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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专题系列主讲(经济师、ChFP二级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持证)1目录CONTENTS金交所发展史2345金交监管政策金交所常见业务模式金交所与私募的合作模式金交产品利弊分析01金交所发展史1988年以武汉市企业兼并市场事务所为起点,全国陆续成立了170余家产权交易所,其目的在于规范国有资产转让,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产权所得到国务院各部委的有力支持,并逐渐走向成熟。以产权所为源头,孕育地方金交所的萌芽。2010年2006年财政部发文,由四大AMC公司牵头,组建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全国首家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入筹备。2010年5月21日,全国首家金融资产交易所-天交所正式注册成立。同时,5月30日,北交所也注册成立。2010年被视为地方金交所元年2012年2012年互联网金融浪潮兴起、泛资管时代到来、中国财富管理元年,对于金交所的业务范围、产品模式、管理方向都产生变革。先是银行理财资金与地方金交所合作,走金交所通道;再有P2P公司兴起,与金交所合作采购其资产借金交所导流,走金交所通道金交行业第一波黄金期2017年2017年中开始,互金平台进入整顿期,互金行业受到严监管,与之相关的合作受到巨大冲击;2018年3月出台互联网资管业务整治验收办法,金交所与互金合作由热转冷;2017年底私募备案收紧,大量私募与金交所合作在金交所备案挂牌产品。私募、三方财富的合作成为金交所新的业务重心。地方金交所业务模式多元化,专业化。金交所发展史权益类资产交易(不良资产处置、股权、债权、结构化业务)、金融产品发行(通道业务)、登记结算不良资产业务业务多元化02金交领域监管政策监管政策对比1234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绝定》金交监管政策的源头3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38号文的配套落实细则29号文《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金交业务领域的重大削减清整联办文件《关于妥善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金交行业综合性治理整顿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绝定》1、金交监管政策的源头——38号文(1)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1日(2)发布主体:国务院(3)文件性质:行政规章(4)核心内容:该文件分为四部分内容,分别为:a、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b、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c、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d、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一、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绝定》(5).对金交行业的规范与影响:a、标志着监管层面,认识到各类交易场所中蕴含的风险,正式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面性的整顿与管理。b、初步建立了交易场所的监管体系,成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一般认为,地方金交所的监管主体是证监会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c、确立了交易场所基础性业务要求,划定业务红线。不得拆分权益份额;买入卖出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一、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1、38号文的配套落实细则——37号文(1)发布时间:2012年7月12日(2)发布主体:国务院办公厅(3)文件性质:规范性文件(4)核心内容:37号文的发布,主要为配合38号文规范内容的落实,其内容分为五个方面,具体如下:(1)全面把握清理整顿范围;(2)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3)认真落实清理整顿工作安排;(4)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5)切实贯彻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二、3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5)对金交行业的规范与影响:a、将交易场所整顿业务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政策监管界限。六类业务被明令禁止,并作为整顿的核心内容。b、明确了证监会联席会议监管工作流程。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统一区域性监管政策,而联席会议负责对各地监管情况的检查,并统筹全局,进行监管指导工作。c、收紧交易场所新设,规范设立审批流程。文件中明确了交易场所设立的原则,即“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今年各地金交场所新设进一步收紧,并处于暂停受理新设的状态。二、37号文《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1、金交业务领域的重大削减——29号文(1)发布时间:2018年3月28日(2)发布主体: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3)文件性质:规范性文件(4)核心内容:29号文主要针对于互联网资管业务进行整顿,其内容分为四部分,分别为:(1)验收标准;(2)验收流程;(3)分类处置;(4)其他相关要求。三、29号文《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5)对金交行业的规范与影响:a、金交场所相关互联网资管业务被叫停。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金交场所开展的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被叫停。金交场所的网站、APP上展示挂牌资产信息是否违规?这要结合展示的挂牌内容具体分析,作为金融资产交易平台,金交场所具有展示相关挂牌资产的权利,以保障资产转让流通的顺畅,但展示的信息应站在中立客观角度,不能构成资产推介,或变相宣传。尤其在挂牌产品或资产中,不能展示产品收益率、保本保收益等信息。(2)金交场所与互联网金融平台(P2P)合作被叫停。根据29号文规定“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37号文、38号文、以及‘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就过往存量业务,在29号文中,明确给出验收标准,要求到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存量业务的压缩与化解。金交场所相关的网站与APP也将被列入严格监管范围内,其业务范围被削减。三、29号文《关于妥善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1.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日2.