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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高中教育 > 高中政治 第二专题 第五框题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1EvaluationWarning:ThedocumentwascreatedwithSpire.Docfor.NET.第二专题第五框《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文本素材一、自建房自建房(农民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二、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2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三、俩兄弟因相邻关系矛盾“以错对错”伤人判赔邻居旧房应当拆除却过期未拆,受到妨碍的近邻俩兄弟为翻建房屋只好在毗邻处垒墙,不料却被旧房主人之子发现并进行制止,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纠纷,俩兄弟一气之下将不占理的邻家之子打伤住院,结果被诉至法院,在出气之后,也为自己的法盲做法付出了代价。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二被告张木、张玉限期赔偿原告曲共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140.7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曲共之父的旧房与二被告之父系前后邻居,双方因相邻关系产生矛盾。2013年4月,因村修街道需将原告父亲的旧房拆除,并给原告父亲新规划了宅基地,原告父亲与村委签订了旧房拆除协议,约定影响街道修筑的旧房于4月13日拆除,不影响修路的于新地基完工后三日内拆除。但此后原告家并未完全拆除旧房。今年4月30日18时许,二被告在原告父亲旧房墙西垒墙,原告发现后制止,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厮打,二被告将原告致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天,支出医疗费1407.4元。经法医鉴定其前颈部、右前臂等部位有多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损伤系钝器作用形成,构成轻微伤。原告支出法医鉴定费300元。今年5月底,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千元。另原告曲共的损失可计算在赔偿范围的还有:误工费88.88元(44.44元/天×2天)、护理费88.88元(44.44元/天×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元(8元/天×2天)。各项损失总计1901.16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二被告在原告父亲旧房屋未拆除的情况下,在墙西垒墙势必给原告父亲的旧房排水、拆除带来不便,二被告的垒墙行为系本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在其父亲旧房应当拆除而未及时拆除导致与被告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在发现被告的垒墙行为后可及时通过向有权机关举报等方式予以自救,不应与被告吵闹并厮打,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过错程度,原告与二被告以4:6承担责任为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官寄语:“理直何必气壮,得理不妨饶人”,本案兄弟俩因为得理不饶人、未能理性3处理相邻关系,在发生矛盾冲突时动手打伤了理亏人,出气的结果是给自己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此案告诫人们,当发生矛盾纠纷时,少些意气用事,多些理性思维,注重选择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正途。四、因相邻关系产生矛盾堂弟砍伐堂兄父母墓边树木堂兄弟之间因相邻关系产生矛盾,堂弟一怒之下将堂兄父母坟头所栽植树木砍光,堂兄要求赔偿未果一纸诉状将堂弟告上法庭。2013年12月30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弥陀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家住太湖县北中镇吴俊村的吴某华与吴某群系堂兄弟。双方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因相邻关系产生矛盾,彼此互不相让而积怨渐深。2013年4月16日早晨,吴某群将吴某华于2003年栽植于其父母坟墓周围内的17棵金钟柏树(树高约1米)及桂花树1棵(分为3株,树高约2米)砍掉。事发后,吴某华多次向该村村委会、镇政府及被告所在学校反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此事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2013年9月4日,吴某华与其兄妹共四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群赔偿柏树、桂花树经济损失3450元。该案标的虽不大,但涉及公序良俗,同时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又为邻里,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相反会加深双方的怨气,甚至变亲为仇,不利于当地社会的稳定和谐。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多次前往北中镇吴俊村与原、被告沟通,并向当地村组、吴某群所在单位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耐心做双方的工作,希望原、被告能从亲情出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平协商解决。在与被告吴某群的多次交流中,吴某群均不否认其砍树的事实,同时也表明其曾按村委会主持调解的意见在原告父母坟头燃放鞭炮表示歉意,但对于经济赔偿他始终无法接受。开庭日期将至,庭前,法院再次邀请当地村干部及司法所相关负责同志一并耐心细致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因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案最终开庭审理。与庭前和被告吴某群交流时不同,庭上吴某群否认其砍树的事实,并不同意法庭调解。休庭后,法庭干警再次前往吴俊村,将原、被告一并带往原告父母坟地,采取现场勘查、拍照的方式,确定了吴某群砍掉原告父母坟头17棵金钟柏树及桂花树1棵的事实。同时向原告当年购买树苗的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核实了被砍树木的市场价格。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群在与吴某华因相邻关系产生矛盾后,未使用正确方法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故意毁坏原告种植的树木,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而且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吴某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树木损失合计105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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