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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P.结社自由69.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一九四八年(第87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通过生效: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于一九五〇年七月四日生效。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开,于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七日在旧金山举行第三十一届会议,决定对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问题――会议议程的第七个项目――通过若干建议,并以一个公约的形态作出,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序言里表明“承认结社自由的原则”为改善劳工状况和建立和平的一个方法,考虑到费拉德尔非亚宣言确认“发表意见的自由和结社自由为继续进步的要素”,考虑到国际劳工大会在第三十届会议时曾一致通过若干应当构成国际规章基础的原则,考虑到联合国大会在第二届会议时曾赞同这些原则,并要求国际劳工组织继续努力,以期能通过一个或几个国际公约,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通过下面的公约,该公约在引用时可称为一九四八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484第一部分结社自由第一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每一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承担执行下列各项规定。第二条凡工人及雇主,无分轩轾,不须经过事前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愿意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加入他们自己愿意加入的组织。第三条一、工人组织及雇主组织均有权制定它们自己的组织法和规章、充分自由地选举它们自己的代表、规划它们自己的行政和活动、并制定它们自己的计划。二、公共当局不得作出任何足以使此项权利受到限制或其合法行使受到阻碍的干涉。第四条行政当局不得解散工人组织及雇主组织或停止它们的活动。第五条工人组织及雇主组织均应有权成立或加入各种协会和联合会;任何这类组织、协会或联合会应有权加入国际性的工人组织及雇主组织。第六条本公约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工人组织或雇主组织的协会和联合会适用。485第七条工人组织及雇主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不得具有限制本公约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执行的性质。第八条一、工人、雇主及他们各自的组织在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时,应同其他人及其他有组织的团体一样,遵守当地法律。二、当地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保证,其执行方式亦不得有这样的情况。第九条一、本公约所规定各项保证对军队和警察适用的程度,应由国家的法律或规章加以规定。二、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八款所定的原则,任何成员的批准本公约,不应视为影响军队或警察成员依靠来享有本公约所保证的任何权利的任何现行法律、裁定、习惯或协议。第十条本公约所用“组织”一词是指任何促进和保护工人或雇主利益的工人组织或雇主组织。第二部分保护组织权第十一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每一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承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去保证工人和雇主都可以自由地行使组织权。486第三部分杂项规定第十二条一、国际劳工组织每一成员于批准本公约时(或于批准后尽速),应就经一九四六年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修正书修正后的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所述领土(该条修正后第四款和第五款所述领土除外),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提出一份声明,说明(甲)该国承担不经修改地适用本公约规定的领土;(乙)该国承担在加以修改的情况下适用本公约规定的领土,以及这些修改的细节;(丙)不适用本公约的领土,以及不适用的原因;(丁)该国保留决定的领土。二、本条第一款(甲)、(乙)两项所述的承担,应视为批准书的组成部分,具有批准效力。三、任何成员随时可以另以声明,全部或局部撤销它在原来声明里按本条第一款(乙)、(丙)、(丁)项所作的任何保留。四、任何成员可以在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得退出本公约的时候,以声明送交局长,对任何以前声明里的条件,加以任何修改,并说明它现在对某些它可能指定的领土所持的立场。第十三条一、倘若本公约的主题属于任何非本部领土的自治权限范围,负责该领土国际关系的成员可以在得到该领土政府的同意后,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提出一份代表该领土接受本公约义务的声明。二、可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提出接受本公约义务的声明的,还有下列情况:(甲)由国际劳工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就它们共同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提出;(乙)由按照联合国宪章或其他规定负责管理任何领土的任何国际当局就任何这类领土提出。487三、在按照本条上述各款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提出的声明里,应说明本公约规定是否将不经修改地,或在加以修改的情况下,对有关领土适用;倘若声明里说明本公约规定将在加以修改的情况下适用,则应说明这些修改的细节。四、有关成员或国际当局可以随时另以声明,全部或局部放弃援用任何以前声明里所述的任何修改的权利。五、有关成员或国际当局可以在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得退出本公约的时候,以声明送交局长,对任何以前声明里的条件,加以任何修改,并说明它现在对本公约的适用所持的立场。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四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第十五条一、本公约应只对曾经把批准书送交局长登记的那些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有拘束力。二、本公约应于两个成员把批准书送交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三、此后,本公约应于任何成员把批准书送交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对该成员生效。第十六条一、批准了本公约的成员,可以在公约首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退出公约;退约时应以退约书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此项退约应于退约书送交登记之日起一年后才生效。二、批准了本公约的每一成员,如果在上款所述的十年时间满期后一年内,不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约权,即须再受十年的拘束,其后,可按本条规定的条件,在每十年时间满期时,退出本公约。488第十七条一、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送交他登记的所有批准书、声明和退约书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全体成员。二、在把送交他登记的第二件批准书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时,局长应请各成员注意公约生效的日期。第十八条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按上述各条规定送交他登记的所有批准书、声明和退约书的全部细节,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第十九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本公约生效后,应于每十年期间满期时,向大会提出一项关于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研究是否宜于在大会议程上列入全部或局部订正公约的问题。第二十条一、大会倘若通过一个新的公约去全部或局部订正本公约,那么,除非这个新的公约另有规定,否则:(甲)任何成员如批准新的订正公约,在该订正公约生效时,即系依法退出本公约,不管上述第十六条的规定;(乙)从新的订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开放给各成员批准。二、对于已批准本公约但未批准订正公约的那些成员,本公约无论如何应按照其原有的形式和内容继续生效。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前文是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旧金山举行的并于一九四八年七月十日宣布闭会的第三十一届会议正式通过的公约的作准文本。为此,我们于一九四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签字,以昭信守。
本文标题:【联合国人权文献】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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