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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第一部分:股息、红利和利得税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股息红股息红利税个人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现在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是10%非上市公司的20%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例如,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篇二:2013年后股息红利税答疑、规定、证监会答记者问以及散户亏损案例红利税答疑问题1:请帮忙确认一个日期问题:YWHB记录中YWLX=419的业务,RQ是什么含义?文档中描述的是系统处理日期,最近测试的含义好像变成减持日期了。之前有反映过,YWHB文件中没有减持日期,不知道是不是因此换了RQ字段的含义为减持日期了。答:现在的数据接口里,定义的是减持日期。日期的意思是券商申报的红利税缴纳成功明细中的减持日期。该字段是根据券商申报数据里来的。详情看最新接口。问题2:跨市场持有,但未做补登记认领,是否为该帐户连续持股?答:对于跨市场持有,但未做补登记认领的情况,不做连续持有处理问题3:31天以后怎么办?答:对于31天未申报的情况,我公司不再接收相关申报数据,并将未申报的补缴税数据发送发行人,由投资者自行向发行人申报。问题4:最新的接口哪里有?答:最新接口见PROP或者我总公司网站。/main/05/0501/050102/050102_1.html问题5:建议信用账户产生的红利税通过信用备付金来扣,通过客户/自营备付金扣,券商划款不方便答:信用账户产生的红利税后续将调整为通过信用备付金来扣问题6:持有其超过一年如何扣税?答:持有超过一年的适用税率为5%,不需补缴。问题7:客户做约定购回的,算连续持股吗?答:客户做约定购回的,不算连续持股问题8:上海市场约定购回假设客户持股未满一年,在登记日之前做约定购回与登记日之后做约定购回,是不是否要补扣税?答:在登记日之前做约定式购回的,由于客户的证券已经过户到机构账户,登记日日终的红利权在机构账户生成,随后非交易过户至客户账户中,此类情况按照红利权非交易过户业务处理,该客户仅按5%纳税,不再补缴红利税。问题9、客户在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之间担保品划转是否算连续持股?客户在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之间担保品划转算连续持股。计算持股期限时,下列股份变动情形视同投资者连续持股:(一)投资者股份转托管、转指定;(二)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挂失、合并导致的股票划转;(三)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将股票在普通账户和同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四)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的担保品划转。(五)其他经认定的连续持股情形。问题10:如果T日扣税没有扣成功,T+1日能否再发该补税的记录答:可以的。31天以内的都行。问题11:如果券商扣税成功,并已在备付金扣税完毕;过一段时间才发现,申请成功的数据有错误,是否可以申报调整?申报成功的数据理论上不会出现问题,因为系统会针对数据格式和内容进行校验问题12:深圳的扣税是这样的:比如今天有100笔扣税,但只有80笔扣税成功,另外20笔深圳数据会在第二天的扣税文件里体现,请问上海的是否也是这样?答:若S+1日参与人未能成功向投资者补收税款,我司将不再重复发送S日减持的红利税补税明细。参与人可以根据自行保留的数据继续向投资者补收,最晚在S+31日(含)前申报问题13:过了三十一日以后呢,补税信息还能发吗?答:上海的扣税文件只发一次,申报可以在31天之内申报。问题14:31天之后扣税怎么申报?过了31天登记公司还是会从券商的头寸账户上将该笔预期的税款扣走么?答:不报不扣问题15:客户分两次买入股票,持有的时间不一样,登记日过后,客户分批卖出时,扣税怎么扣的,是先进先出,还是后进先出答: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后,中国结算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投资者持股期限。扣税计算持有期限按照先进先出原则。问题16:文件名称:abcsjXXXXX.mdd;其中XXXXX为清算编号。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的清算遍号不同,那是不是分两个文件发?答:我司是根据清算编号来发送补缴税文件的,清算编号有多个,那发送的文件也分多个。问题17:那融资融券的经济业务的扣税是合并一个文件申报?答:是合并一个申报,每天就一个文件问题18:这个业务请问具体什么时间上线?答:业务已经上线,就看啥时候那只股票分红派息了。一旦发生权益就有了。问题19:深圳的文件中说明31天是指工作日,请问上海的31天也是指工作日么?答:31天是工作日问题20:请问融券E账户普通卖出的股票补扣红利税,融券卖出的股票补扣红利税吗?答:享受红利权的E账户在二级市场发生卖出行为,都需补扣红利税问题21:abc文件信用和三方在一张表里吧?答:所有的补税数据都在一张表里问题22:融券卖出的股票好像是券商的券吧?这个也要补扣税?这类客户仅是卖出才需要扣税吗?非交易过户这类不需要吗?答:非交易过户的也需要问题23:股权登记日过后,个人客户办理约定购回式交易,需扣税吗?答:约定购回的扣税。问题24:约定购回的股票质押出去,也算减持?答:约定购回的股票质押这个不是质押式的回购。算的,过户了呀。是过户式的。问题25:那融券卖出的券到底补扣红利税吗?答:目前融资融券的融券卖出、买券还券、融券平仓这三类业务的减持或增持均记录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上,对投资者计算补缴红利税无影响,是算到券商的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进行增减持。