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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驻矿安监员第一部分:习水县矿山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习水县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讨论稿)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安?2010?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二、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七)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八)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质量、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九)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建设。(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十一)对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十二)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煤安局。(十三)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十四)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十五)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十六)完成县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三、权利和义务(一)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规定;(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四、驻矿安全监管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分片监管组长说明请假情况。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煤矿监管组负责人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站长,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局办公室和监管组、乡镇(区)安监站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分片监管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煤安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并在县局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待岗期间仍有不假行为的,予以解聘。一年内出现两次待岗的,予以解聘。(二)各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办公室值班人员作好记录。凡是手机关机或设臵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及津贴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造成后果,依法追究机关责任。(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臵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篇二:雅安市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定稿)雅安市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是县安监部门派驻在煤矿的具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专职人员。第三条坚持择优选用、集中培训、规范管理、定点驻矿、轮岗交换的原则派驻驻矿安监员。第四条派驻各矿的安监员由县安监局负责管理并实施业务指导,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第二章人员配备第五条两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第六条驻矿安监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必须参加培训,取得《四川省安全生产监察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证书》。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对所派驻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和监察监管指令,监督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二)监督煤矿矿长、各采掘班(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三)监督煤矿投资人(业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保障安全投入,督促煤矿按规定提取、缴纳、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等。(四)根据县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个数和人员个数制定工作路线,对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一通三防”、片帮冒顶、水害防治。(五)认真处臵安全隐患。对检查和隐患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对煤矿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无法制止的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六)监督检查煤矿矿长、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和特种作业人员跟班作业情况,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七)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工作会议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上报主管部门。(八)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矿山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及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九)对煤矿企业安全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十)根据当天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十一)完成县乡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实行驻矿制度,每月到矿不少于20天,下井不少于15次。第十条实行驻矿日志,工作日每天记录其工作情况,发现较大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记录卡,督促煤矿限期整改,并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第十一条驻矿安监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原则上1年轮岗一次。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越权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三)伙同矿方隐瞒事故;(四)对群众举报臵之不理;(五)泄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要信息;(六)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含非法生产)不予处臵或上报。第十三条每个片区负责人必须建立片区煤矿安全例会制度,每周定期对片区所辖煤矿进行安全形势总结、分析,安排部署工作,研究煤矿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督促对较大、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邀请县安监局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第十四条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安监局对驻矿安监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驻矿安监员《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汇报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培训学习制度》等工作制度。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驻矿安监员出勤、驻矿天数、下井次数等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县安监局进行监督抽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履职不到位的驻矿安监员,可提出人员调整或解聘建议意见。第十七条县安监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对驻矿安监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第十八条县安监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驻矿安监员报告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关紧急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臵,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九条驻矿安监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导致矿山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篇三:卧龙镇安全生产监管情况汇报***安全监管多措并举******是一个矿业经济大镇,我镇现有非煤矿山企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家,建材等八大行业*家。其中矿业经济成为全镇经济的主要支撑点。在今年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前九个月实现铁精粉销售*万吨,实现财政收入*亿元。面对众多的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繁重,多年来,该镇积极探索安全监管新举措,狠抓落实,连续几年被县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监管乡镇”,被市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十佳乡镇”和“安全生产先进监管乡镇”等荣誉称号。主要做法是:一、完善保障体系,实现机构、人员、经费三个到位(一)机构设置到位。我镇党政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位置,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常抓不懈,警钟长鸣。首先,调整充实了镇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同时,为把安全监管做到全方位、全覆盖,有针对性地成立了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11个安全检查组,为了把
本文标题:乡镇驻矿安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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