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第一章: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辖属各营业网点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业务均适用本办法。二、职责分工(一)分行运营科技部为分行人民币大额现金的管理部门。(二)分行运营科技部配备人员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支取、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涉嫌事项要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当地人民银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逃避监管的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制裁。(三)各营业网点负责按照办法具体执行大额现金的登记备案工作。三、审批程序(一)登记备案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居民个人储蓄的大额现金支取;开户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出除外。(二)支取现金范围: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资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5、收购单位向个人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提出申请,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三)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需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审批表,并登记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台账。(四)各营业网点对本机构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小额及同城跨行通兑现金支取业务、凭证式国债现金支取业务、现金银行汇票及现金银行本票的现金兑付业务、柜面通现金支取业务,均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四、管理规定(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存款账户共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基本存款账户是开户单位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大额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确需支取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后,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支付。(二)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卡进行管理,认真执行有关银行卡管理制度,单位卡资金必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转入,不得存取现金,销户时单位卡资金应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三)对异常大额现金支取进行监督管理。所谓异常大额现金指柜台发生的下列现金支取活动:1、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显超过其实际需求;2、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的时间出现异常变化;3、开户单位连续几个工作日提取的大额现金出现异常变化;4、开户银行认为的其他异常大额现金支取情况(如突发性的集中提现等);对柜台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取应及时向分行现金管理部门报告。开户银行应密切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调查。(四)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相关要求执行。五、审批权限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具体执行情况如下:(一)分行审批权限1、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万元以下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经办柜员负责审批并支付;2、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万元(含)-3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负责审批。3、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30万元(含)-5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营业网点负责人、分行运营科技部现金管理员负责逐级审批。4、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0万元(含)-10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负责人、运营科技部现金管理员、运营科技部责人逐级审批。5、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运营科技部现金管理员、运营科技部负责人、分管行长逐级审批。(二)支行审批权限1、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万元以下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经办柜员负责审批并支付;2、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万元(含)-2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负责审批。3、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20万元(含)-5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分管行长负责逐级审批。4、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分管行长、支行行长负责逐级审批。(三)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审批、备案程序1、营业网点开户单位需要提取大额现金时,应提前预约申请,单笔或累计20万元以上(含)的大额现金支取应同时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审批表。2、各营业网点接到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审批表后,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现金支取用途的合规性,对于符合规定,属于正常支付的,在相应权限内审批支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向开户单位说明原因,不予现金支付。3、各级审批人员审核后在现金支票背面签字确认,不得以盖章代替。4、各级有权审批人外出的,确实无法及时审批的可由其B角或上一级审批人员履行审批职责。(四)检查制度1、分行现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网点的大额现金支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电子登记台账的;2、不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3、大额现金审查不严的;4、因不执行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而出现突破现金或重大涉嫌案件的。2、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并留存记录以备检查。(五)资料管理大额现金支付备案登记资料的保管、装订要按月(业务较少的可按季、半年、年)进行整理,分类妥善保管。六、附则1、本实施细则由分行(运营科技部)负责解释和修定。2、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篇二: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第八条上会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九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按照规定召开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第十条决策会议决定的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其成员赞成与否意见、决策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记录保管应符合会议制度和文档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按照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涉及需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内容,应按规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第十二条对于遇到资产安全、人身安全、抢险救灾等紧急重大事项需要支付大额资金的,开会集体讨论时间来不及,可以特事特办,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权决策重大问题,但事后必须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说明情况。第三章监督与实施第十三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决策做出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已经办公会讨论的决策事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一条的情形除外);(三)未向决策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级公司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上海一钢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定义3.1资金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3.2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对外投资、股利分配、项目投资、大额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3.2.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和对外借款等;3.2.2公司股利分配;3.2.3公司内部委托贷款;3.2.4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采取BT、BOO等垫资模式运作的项目投资;3.2.5对外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3.2.6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篇三: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XX有限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级集团公司《关于对XX集团有限公司专项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定义3.1资金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3.2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股利分配、大额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
本文标题: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3902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