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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会员参加“浦东讲坛”BetterCity,BetterLife更美的城市,更好的生活“让20个同胞中有一个能来世博会!”———周汉民作世博会专题报告为“学习、贯彻、执行、完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邀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一行7人,于4月1日-2日对上海劳务派遣行业进行指导。本报讯4月1日下午,在东湖宾馆1号楼会议室举行了上海劳务派遣行业的调研座谈会。来自20多家包括外服、中企、中智、四达、万宝盛华、前程无忧、浦东人才等上海劳务派遣行业的大型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会。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工作协会秘书长程惠民参加了会议。与会者一致认为,劳务派遣之所以存在与发展,是市场选择与市场需求的结果。《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它的地位。它对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对发展社会经济和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家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务派遣行业将变得更加规范。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派遣”的条款阐述较为原则,特别是“无固定期合同”以及“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三性问题”的解释,业内仍有很大的争议与分歧,与会代表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能够有更明晰的解释口径出台,以便更准确、更合理地规范派遣三方(用工、用人、个人)的权益与义务,减少日益增长的劳务纠纷。会议中,代表们指出目前派遣行业鱼龙混杂,一些不法的派遣公司确有只顾自身的商业利益,而肆意践踏法律底线的恶意行为,造成用人单位和派遣员工的重大经济损失,从而败坏了整个行业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代表们呼吁,政府要抬高行业的准入门槛,从诚信、资本、抵押、技术、监控等方面设定刚性标准,尽可能压缩不良机构的生存空间,以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会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指出: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人保部组成7人小组前来上海调研。通过这次座谈会,各企业做了一个很好展示,让我们看到绝大多数的企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都作出自己的努力与贡献。他肯定地说:“大量优质的派遣机构在做着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事业。因此,劳务派遣行业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针对大家提出的派遣员工是否适用无固定期合同一说,赵国君副司长给出了答案:因为“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所以劳务派遣不适合无固定期合同。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郑东亮表示,上海劳务派遣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非常有活力。上海市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为推动这一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家对正在酝酿的劳务派遣行业规范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他表示,通过调研争取把一些问题研究得更加透彻,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尽早起草出劳务派遣的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司长赵国君在沪调研劳务派遣时强调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本报讯日前,在新区行政办公中心四楼会议厅举办了“浦东新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辅导报告暨浦东讲坛第三讲”。本次主讲题目是《世博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讲人为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2010年上海世博会执行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驻国际展览局代表周汉民同志。新区四套班子部分领导、各部、委、办、局领导干部及公务员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新区高层次人才代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人民团体等代表出席了会议。本协会应邀组织了十多家会员单位代表听取了报告。这是协会利用新区各种资源,营造良好学习氛围的一次有益实践,也是协会为会员提供高层次培训的又一重要举措。周汉民在报告中着重谈了世博会的举办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三大重要作用。第一,世界博览会可以极大地促进举办国家的工业化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第二,世界博览会应当鼓励创新。他强调创新不仅是科技的,更是理念、精神、文化的创新。第三,世界博览会的推广将为东道国和承办城市的国际形象提升作出巨大的贡献。他说,本届世博会从筹备起就有两个崇高的目标。第一个目标是,在参展国家和国际组织上要创世界之最。第二个目标是参展者最多,要有7000万人,其中10%是海外来客,其余6300万是我们国人自己。中国用10年努力办一届世博会,让二十分之一的中国人参展,自然是上海世博会的一大期许。报告中周汉民同时还指出本届世博会面临五个方面的挑战。第一,主题自身所带来的挑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然而,城市导致了现今世界两大现象的加剧:一是全球的温室效应,二是生物多样性的急剧消失。人们都盼望上海世博会参展方,特别是东道主,能为医治城市病提出良好的建议。第二,中国城市化发展之路能否给世界提供成功范例。第三,本届世博会定有许多创新的亮点,我们如何应对世界的创新。第四,我们必须兑现世博会期间关于服务、交通、安全和食品卫生的承诺。第五,世博会将考验我们的社会意识和公民的人文素养。周汉民总结说,我们应当从以往158年的世博会历史中汲取养料,而我们的所有努力和作为都应当是在和全世界同舟共济、共襄盛举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演讲结束后,不少社会组织的代表纷纷向周汉民表达愿望,希望社会组织在这次世博会中能够有所作为,周汉民表示非常赞同并支持他们的想法。(本协会已整理出周汉民同志精彩报告的全文,有兴趣者可来电免费索取,电话:5860465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工作协会办公室:张杨路1996号3楼邮编:200135电话:021-58604866传真:021-58604845E-mail:renshi@pdhr.com网址:http://xh.pdhr.com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工作协会将举办《金融危机·经济形势·企业对策》报告会,特邀请郎咸平教授主讲。郎教授是国际知名的公司治理和企业战略专家。自2001年进入内地以来,他的许多独特观点震撼中国大地,而他所分析的企业案例包括名噪一时的德隆和格林科尔深受业界重视,不但具有诊断性,同时更有预见性。时间:2009年5月25日周一下午1:30———5:00地点(暂定):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会议中心报告厅郎咸平教授报告会预告本版文/摄影:胡晶(除署名外)2009年4月28日(农历四月初四)星期二第3期总77期本期4版每月下旬出版HUMANRESOURCESTODAY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工作协会主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司长赵国君一行在上海调研劳务派遣行业召开座谈会的现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右)与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郑东亮(中)在听取大家意见原先一直以为只有在我们这块土地上,才会有对“派遣”的声讨和追杀。不料想东邻的日本也疯狂的围剿起“派遣”来。据报道称:日本后生劳动省的官员近日也公然责难:派遣制度摧毁了传统的雇佣关系,虽然拯救了日本的大企业,甚至让他们利润激增,却牺牲了公民的劳动和生存的权利,成为当今日本社会不稳的根本原因之一。我有点不以为然,即便我们姑且承认,“派遣摧毁了传统的雇佣关系,拯救了大企业。”然而我要请教,难道不拯救企业,让企业都倒闭,反而是保证公民劳动和生存权利的良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谁都应该明白。再说“摧毁传统的雇佣关系”,也不应当是一条不可饶恕的罪状。当今经济全球化了,市场的激烈竞争,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如果不与时俱进地加强产品的竞争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难以持续,于是在确保公民收入安全的前提下,改变用工的传统模式,其实也是劳资相得益彰的一种尝试,我觉得无可非议。既然是尝试,现在就给“派遣”打分,恐怕为时过早。但是我敢说,在当前经济危机越演越烈的非常时期,使用灵活的用工方式,比起裁员、减薪,一定更有利于催生劳动就业的环境、一定更有利于催生企业生存的空间、一定更有利于催生社会稳定的大局。其实,我是大可不必对日本———别人家的事说三道四的,但是因为担心,我们有时的决策很容易受所谓“发达国家”的影响,自觉和不自觉地去追随别人“经验”,以致又去重新反省我们在派遣问题上所作的正确调整。由是才引发了上述的言论。拳拳之心,想必是可以不言而喻了。催生与摧毁程惠民论坛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试用版本创建(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四)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十六、如何看待“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十七、当事人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引起争议的处理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主体均为“劳动行政部门”,相对应的执法措施也是“责令”,包括加罚50%-100%赔偿金的规定,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本条规定涉及的内容,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本条规定也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裁决的依据。十八、如何把握《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十九、企业改制、转制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转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二十、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在未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裁员,被裁的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可以支持。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二十二、境外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境外公司在沪设立办事机构的,该机构已经合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相关劳动权利义务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可以该办事机构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该办事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报酬支付等问题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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