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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九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山东省九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主辅分离、改革和分配安置意见;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经贸企字[2003]63号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市分行:现将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制定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山东省九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文内容: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经贸企字[2003]63号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市分行:现将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制定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重要性、紧迫性,积极稳妥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政策规定的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既有利于消化企业富余人员,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也有利于盘活企业闲置资产,进一步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优化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人员结构,对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强主业,提高市场竞争力,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一政策机遇,搞好规划,积极推动,稳步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单位既要勇于改革,又要因企制宜,充分考虑到改制单位资产赢利能力、经营者素质、职工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统筹兼顾,循序渐进,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切不可不顾实际条件草率推进。二、正确处理改制分流中的有关问题1、改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导、支持各种非国有资本参与企业改制。坚持自愿的原则,鼓励改制企业内部员工投资入股,尤其鼓励经营者、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多入股。各类人员具体入股数额,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2、原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费、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的补助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冲减国有资产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按照《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办理。3、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重新订立或者解除,并由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订立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超过三年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用人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对分流安置到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不再具有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职工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原主体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4、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党、团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到企业所在县、市(区)或乡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5、原主体企业对改制分流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改制分流企业办理相应抵押手续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后方可解除。6、分离改制单位的原退休人员仍归分离改制后的单位管理,并承担改制分离前原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也可与主体企业协商,由主体企业管理。具备条件的,可移交当地社区管理。离休人员由主体企业或分离改制单位效益较好的一方管理。三、申报程序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1、省属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2、省属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主辅业界定以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或取得相关认定证明及有关资产处置文件,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备案。3、改制企业吸纳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改制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①改制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②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与原主体企业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③改制企业为吸纳的富余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④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改制企业的认定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证明,由省属企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上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4、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等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5、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四、审核备案要件省属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后,报省经贸、财政、劳动保障和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备案,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职工(代表)大会意见;3、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资产划转或出资协议以及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4、三类资产评估报告;5、改制企业人员花名册及被吸纳富余人员的原企业名称;6、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债权债务处理协议;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五、其他相关事项1、各市和有直属企业的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分析掌握所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办辅业情况,指导企业制订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不能单纯为了享受优惠政策,一哄而上,急躁冒进,引发不稳定因素,更不能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2、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简化审批手续,对在分离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土地过户等各项收费,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安置创造有利条件。3、各市要根据《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指导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实施细则。4、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二OO三年三月四日本文档由论文格式()用户上传山东省九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文关键词:部门,山东省,分流,改制,安置
本文标题:山东省九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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