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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前途第一部分:为什么法官和公务员在一起会有微妙的感觉?法官与公务员同学聚会为何会感觉微妙?“现在离职可能比较敏感。”刚刚做律师不到一周的陈特说。此前14年,他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法院每年都有法官离职。陈特说,今年北京市高院有五六名法官离职。这不是一个严重的数字。审判信息网显示,这家高级人民法院共有263名法官。相对于高院这个地方司法系统的“塔顶”,基层法院的法官群体中并没这么平静。2015年4月,一份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文件在网上流传,要求一些得到特定福利的法官群体延长服务期。记者从多名北京法院系统人士处证实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至截稿前,西城区法院没有接受采访。陈特口中的“敏感”,是指司法改革刚刚启动。“离职法官集中在两个群体:一个是40岁左右的业务骨干,一个是刚进入法院三五年的年轻人。”华东一位法院副庭长说。改革中以员额制、立案登记制等为代表的变革,似乎成为部分法官选择离开的原因。“年轻人担心员额制改革到来,如果进入不了法官员额,他们的晋升将更加漫长;业务骨干离职,是因为担心因立案登记制等短期内工作量骤升”。上述法院副庭长也已将辞职报告递给院方领导。但他认为,并不是员额制改革赶走了法官。“司法改革的方案是好的,问题不是员额制要不要搞,而是应该如何在现行体制下平衡各个群体的利益”。今年将有200北京法官离职?北京法官加速离职,其实已经在业内“预料”之中。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黄斌在2014年3月的一篇文章里写道,北京市法院粗略估计,2014年全市法院最低将有超过100人离职,最多将达180人;2015年,全市法院最低将有超过120人离职,最多可能达到200人;2016年,仍将有110人左右离职,最高可能达到180人,同过去的5年相比,人员流失呈明显的加速态势。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是最高法院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相关领域理论研究。黄斌认为,法官集中离职的原因,在于过去5年各地法院招录了大批人员进入法院。如今他们已经进入了加速成长期,但法院难以提供足够的职级调整空间,也难以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必然会产生这些人员成长道路的集中“拥堵”。同时,法院的工作环境、工作压力、工作待遇也未见改善。“在一个地级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最快5年就可以成为科级干部,但在中级法院,大概需要10年。”接受采访的地方法院人士说。这是因为法院的晋升层级较多,“以最快的晋升速度计算,大学毕业生进入法院,工作1年后转正,再担任2年书记员后,参加1年时间的高级法院组织的晋升培训,也就是最短4年成为助理审判员,再经过二三年成为审判员。工作10年能提拔为副庭长就算是比较快的。”上述人士说,他所在的法院最年轻的副庭长是37岁。法官和公务员同学聚在一起吃饭,“那种感觉是比较微妙的。”一名北京法院的离职法官说。“法官的工资比公务员还要高一点,因为会有一部分政法系统津贴。”上述地方法院人士说。在法官群里,这些津贴被晒了出来,比如“220元特岗津贴,200元法官津贴,300元超时补助”。当然,“和工商税务财政那些部门就没法比了”。工资低是法官群体的普遍抱怨,一个法官群里的留言说,“每月工资3200元,付房租1300元。早餐吃一元的馒头,对别人说胃不好,烟戒了。即使这样,上次生病输了3天液,月底不得不向同事借钱”。在记者加入的多个法官群里,晒工资都是人气极高的话题,随后便是一片唏嘘。人财物统管难题正式转行之前,陈特告诉记者,他在北京高院最后一张工资条上,月工资6000多元。2014年,广东高院法官王浩云做了一项调研,他访谈了转做律师的10名原中级法院法官,他们的人均年收入78万元,其中4人年均收入100万以上。尤其是,“法官律师”比当地律师年均收入可能高出50万以上。一名高级法院院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上海一名法官放弃了副庭长的职位,选择去外企做年薪120万的法务,“要是留在法院,可能12万都拿不到。”这名高院院长说。法律服务市场发达的一线城市之外,更多离职法官选择体制内循环。《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的一篇文章写道,离职法官选择最多的是去其他党政机关,占比为31.6%。江西省高院一位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2008年以来,江西省法院有500多名法官离职,流向主要是党政部门,以及福建、浙江、广东等外省法院系统。法官收入的地域差别非常明显,《法制日报》2011年1月报道,在江苏省南通、徐州、扬州等地,一些郊县法院工资低于市区法院三至五成。“在苏南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法官工资每年可以达到二三十万,”一位江苏省某中级法院法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由于江苏各地区工资标准不一样,省高院法官工资就没有南京市法官工资高。”这给正在进行的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带来了难题,“如果全省法官工资统管,苏州这样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官就面临待遇下降,为了稳定队伍,省里提出保证统管后不低于现有工资水平。”上述江苏法官说。“但也只是保证待遇不降,所以未来一段时间内,苏州、无锡的法官可能看不到涨工资的前景。”他说。这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法官留守的决心,2014年1月,无锡中院院长时永才作工作报告时称,2012年以来,无锡法院共有20人辞职,篇二:关于法官助理使用问题的若干思考关于法官助理使用问题的若干思考我国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客观上造就了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师徒关系。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和书记员共同完成,法官为繁重的事务性工作所累。在传统审判方式中,法官既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又要对案件适用法律,法官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大量民事、经济纠纷涌入司法程序的今天,传统的办案方式已经无法消化日益增加的案件。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诞生的法官助理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它要求法官助理必须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时刻为法官公正高效审判做好辅助性工作,使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法官助理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还成为法官的重要来源之一。设立法官助理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职责,科学配臵法院内部司法职权,理顺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法官助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制度,是审判机制改革中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制度创新,是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作出的重要探索。如何建立并发挥法官助理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任何改革都是作为过程存在的,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不例外,该项制度在实践落实中有其不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法官助理的现实使用情况与设立此项制度的目的之间存在着明显不吻合的地方。