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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常青树缺点第一条:华夏常青重疾保险(2015)保险条款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条款-备案编号:华夏人寿【2015】疾病保险021号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1.4犹豫期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轻症疾病种类: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3.轻微脑中风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10.重症头部外伤11.单个肢体缺失12.单侧肺脏切除13.肝脏手术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15.人工耳蜗植入术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2.2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27、42种重大疾病除外);(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3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八、除另有约定外,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的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3.4宣告死亡的处理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3.5保险金的给付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3.6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一、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4.2宽限期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5现金价值权益5.1本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5.2保单质押借款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合同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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