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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岗位职责第一篇范文:监事会的工作职责监事会的职责1、监督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2、对董事、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监督检查董事、总经理一切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予以纠正。4、核对董事会拟定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7、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第二篇范文:企业监事会职责企业监事会职责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促进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监事会的组成(一)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外部监事一至二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届满换届的监事会成员、增补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岗需更换的监事,由市国资委负责委派,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备案;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三)监事会届满换届,原则上应提前二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并附换届方案;更换、增补监事,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并附更换、增补方案。监事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时换届,应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四)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监事可以在一至三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五)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二、监事的任职条件(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监事工作岗位业务培训,并接受后续教育。(三)任职监事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未曾在与其任职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四)任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所任职企业发现其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报告;(五)任职监事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三、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6.负责指导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工作;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3.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4.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三)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3.组织对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四)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履职报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五)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四、监督检查工作(一)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其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时作出评判,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或制止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篇范文:企业监事会职责企业监事会职责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构,在保证公司行为的规范和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地位日益突出。而许多转制公司的监事会却形同虚设,不能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实践中常出现监事会监督不力,“不监事”、“监不了事”的现象。因此对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研究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监事会目前存在以下问题,使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就其自身监督职能看,不少股份制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还停留在表层上,没有深入到企业内在实质,所发现的问题大多是皮毛,对于一些企业“黑箱操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手段;二是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庞杂,监事会没有整合利用相关资源,监督成本大且效率低下;三是没有理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究其存在问题的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上的问题。我国《公司法》颁布得较晚,传统体制和传统思想影响深,不少人思想僵化,因循守旧,本能地排斥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运用。另外,在实践中,监事会制度的价值功效也未能被人们深刻的认识;二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不少国有企业从组织结构上讲虽然已改组为公司形态,但经营机制与原来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多少区别。国有大股东仍然走的是“两权分离”扩大企业经营权的思路,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形成。国有股份公司监事会缺乏真正的资产代表者,监事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三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改革的实际出发,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及职权行使作出了规定,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在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资格方面的规定、监事会职权行使方面的规定、监事会经费的缺乏独立性设计上、激励约束上存在缺陷。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与不足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随着我国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的制度,显得尤为迫切。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从制度设计层面完善国有控股股份监事会制度。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应建立以下工作流程:一是监事会与被监督公司的交换意见工作流程;二是监事会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监督成果的工作流程。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激励机制。一是将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的薪酬与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成果适当挂钩;二是增加奖励中物质奖励的比重;三是对专职监事在干部选用和提拔上给足够的晋升空间和晋升渠道。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约束机制,增加对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要求,建立符合实际的监事会工作质量考评机制,避免监事会在检查中走过场、做样子,提高监督的质量。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一是使事后监督拓展到实时监督,将集中监督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二是要完善对发现问题的解决机制,增加对监督检查报告中涉及到国资委以外相关部门时解决问题的协调机制;三是建立监事会与公司通报和反馈机制,加强同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经理层的审计部门、党委领导下的纪检和监察的协作与沟通。二、从立法层面上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监事会制度。建立以国有资产法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从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经营法和国有资产取得制度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会计法》也要尽快完善。完善以《公司法》为基础的监事会制度体系。首先应明确监事会的人数;改善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引入外部监事制度,并且在引入时进一步严格外部监事的条件;对监事的消极资格要有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完善监事的任免机制,防止监事侯选人的提名确定控制在董事会的手中;要明确规定监事的解任与补充;明确监事任期的长短应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任期相差无几,而不能比董事的任期短一、二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增强监事会财务检查权、职务监督权、不当行为阻却权和人事监督权。三、从公司内部管理层面,理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没有问题,二者可以协调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是从董事会内部加强制约,监事会主要从董事会外部进行监督。监事不参与董事会的决策,侧重于事后监督;独立董事却恰恰是通过在执行层次上参与董事会的决策,侧重的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独立董事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属于“妥当性”监督,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权对此不能过多干预,其监督决议受“商业判断规则”的庇护;而监事会的监督属于合法性监督,事关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重大关系,司法权可以说“不”,商业判断规则没有适用的空间。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二者都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作为核心内容;二者都有权监督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因此《公司法》应对监事会的规定加以细化和补充,突出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违反法定善良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但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由于独立董事的地位具有一定的超脱性,由他来审查和监督。同时还应强化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使之发挥类似美国董事会附属委员会之一的审计委员会的功能,但由于监事会目前无会计人员的要求,故监事会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独立董事的协助,以便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本文标题: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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