身为一名法官助理的笔者,试图通过本文以法官助理的使用问题为切入点,探讨法官助理使用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一、法官助理使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官助理的使用应该符合设立此项制度的初衷与目的,即在合理划分审判职责,科学配臵法院内部司法职权,理顺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关系后,法官助理切实履行其职责,保证法官专司审判,使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使法官能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静下心来研究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问题,以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然而,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如何使用法官助理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方式,如有的法院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3:2:1的比例配臵审判资源,称之为“三二一”审判机制;有的法院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1:1:1的比例配臵审判资源,称之为“三个一”审判机制。在对法官助理的不同使用方式中,严重有悖于设立法官助理制度之目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1、部分法院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工作职责不清,存在两者实际工作范围交叉过大的问题,甚至有的法院穿新鞋走老路随着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的实施,应该说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关系很好界定。从二者的职责来看,二者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关系。不难看出,法官助理现在从事的工作大部分是原来“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从事的工作。但究其本质,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在录用标准、工作内容上存在质的区别: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包括送达、调取证据、协助法官进行案情调查,在法官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等等,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庭审记录、装订卷宗等文秘性工作,其余的便与书记员无关,充其量书记员还需完成法官或他人交办的其他一些事务。基于两者不同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录用标准亦有差异,法官助理的选拨标准要高于书记员。然而,目前很多法院的实际情况是法官多、助理少,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工作职责范围不清,存在着两者实际工作范围交叉过大的问题,无法真正体现法官助理的独立价值。有的法院因为案多人少的原因,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1:1:0的原则配臵审判资源,使法官助理实质上仍然承担着“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的全部工作。这样的法官助理除了及时完成法官交办的各项工作,还要完成卷宗的整理装订、信息录入、案卷归档等工作,以及庭上的各项琐碎性事务,难免分身乏术。这种做法违背了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与初衷,等于穿新鞋走老路,等于没有改革。2、部分法院的法官助理被任命后很快就担当起执行员或者代理审判员的角色,并未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得到很好的锻炼有的法院将刚被任命为法官助理的人员直接作为实质的执行员对待,安排其负责执行实施工作。这亦显然违背了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原因在于,这样的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并非司法辅助工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存在执行法官助理。事实上,相当多的法院通过一定程序的选拔,将参加法院工作不久的人员任命为法官助理,他们被任命后或是从事实质属于书记员的工作,或是担当着实质上属于执行员的角色,或是在任命不久后通过短期的预备法官培训后,很快就走上了见习代理审判员的岗位。总之,他们中的很多人并未真正从事过法官助理工作,或是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时间很短暂,并没有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得到很好的锻炼。笔者认为,没有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得到很好锻炼的人员并不有利于其自身业务的提升、工作经验的积累,并不利于法院队伍建设。相反,那些在法官助理岗位上得到过很好锻炼的人员,他们在业务的广度与深度、生活阅历的积累、处理事务的效率与效果等方面通常会得心应手。二、使用法官助理实践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1、法院行政编制实际运作中的现实困难是迫使部分法院难以真正全面落实法官助理制度的重要原因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权都是由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负责,法院的任何改革都离不开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否则就会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所以,法官助理制度、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不是法院自身能完全解决的课题。法院的人事是由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定编,当地的财政部门也是据此编制来核算法院的经费及工资待遇的。如果法院超编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因此增加的工资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当地财政并不负责,只能由法院自身解决。如果将书记员转化为法官助理,必然出现书记员缺乏的问题。由于多数法院的书记员数量本就不足,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后需要重新招录书记员,如何补充书记员又是新的问题。如果编制允许,当然可以通过招录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如果编制不允许,不能补充书记员,审判工作也很难顺利开展。再有,很多法院出现了法官断层的“法官荒”现象,为及时充实法官队伍,很多法院出于充实法官队伍、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增加执行力量等因素的考虑,或将刚被任命为法官助理的人员直接作为实质的执行员对待,安排其负责执行实施工作,或将担任法官助理不久的人员任命为见习代理审判员,让其走上了实质属于审判或执行的岗位。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目前我国相当多的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情形下,法院着眼于自身进行内部人员的调配也在情理之中。因此,也就产生了上述被任命为法官助理的人员实质从事着书记员工作、刚被任命为法官助理的人员很快就走上了实质是代理审判员的岗位等现象。2、法官助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需要时间的磨合、实践的摸索,法官助理改革推进具有渐进性和联系性的特点事物发展存在阶段性的特点。各地法院由于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同乃至具体庭室的状况不同,期望法官助理的改革一刀切、一个模式、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由
本文标题:法官助理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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