发文主体: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3.文件性质:规范性文件4.核心内容:该文件是针对于各类交易场所综合性治理指导文件,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1)切实提高对清理整顿工作政治属性的认识;(2)稳妥解决邮币卡类交易场所遗留问题;(3)妥善处置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风险隐患;(4)有序撤并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其中针对于金交场所的整顿内容为第三部分,其细分为限定业务范围、分类化解存量以及加强监管协作三个监管处理要点。四、清整联办文件《关于妥善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5)对金交行业的规范与影响:a、金交业务范围进行限定与规范。金交中心未来业务将围绕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地方AMC不良资产转让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b、进一步明确禁止事项。第一点,是对涉及持牌机构业务的禁止。第二点,是不得代销、发行持牌机构的产品。第三点,是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或一般机构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业务。c、强化金交场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交易类业务,应立即停止;对于基础资产对应的债权类业务,以及无基础资产对应但有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不得新增,存量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兑付,不得展期或滚动发行;d、不合规存量业务化解安排。四、清整联办文件03金交所常见业务模式金交所业务划分1234权益类资产交易业务通道业务金融创新业务会员业务一、权益类二、通道类三、金融创新类四、会员业务内部入会机构筛选、组合,强化入会机构间合作04金交所与私募的合作模式一、金交所与私募机构紧密合作的原因1、强监管背景下,金融监管对双方的冲击。从2017年年底开始,金融监管风向突变,从原来的鼓励金融创新,到强调去通道、降杠杆的强监管。伴随着监管风向的变化,监管层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这些政策直接影响和冲击了金交场所和私募机构。一方面,是强监管对私募机构的冲击与影响。2018年1月中基协发布新规,穿透后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不予通过备案,从备案端收紧审核,导致大量私募机构难以备案产品,项目端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是强监管对金交场所的冲击,2017年以来金交场所进入更为严格的整顿期。尤其是29号文的发布,让金交场所与互金平台的合作陷入停滞。而2018年以来的P2P爆雷潮,更让金交场所与互金的合作雪上加霜。对于金交场所来说,急需新的合作伙伴,急需新的业务来源。一、金交所与私募机构紧密合作的原因2、私募机构与金交场所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为双方合作奠定了基础。(1)历史发展上的相似之处。现在的金交行业所面临的问题,与08年左右私募行业所面临的问题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在私募行业最开始的成长期,监管层缺乏对这个行业的认识,对整个私募行业的监管相对宽松。这样背景下也导致了私募行业发展混乱,鱼龙混杂,各家机构缺乏统一标准,各种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反观金交行业,从2010年首家金交所成立到现在,从最初的监管真空,到现在的强监管。金交行业正在经历着私募行业走过的轨迹,历史发展的相似性,也在助力着金交场所与私募机构间的合作。(2)产品体系上的相似之处。从目前金交场所业务来看,主要是以下几大类:权益类资产交易业务、通道业务、金融创新业务以及会员业务。这其中权益类资产交易、通道业务主要涉及的资产,以不良资产、收益权、政信类资产为主,而这些资产也是私募机构,尤其是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投资运作的。在产品体系上,私募机构与金交场所可以实现无缝嫁接,减少合作中的磨合问题。一、金交所与私募机构紧密合作的原因(3)风控管理上的相似之处。从目前金交场所产品备案要求上看,其标准较低中基协备案标准的。而从目前金交场所对产品的风控审核要求,跟私募机构的私募产品有着诸多相似之处。首先是人数限制上。金交场所目前普遍的标准是200人以下,严禁突破200人规模。私募行业根据产品模式不同做出限制,如契约型基金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次,是起投额方面。以最新资管新规要求,债权类资产投资起点在30万元。因此,一般以20—30万作为投资起点。对于私募机构来说,其投资起点在100万元,因此可以满足金交场所关于起投额的要求。这也是私募机构优于互金平台的重要方面。最后,是在底层资产的审核上。如何保证底层资产真实,是金交场所格外关注的要点。在底层资产披露方面,私募机构一般参照中基协要求进行,在相关资产的披露程度上较高。因此,能够满足金交场所对底层资产披露的要求。二、金交所与私募合作产品模式二、金交所与私募合作产品模式1、定向融资模式该产品在金交所备案时,核心在于审核融资方背景。以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例,金交中心备案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人基本都是政府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并要求有经各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人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产品备案发行支持文书。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模式中,私募管理人一般扮演产品的管理人或承销商的角色,以融资企业作为发行人,由发行人提供增信措施,如担保机构、抵押、股权质押等等,金交中心作为该产品的备案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款项,直接达到发行人指定的监管账户之中,而不经过备案金交场所的账户。金交中心在产品模式中扮演是产品登记挂牌的角色,并不参与到产品实际流程中,也是保持中立性、客观性的一种选择。因此,在这类产品备案中,金交中心起到的作用与中基协类似,是对挂牌产品进行审核,保障挂牌产品安全性。二、金交所与私募合作产品模式2、收益权模式具备合法的挂牌和转让主体的机构会员,以其持有的被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依法无须批准的金融资产收益权(简称“基础资产”)的预期收益,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产品。一般来说,此类产品的融资方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包含的业务主要有应收账款收益权、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租赁收益权等。简单来说,该种模式下,融资方是想通过收益权转让,提现实现一笔现金流入。二、金交所与私募合作产品模式3、金融资产转让。主要针对机构业务,金交场所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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