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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关键词:目的,版权法,立法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本文简介: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以下是互联网网友为你整理的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希望大家喜欢!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是传播知识的重要媒介--纸张和印刷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本文内容: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以下是互联网网友为你整理的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希望大家喜欢!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是传播知识的重要媒介--纸张和印刷术的发明者,曾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到了18世纪,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开始建立保护作者权益的现代著作权制度,由于当时我国仍处于封建专制统治,商品经济发展缓慢,文化科学落后,对外又实行闭关锁国、夜郎自大的政策,因此,现代著作权制度未能在我国建立起来。直到20世纪初,清朝政府迫于内外交困,应变救急,遂命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制定的诸法律中,于1910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大清著作权律》。1915年,北洋政府以《大清著作权律》为基础制定了著作权法。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这几朝政府虽然开始建立了著作权制度,但由于战乱不断,政权更迭,民不聊生,著作权制度没有得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文化出版等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图书期刊出版、剧本上演、电影摄制、录音录像、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和播放等方面的付酬办法。1984年,文化部制定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1985年,由全国人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公民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1986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了《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但是,由于没有著作权法,在著作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还无法解决,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较为普遍,因著作权问题而影响我国与外国进行文化科学交流的事情时有发生,因而对内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挫伤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广播影视等部门传播作品的积极性,妨碍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对外则影响扩大国际文化科学交流,妨碍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总之,已不能适应教育、文化和科学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著作权法。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共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计五十六条。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年来,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及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新要求。而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已进入最后阶段。现行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存在一些差距。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将全面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现行著作权法加以修改、完善,是迫切需要的。九届全国人大会经过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计六十条。这次修改著作权法,仍然坚持原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首先是为进一步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民族文化的承袭者,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他们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体现。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只有首先保护作者的权利,才能调动从事教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事业的广大知识分子的创作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从而使传播者有取之不尽的作品向公众传播,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也只有保护作者的权利,才能繁荣文化和科学事业。为此,本法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他人使用其作品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他人侵犯其著作权,作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切实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从世界上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看,都是首先或突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的。(二)保护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是作品的主要传播者,他们在作者和公众之间起到了不可缺少的桥梁作用,他们在传播作品时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从而使被传播的作品以一种新的方式表现出来,他们的创造性劳动也应受到鼓励,他们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也应给予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传播者的积极性,促进文化和科学的交流,使公众得以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方式感知作者的作品,从中获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为此,著作权法规定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传播者的权利是从作者的权利中派生的,传播者享有和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作者的权利。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在许多国家被称为邻接权。许多国家以及《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被擅自复制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简称“卫星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对邻接权的保护都作了规定。(三)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因此,应当鼓励和支持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化和科学事业,以提高全民族的精神境界和文化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对于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品,应当依法禁止出版、传播。这一立法目的,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著作权的基本信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庚午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发布,目的在于征集法律界专家、学者的意见。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关键词:目的,版权法,立法
本文标题: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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