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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 医学培训-放射卫生课件第二节
2020/9/111第二节:非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职业健康问题(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工业辐照加工(占民用放射源活度的80%以上,部分设施老旧),发生过重大死伤事故工业探伤、核子仪表等,源的数量多,丢失,事故偶有发生•工业无损探伤•放射性计量仪表,俗称核子计,放射性计量仪表在化工、煤炭、石油、水泥、造纸等行业应用十分广泛,数量很多。其中包括:–测量重量的核子秤;–测量厚度的厚度计;–测量料位高度的料位计;–测量水分含量的水分计等。•地址勘探:油田测井核工业:发展迅猛,信息有待进一步公开,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事故处理不确定性大。•核能:8个省份,48+1+10机组,4.9%•完整的核工业,分布在内陆省份•核武器•单一核武器•周边国家2020/9/112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范畴2/4—职业照射,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55号令,100+项GBZ标准•职业活动中工作人员接受的电离辐射照射,不包括排除照射和豁免实践和源的照射。•范畴:–医疗,非医疗•主要工作:–机构的准入与监管: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开展放射防护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管:放射工作单位: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目前的管理范围:–铀矿等放射性厂矿、核设施–核与辐射技术在医学、工业、农业等部门的应用•尚未明确纳入管理的职业活动受到的照射:–职业高氡暴露:非铀矿山、某些温泉工作人员、水厂工人等–宇宙射线:航空机组人员,其他职业活动中的照射•与环保的不同:–源的物理安全–外环境的影响的防护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标准现行法律、规定、标准•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修正。医疗非医疗分开。•2016年7月2日,再一次修改。安监缩权,卫生不变。•2017年11月•2018年12月•《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25、30、34、35条–个人监测–职业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放射相关的条款:22处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020/9/113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放射诊疗项目的三同时要求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55号令)(2007年)•2007年3月23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范畴–教育培训–上岗前体检–持证上岗–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监护:上岗后体检、离岗体检以及可能应急体检。–保健休假与保健津贴–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2020/9/114第二条:谁是放射工作人员定义放射工作单位,再定义放射工作人员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体检合格,考核合格,持证。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的条件培训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GBZ/T149-2015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非医疗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标准?辐射安全培训规定(GB11924-89)2020/9/115个人剂量监测•第十一条–一般30天,最长不偿过90天–内照射监测•第十三条–(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第十四条由取得资质的机构承担(25号文)•GBZ128-2019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4.3.1常规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大小、剂量变化程度及剂量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5.2.5从事可能引起非均匀照射的操作时,在工作人员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宜佩戴局部剂量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等)。–5.3.2对于如介入放射学、核医学放射药物分装与注射等全身受照不均匀的工作情况,应在铅围裙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佩戴剂量计。5.3.3对于5.3.2所述工作情况,建议采用双剂量计监测方法(在铅围裙内躯干上再佩戴另一个剂量计),且宜在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佩戴局部剂量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等)。•GBZ129-2016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5.1常规检测–f)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集中分装–h)使用131I进行甲状腺肿瘤治疗•GBZ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5.3探伤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审管部门要求的个人剂量计(包括热释光或胶片剂量计和直读式剂量计),每一个工作小组应至少配备一台具有检验源的便携式剂量仪,并配备能在现场环境下被听见、看见或产生振动信号的个人报警剂量仪。2020/9/116职业健康检查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在岗/岗中体检】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还要结合体检的类型来选择体检项目。–选检–必检•按照55号令附件的要求–上岗前健康检查:重要的基线。全面,彻底–上岗后健康检查:有针对性,可以选择–离岗时健康检查:全面,彻底–应急/事故照射时的检查:及时、准确55号令规定的体检表与体检项目GBZ235规定的体检项目2020/9/117设施设备防护合格•GBZ117-2015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4.1.3b)关注点最高周围剂量当量率参考控制述评不大于2.5Sv/h•GBZ118-2020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5.1.2放射性物质贮存库(以下简称源库)应为独立建筑物,四周应设围墙,围墙内不应有非放射工作人员居住、办公和放置易燃、易爆等其他危险物品。源库应在明显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中文说明。源库墙体、门窗、室顶等屏蔽体外30c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应超过2.5μSv/h。•24.GBZ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4.7对周围剂量当量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5年版6大类459种四、放射性因素序号名称备注英文1.密封放射源产生的电离辐射主要产生γ、中子等射线Sealedradioactivesource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可产生α、β、γ射线或中子Unsealedradioactivematerial3.X射线装置(含CT机)产生的电离辐射X射线Xrayapparatus(CTmachineincluded)4.加速器产生的电离辐射可产生电子射线、X射线、质子、重离子、中子以及感生放射性等Accelerator5.中子发生器产生的电离辐射主要是中子、γ射线等Neutrongenerator6.氡及其短寿命子体限于矿工高氡暴露Radonanditsshort-liveddecayprogeny7.铀及其化合物Uraniumanditscompound8.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放射性因素Unspecifiedradiationfactors放射病一直是重要的职业病之一•我国实行法定职业病名单制度。这是一个以保障为主、兼顾预防和统计报告的名单。•1957年2月卫生部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包括放射性疾病(无具体疾病)在内的1
本文标题:医学培训-放射卫生课件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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