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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修订背景、原则及要点解读一、《煤矿防治水细则》修订背景、原则•(一)准确理解修订工作的背景•一是《煤矿防治水规定》出台距今已有9年的时间,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要求,需要完善改进。•二是随着防治水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5年8月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场会在河北召开以来,煤矿水害防治理念不断提升,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取得了很大提高和发展。例如,河北和安徽、山西等省先后出台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提炼总结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标准;河北省受奥灰水严重威胁的矿井发展应用了地面区域治理技术和微震监测预警技术,基本控制和消除了奥灰水威胁;大规模、长距离定向钻探技术和装备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广泛应用,有力提升了地面区域治理、井下长距离探放水的能力;河北和山西、黑龙江等省对受老空水威胁矿井实行分区管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有效防范了老空水事故等。这些成功经验和成熟技术需要在防治水工作中固化下来,作为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新要求。•(二)遵循的5项原则•一是遵循《煤矿安全规程》。从基础保障、综合治理、效果检验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细化,充实内容,提高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二是体现先进性和适用性。充分吸收和借鉴近年来煤矿水害防治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推动科技攻关成果的转化和新装备的应用。同时,紧密结合煤矿防治水工作实际,体现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三是推进源头预防。推动煤矿企业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水害威胁类型以及水患严重程度,明确水害防范重点,超前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促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为主向源头预防为主转变。•四是推进区域治理。着力推进水害防治逐渐由局部治理为主向区域治理为主转变,结合矿井采掘衔接规划,优先采用区域治理措施,超前主动治理水患,确保防治水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五是推进综合治理。促进煤矿企业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推进工程治理、井上下结合治理和治保结合,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清洁发展。•(三)修订工作开展情况•2017年7月启动修订工作,并将其列为2017年国家煤矿安监局重点工作,精心安排部署,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局副局长桂来保担任组长,河北局局长周德昶任副组长。煤矿企业、科研院所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30多名同志组成专家组,中国工程院武强院士任专家组组长,河北局刘正林总工程师担任专家组副组长,下设16个专业小组开展具体工作。《细则》修订工作委托河北局具体承担。•修订工作启动后,向全国煤炭行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以及煤矿企业、煤炭科研院所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初稿阶段,组织专家分赴10个省(区、市)的14家单位开展调研。《细则》初稿形成后,4次组织研讨会,逐条审查,对重点问题反复研讨、力求精准。•国家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就部分争议较大的条款进行重点论证。修订工作历时近一年的时间,期间征求了应急管理部、国家局相关司室的意见,两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向省级煤监机构征求意见,形成了《细则》送审稿。2018年5月2日经国家煤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6月20日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二、《煤矿防治水细则》要点解读煤矿防治水细则(共8章,138条)煤矿防治水规定(共10章,142条)煤矿安全规程(共44条)目录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11条)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8条)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3条)第二节基础资料(5条)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17条)第一节一般规定(3条)第二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5条)第三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5条)第四节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4条)第四章井下探放水(15条)第五章矿井防治水技术(62条)第一节地表水防治(10条)第二节顶板水防治(8条)第三节底板水防治(6条)第四节老空水防治(8条)第五节水体下采煤(7条)第六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5条)第七节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5条)第八节注浆堵水(5条)第九节井下排水系统(8条)第六章露天煤矿防治水(8条)第七章水害应急处置(15条)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11条)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4条)第八章附则(2条)附录一含水层富水性及透水点等级划分标准附录二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附录三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附录四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附录五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附录六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9条)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21条)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第四章矿井防治水(47条)第一节地面防治水(10条)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6条)第三节排水系统(9条)第四节水闸门与水闸墙(6条)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8条)第六节注浆堵水(8条)第五章井下探放水(14条)第六章水体下采煤(7条)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6条)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15条)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第九章罚则(11条)第十章附则(2条)附录一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附录二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附录三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附录四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附录五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附录六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第七章防治水(44条)(从282—325条)第一节一般规定(7条)第二节地面防治水(8条)第三节井下防治水(14)第四节井下排水(6条)第五节探放水(9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最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自2016年10月1日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国家煤监局煤安监调查【2018】14号文件),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局令第28号),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1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2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3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4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5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1理念先进、2基础扎实、3勘探清楚、4科技攻关、5综合治理、6效果评价、7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新提出五个转变、七位一体工作体系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第十二条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以下变化:1.老空水分布状况要考虑火烧区的情况。2.矿井涌水量不再考虑西北地区,全国采用同一指标。3.矿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解决脱帽问题。正常Q1(西北地区)最大Q2(西北地区)Q1≤180Q1≤90Q2≤300Q2≤210180<Q1≤60090<Q1≤180300<Q2≤1200210<Q2≤600600<Q1≤2100180<Q1≤12001200<Q2≤3000600<Q2≤2100Q1>2100Q1>1200Q2>3000Q2>2100第十四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第十六条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七条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八条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防治水相关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淹没过程检测监控情况。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井下探放水(15条)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
本文标题:技能培训专题 《煤矿防治水细则》修订背景、原则及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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