问题26:问题融券的券所有权是券商的答:非融券类交易业务将计算投资者补缴红利税,融券类交易业务计算到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问题27:上海B股补税文件,数据接口文件说是减持日S+1发送,但292号文件写到交割日次日发送。减持日理解为交割日?答:对的。问题28:在登记日之前做约定式购回的,由于客户的证券已经过户到机构账户,登记日日终的红利权在机构账户生成,随后非交易过户至客户账户中,此类情况按照红利权非交易过户业务处理,该客户仅按5%纳税,不再补缴红利税。答:根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到期后投资者与券商可以协商不进行购回。在该业务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支付资金使用成本,并且股份的过户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它是一种特别的证券交易方式,不应将它视作一种“避税”的手段,以此来避税成本较高可能得不偿失。问题29:红利已经被券商拿到了为什么要扣客户的钱?答:应该不用了客户融券后分红的融券权益补偿是按未扣税金额补偿的不存在红利税的问题问题30:资管产品帐户是不是视同机构户?答:集合产品账户是机构账户问题31:假如交易系统生成的补扣税的数据是错误的,中登能核查出来吗?答:能的,我们每天有稽核问题32:融券卖出就不会补扣红利税了吧?答:对问题33:稽核数据有误的,要重新报送?答:申报的数据不对会发业务回报。我们发送的数据只是作为参考。就像个人限售股缴税的数据类似。篇三:上市公司分红四千元为什么股东要交万元红利税?分红四千为什么要交万元红利税?搜狐证券讯近期,股民张先生反映,自己4000多元分红,却因持股不满月,被扣近万元税款。A股市场一直以来的传统,就是爱炒高送转。尽管送股本身并没有给投资者增加什么额外的收益,但投资者总是乐此不疲,高送转的企业总能在市场上引发一波炒作。可很多人并不知道,上市公司送的红股是需要缴税的。而根据去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的差异化股息红利税新政,某些情况下扣税可能比得到的分红还高,也就是分红还得倒贴钱,广州的张先生就有这样的遭遇。广州的一位投资者张先生在2月8号买入了上海新梅(600732.SH)的股票,并在3月6号卖出。而在此期间,该股票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我在3月6日卖出股票以后,资金就被冻结了,并分别在3月7号和3月8号补缴税款,而派息收入则是在3月14日才打进账户。”张先生称。结果,张先生只取得了4000多元现金分红,却交了近1万元的税款,张先生很困惑。几经研究之后,张先生发现了如下两条原因:首先,红股是要交税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相关比例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其次,去年11月份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差异化股息红利税新政加大了张先生的税率。新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而张先生持股时间未超过一个月,因此不得不补缴了20%的“重税”。具体来看,张先生的股进行了10股送8股,按照票面额1元算,支付20%的红利税,相当于每10股要缴税1.6元的税款;再加上现金分红1元的20%红利税,即需缴纳0.2元。整体上计算,张先生要为每10股股票支付1.8元的红利税。事实上,张先生的情况并不是只有特例,很多投资者已经在懵懂之中,缴了20%的最高税率。“多数客户的资金量比较小,都还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上海某券商营业部负责人称。现金红利张先生不陌生,没想到连上市公司的送股也抽税,送得越多抽得越多。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建议彻底取消当前股市的红利税。他认为,在中国资本市场一蹶不振的前提下,征收送股红利税破坏力很大。“从法律上说,派送的股权除权之后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变现,形成个人收入,在一般正常的股市里面,作为资本利得税是合理的”。刘纪鹏提到,但就中国股市目前的情况来看。股市发展二十年,一级市场诞生了无数的创业板富翁,但二级市场的股民被盘剥的白骨累累,股市一蹶不振,在这种条件下,不应该征收送股红利税。刘纪鹏认为,不仅仅是送股红利税,整个股市的红利税都应彻底取消。“中国资本市场风险大,赔钱的上市公司是不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更不会给股,西方国家则不然,他们规定股市的亏损和红利、送股之前可以互相抵扣,同时还可以与其他经营性收入合在一起进行平衡。但我们国家的股市有这么完善的制度保障吗?”“赔钱了没人管,分一点红利都要交税,而且包括送股本身是对这个市场大量亏损投资人的一个补偿,或者对投资人来说,只是正常的买卖股票的获得,对这方面收益征税是不合理的。”刘纪鹏指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健全,征收送股红利税的作用和破坏力很大,最终的结果就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在不健康的资本市场环境中更得不到补偿。分红四千却交万元红利税曹凤岐批送股收税不合理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送股收税没有根据,没法计算,不合理。除权之后这个送股和转增股除权后都是一样要摊薄每股利润和每股净资产的,其实什么都没得到,不应该收税。但这部分不应征收的税款在去年11月的政策中,不仅没有减免,相反的,税收比重加大。新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监管层显然是为了鼓励长期持有,但事与愿违,曹凤岐指出,差别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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