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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4页湖南公、检、法、司培训第一品牌第二篇民法基础知识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要约与承诺二、合同的成立三、合同的效力(一)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条件:资格欠缺(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效果:效力未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和特定事实发生(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3.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4.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明示、默示均可)3.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4.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意思表示不自由——可撤销条件:意思表示受外在干涉(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考点:撤销权·行使:诉讼方式·限制:除斥期间·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三)内容违法——无效条件: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合法效果:无效(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永久)1.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2页共4页湖南公、检、法、司培训第一品牌二、合同的保全一、为什么需要保全?债权保障机制:违约责任——合同保全——合同担保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区别债权的相对性与债的保全的必要性★二、代位权(一)代位权的要件【合同法解释一11】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合同法解释一13】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合同法解释一21】第3页共4页湖南公、检、法、司培训第一品牌(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第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第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三、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2)恶意延长履行期限(3)放弃债权担保(4)无偿转让财产(5)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第三人双方“恶意”)(6)以不合理高价收购财产(债务人、第三人双方“恶意”)考点:不合理的判断标准:上下30%即为不合理的过高或过低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二)撤销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合同法74】A、管辖法院: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合同法解释一23】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合同法解释一24】)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75】A、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B、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三)撤销的后果1.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在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过错责任)、收缴财产(恶意串通)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三、违约责任一、归责原则1.原则:无过错原则2.例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采过错原则:赠与、承揽、委托、保管、客运中的财产损害二、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免责条款第4页共4页湖南公、检、法、司培训第一品牌注意:两种情况不得约定免责(1)人身伤亡(2)故意、重大过失3.非违约方过错——过失相抵,减轻责任4.第三人过错不免责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情事变更——当事人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三、责任形式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范围应当大致相当——违约金的调整(合同法第114条)【文档来源:天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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