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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第一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助理法官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而法官助理的设立则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利于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一、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原有的一审一书审判模式,法官承担了阅卷、庭前准备、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甚至送达、等一系列繁杂事务,并不能专心致力于审判。法官助理的设立,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裁判案件,从而使法官的案件审理真正走向了专业化。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居于审判模式核心地位。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因此法官助理的设立,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法官助理的工作围绕法官的审判核心进行,法官对法官助理工作可以进行指导安排,但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时法官助理能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为法官最终作出裁判提供参考,通过庭前准备为法官顺利审结案件创造条件。因此,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是存在于法官的监督与指导之下。3、法官助理与法官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监督。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服从法官的工作安排。法官应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但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关系的过分亲密、盲目服从、附合、依附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法官助理不应完全依附于法官,其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对法官的裁判权也有监督和制约作用。同时法官助理虽没有案件裁判权,但将来通过缺额选任,总是要担任法官的。因此,其可以对法官的裁判方案提出建议或参考方案,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法官参考而已。二、法官助理职责的确定。“辅助性”应成为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标准。目前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偏紧,“法官”人数虽多,但实际其中的非办案人员占去了很大一部分,因此,对法官助理不宜再作细化分工。法官助理对其辅助性工作应是“全能的”,既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实体性的;既包括行为性的,也包括文字性的。其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性事务:庭前审查:(1)原、被告基本情况。(2)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3)被告答辩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4)双方争议焦点。(5)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时,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6)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法官。2、与实体处理有关的事务:(1)在法官指导下,主持当事人诉讼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2)起草阅卷笔录及庭审提纲。(3)旁听法官庭审,了解庭审情况。(4)起草调解书,填写案件审判流程信息表及执法档案,并监督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宣判判决或送达调解书。总之,法官助理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索阶段,以法官审判权行使为核心,为法官提供高效、周密的服务应是法官助理辅助性工作的本质所在。通过法官助理的制度的不断丰富、完善,将有效地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建设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中组部同意后决定,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试点法院。试点法院设法官助理。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在审判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适当分离的原则;(二)分类管理的原则;(三)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五)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三、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备试点法院应当以保证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为前提,以案件数和审判工作量的发展变化为基本因素,并综合考虑本院的法官素质,机构设置,法院辖区的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情况确定所需的法官员额。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任法官和法官助理。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以及管理模式,可以根据试点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一)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二)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出或者决定适用法律的意见。具体工作为: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三)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四)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职责。五、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篇二:基层人民法院岗位责任制×××人民法院岗位责任制一、岗位责任(一)党组书记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2、自觉、主动地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定期报告工作,听取指示和意见,重大问题报请决定。3、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和其他工作会议。4、加强干警队伍自身建设,正确考察和使用干部。5、亲自阅读和接待重要信访,深入调查研究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6、及时指导本院的工作,管理好自己分管庭、室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7、带头遵纪守法并监督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关心干警的生活,求真务实,多办实事。8、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二)院长职责1、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和主持全院工作,完成上级党委、上级法院交给的工作,对本院工作负总责。2、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3、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院长负责制,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和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本院审判工作和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4、廉洁自律,率先垂范,扎实工作,以模范行动作干警的表率,带领全院干警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5、从全局出发协调好本院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检查贯彻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检查督促各部门的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经常听取本院各部门的工作汇报,不断地检查、督促各庭科室局队的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总结和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表彰先进,批评错误,弘扬正气。6、抓队伍建设,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使用好干警,关心干警的学习、工作、生活。7、处理重大来信来访,接受法律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8、认真审核,及时签发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其他文件材料。9、总揽全局,努力做好本院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充分发挥院党组、总支、支部等基层组织及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本院全面工作向前发展。10、向市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工作。(三)副院长职责协助院长工作:1、根据院党组的分工,抓好分管部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对各自分管的工作向院长负责。2、抓好分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3、经常听取分管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督促指导分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4、针对分管审判业务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审判员、合议庭进行审判业务指导。5、完成院党组授权或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院长外出期间,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本院工作。(四)部门正职职责1、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认真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完成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2、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审判执行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本部门的政治业务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管理指导工作,表扬先进,帮助后进,带领本部门同志完成审判工作任务和其他工作任务。3、积极主动向院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协调、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做好数据、情况上报和信息反馈工作。4、负责部门车辆的管理、调派、安排使用。5、人民法庭庭长负责妥善处理法庭的重大来信来访。6、人民法庭庭长负责积极协调与辖区各单位、部门的关系,配合院机关其他部门的工作。(五)部门副职职责部门副职协助部门正职工作,部门正职外出期间,由部门正职指定的副职主持部门工作。(六)法官职责1、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提高职业素质,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2、努力完成审判工作任务,依法审理立案庭(人民法庭内勤)分配移交承办的各类案件,依法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裁判公正。3、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根据案件需要坚持巡回审理、就地办案。4、按照立案庭(人民法庭内勤)排定的开庭时间,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主持庭审活动,强化庭审功能,做到当事人争议焦点公开,举证、质证公开,辩论公开,认证公开,评判公开,宣判公开,杜绝违法行为和枉法裁判。5、在案件移交到审判业务庭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决定并指导法官助理办理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调取证据等事宜。6、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情依法决定采取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并按程序法规定报院领导批准。7、对审判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疑难案件,应及时报告请示。8、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审判效率。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七)法官助理职责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履行职务的水平。2、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3、组织庭前证据交换。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5、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案件相关人员的来访和查阅卷宗材料。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协助法官办理采取诉讼保全的相关手续。9、按照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10、按照法官的要求,
本文标题:法官助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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