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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1总则1.0.1为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水平的提高,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等级的评价。1.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施工质量评价constructionqualityevaluating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规范要求程度所做的检查、量测、试验等活动,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原材料、操作工艺、功能效果、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等。2.0.2性能检测performancetest对检验项目中的各项性能进行检查、量测、试验等,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及标准规定进行比较,以确定各项性能达到标准规定程度的活动。2.0.3质量记录qualityrecords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反映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参与工程施工活动中所形成的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文件及音像资料。2.0.4权重weight在质量评价体系中,将一个工程分为若干评价部位、系统,按各部位、系统所占工作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的重要程度,规定的所占比重。2.0.5优良工程finebuildingengineering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合格的基础上,经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观感质量以及工程资料的综合评价,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的建筑工程。2.0.6结构工程structuralengineering在房屋建筑中,由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组成的结构体系,能承受预期荷载的工程实体。3基本规定3.1评价基础3.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实施目标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完善控制手段,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3.1.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原材料、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结构安全、功能效果检验,具有完整的施工控制资料和质量验收资料。3.1.3工程质量验收应完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3.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观感质量等进行综合核查。3.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按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3.2评价体系3.2.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建筑节能工程等六个部分(图3.2.1)。3.2.2每个评价部分应根据其在整个工程中所占的工作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权重,其权重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工程评价部分权重工程评价部分权重(%)工程评价部分权重(%)地基与基础工程10装饰装修工程15主体结构工程40安装工程20屋面工程5建筑节能工程10注:1主体结构、安装工程有多项内容时,其权重可按实际工作量分配,但应为整数。2主体结构中的砌体工程若是填充墙时,最多只占10%的权重。3地基与基础工程中基础及地下室结构列入主体结构工程中评价。注:1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评价列入地基与基础工程。2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基础部分的质量评价列入主体结构工程。图3.2.1工程质量评价内容3.2.3每个评价部分应按工程质量的特点,分为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允许偏差、观感质量等四个评价项目。每个评价项目应根据其在该评价部分内所占的工作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项目分值,其项目分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表3.2.3评价项目分值注:用本标准各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分后,将所得分换算为本表项目分值,再按规定换算为本标准表3.2.2的权重。3.2.4每个评价项目应包括若干项具体检查内容,对每一具体检查内容应按其重要性给出分值,其判定结果分为两个档次:一档应为100%的分值;二档应为70%的分值。3.2.5结构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综合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建筑工程应评为优良工程。3.3评价方法3.3.1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标准:检查项目的检测指标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按相关规范规定,经过处理后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2检查方法:核查性能检测报告。3.3.2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标准:材料、设备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及复试报告、施工记录及施工试验等资料完整,能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资料基本完整并能满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2检查方法:核查资料的项目、数量及数据内容。3.3.3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标准:检查项目90%及以上测点实测值达到规范规定值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检查项目80%及以上测点实测值达到规范规定值,但不足90%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2检查方法:在各相关检验批中,随机抽取5个检验批,不足5个的取全部进行核查。3.3.4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标准:每个检查项目以随机抽取的检查点按“好”、“一般”给出评价。项目检查点90%及其以上达到“好”,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项目检查点80%及其以上达到“好”,但不足90%,其余检查点达到“一般”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2检查方法: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4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4.1性能检测4.1.1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4.1.2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1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检查标准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2桩身质量检验1)检查标准:桩身质量检验一次检测结果为90%及其以上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结果为80%及其以上,但不足90%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2)检查方法:核查桩身质量检验报告。3地下渗漏水检验1)检查标准:无渗漏、结构表面无湿渍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无漏水,总湿渍面积应不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墙、顶、地面)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1处,每处面积不大于0.1m2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2)检查方法:核查地下渗漏水检验记录,也可现场观察检查。4地基沉降观测1)检查标准: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工程,施工期间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记录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施工期间观测点设置滞后或不够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2)检查方法:核查沉降观测记录。4.2质量记录4.2.1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4.2.2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4.3允许偏差4.3.1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4.3.2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和下列规定:1检查标准1)天然地基与基础工程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标准:基底标高允许偏差—50mm;基槽长度、宽度允许偏差+200mm、—50mm。2)复合地基桩位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标准:桩位允许偏差:振冲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0mm;高压喷射注浆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2D;水泥土搅拌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0mm;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的满堂桩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4D。注:D为桩体直径或边长。3)打(压)桩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1的规定。表4.3.2-1打(压)桩桩位允许偏差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4)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2的规定。表4.3.2-2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注:1D为桩径。2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5)防水卷材、塑料板搭接宽度允许偏差—10mm。2检查方法随机抽取5个检验批进行核查,不足5个时全部核查。4.4观感质量4.4.1地基与基础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地基与基础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4.4.2地基与基础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5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评价5.1混凝土结构工程5.1.1混凝土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混凝土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5.1.2混凝土结构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1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1)检查标准: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验证,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检验符合规范规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检验符合规范规定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2)检查方法:核查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1)检查标准: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表5.1.2-1结构实体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构件类型允许偏差(mm)梁+10,—7板+8,—5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一次检测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2)检查方法:核查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3结构实体位置及尺寸偏差检验1)检查标准: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2-2的规定。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的应为一档,取100%的标准值;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应为二档,取70%的标准值。2)检查方法:核查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表5.1.2-2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5.1.3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1.3的规定。表5.1.3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5.1.4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5.1.5混凝土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1.5的规定。表5.1.5混凝土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5.1.6混凝土结构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5.1.7混凝土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1.7的规定。表5.1.7混凝土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5.1.8混凝土结构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3.3.4条的规定。5.2钢结构工程5.2.1钢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钢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5.2.2钢结构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1焊缝内部质量检测1)检查标准: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无损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其评定等级、检验等级及检验比例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焊缝检验返修率不大于2%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返修率大于2%,但不大于5%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所有焊缝经返修后均应达到合格质量标准。表5.2.2-1质量检验标准检验等级及缺陷分级2)检查方法:核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2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检测1)检查标准: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紧固质量检查,其检查标准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检测点优良点达到95%及以上,其余点达到合格点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当检测点优良点达到80%及以上,但不足95%时,其余点达到合格点时应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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