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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岗位职责第一篇范文: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职责犍为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岗位职责(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新生儿分娩科室依据每位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由接生人员认真、仔细填写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缺项目。然后检查核对并由填写人签名。新生儿父母凭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及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三)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申报的姓名填写。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填写。(四)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和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发放人员就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核实确认无误后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在领证本上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交给新生儿父母。(五)新生儿父母凭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及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到指定科室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六)负责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人员,在加盖专用章前必须严肃认真地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和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发放时应认真登记发放登记本。要求新生儿父母就所填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双方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拆切《出生医学证明》保留存根联,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二联发给领证人。(七)如遇到换证、补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第二篇范文:出生医学证明_岗位职责桓台县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岗位职责(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新生儿分娩科室依据每位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由接生人员认真、仔细填写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缺项目。然后检查核对并由填写人签名。新生儿父母凭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及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三)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申报的姓名填写。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填写。(四)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和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发放人员就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核实确认无误后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在领证本上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交给新生儿父母。(五)新生儿父母凭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及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到指定科室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六)负责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人员,在加盖专用章前必须严肃认真地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和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发放时应认真登记发放登记本。要求新生儿父母就所填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双方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拆切《出生医学证明》保留存根联,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二联发给领证人。(七)如遇到换证、补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第三篇范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样本即《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样本。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在办理出国,移民所需材料时,我们用到的出生证明和上面提到的《出生医学证明》有一定不同。出生证明一般要有什么内容?出生证明必须证明一个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么名字,何时何日月以及何地出生。有些出生证明只填有生母的情况,生父不详,但出生人的出生时间和出生地点必须有。-到哪里取得出生证明?出生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出生证明必须证明一个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么名字,何时何日月以及何地出生。有些出生证明只填有生母的情况,生父不详,但出生人的出生时间和出生地点必须有。到哪里取得出生证明2出生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办理须知一般正常情况下(在家长有准生证,身份证,户口本),在医院正规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医院办理出生证明!如果是偷生,超生,非正规手续领养的孩子无出生证明则需要有一定的关系和经济实力也可以办理,不过出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写办理出生证明一月以内的!熟人可以从入院证明开始办,有正规的门诊记录,住院记录,病历!也就是说这个孩子等于在医院出生的,办理的出生证明当然也是真的,可以在卫生局查!副作用就是院领导愿意为你冒风险,主管医生不怕负面责任,档案管-理-员....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3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5、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4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5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6第四篇范文:出生医学证明办证职责xxx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岗位职责(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新生儿分娩科室依据每位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由接生人员认真、仔细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缺项目。然后检查核对并由填写人签名。新生儿父母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身份证到医院防保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三)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申报的姓名填写。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填写。(四)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基本信息登记卡》及《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三联单》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发放人员就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核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给予办理。(五)新生儿父母凭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到妇产科由责任医生签名后,到防保科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六)负责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人员,在加盖专用章前必须严肃认真地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发放时应认真登记发放登记本,要求新生儿父母就所填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双方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拆切《出生医学证明》保留存根联,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附页二联发给领证人。(七)如遇到换证、补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方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第五篇范文:出生医学证明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省卫生厅、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级公安部门以及户籍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我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第四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五条广州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广州市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第六条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1事务。第七条各签发单位医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领取、签发、换证及保存等工作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分别由专人管理。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领购与发放制度。广州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向省卫生厅订购《出生医学证明》,区(县级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凭“出生医学证明领证卡”(以下简称“领证卡”)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到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领证卡由省卫生厅印制,广州市卫生局统一领取后下发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核发和管理。领证卡由持卡单位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地辖区卫生局并申请补发。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发放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第十条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辖区各助产机构上报的《广州市产科质量情况年(季)报表》的活产数,估算辖区次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广州市卫生局报送征订计划。第十一条签发单位应将每年《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换证、废证及管理情况填写“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统计表”,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辖区妇幼保健院,辖区妇幼保健院汇总辖内补发和换证及管理等情况,填写“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统计表”,于11月10日前上报广州市妇幼保健院。第十二条签发单位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打印《广2东省出生医学记录》,编码应与《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编号相一致,并在《广东省出生医学记录》上记录产妇及新生儿病历号码。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专用章)分别设专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专用章)由签发单位指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和保管。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基本信息确认表》、《出生医学证明》领取登记、《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换发登记本、住院分娩登记册等有关资料按档案资料分类管理,永久保存备查。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十六条签发单位应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流程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工作。
本文标题:出生医学证明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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