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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检验员复试考核条例讲稿前言(压力管道基础知识:定义、监察规定、分类分级)•管道输送是与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并列的五大运输行业之一。•压力管道是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用于输送流体介质,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定义•1、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下述管道不适用:(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下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3、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规则分类、分级规定•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三类。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长输管道是指包括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跨地域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按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与管理规则》第三条分级。•(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l(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l(3)范围以外的管道。•(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1、GB1:燃气管道;•2、GB2:热力管道。(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例的法律地位条例属性与法律常识•第三、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及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规定第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发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定义;•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明确了检验收费和实施时间2、条例的总则明确:•(1)条例立法的宗旨条例第一条•(2)特种设备的定义条例第二条•(3)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同时规定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和监督和约束机制)•条例第四条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国务院赋予质检部门(省以下为质监部门,三定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的职责和权力。•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的三定方案主要内容是: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2、条例的总则明确:•(4)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的安全责任(同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条例第五条及法律责任相应条款•(5)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2、条例的总则明确•(6)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条例第六条及法律责任相应条款•(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条例第七条•(8)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条例第八条•(9)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奖励制度条例第九条3、条例第一条安全监察定义和由来•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这一条是立法宗旨的规定。•(1)关于安全监察的定义。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行为比较超脱、客观。•早在1963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中,将政府负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行政管理工作称为安全监察。•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安全监察概念,并法制化。•(2)监察条例的必要性。•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是生产和生活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一类设备。如何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条例制定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从80年代计划经济,以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到现在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形式,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原来以行政命令管理式的安全监察方式,已不适应。•必须规定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明确法律责任和监督、约束机制。•(3)条例的目的。•总结以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注重从制度上、体制上、措施上提出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办法。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就是要从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办法。•如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生产、使用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以预防为主,事先严格控制,强化政府监管和行政许可措施;统一进口特种设备和国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实行统一立法、统一监管;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严格监督等,都是为了有效地遏制事故,防止和减少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所确定的具体法律制度。4、安全监察体制与基本制度•(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体制•根据现行法规,国家、省、市、县分级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地市以上设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设备较集中的企业可设立特种设备自检机构;•检验技术机构通过检测检验,保障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起到安全监察技术支撑作用。(2)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确立两大安全监察制度:•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特种设备使用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登记核准、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发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强制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执法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且规定了重点检查场所。•事故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状况公告制度。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第二、条例的法律地位条例属性与法律常识•1、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通过一定的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强制性,法是通过一定的形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从而保证国家有秩序运行。•普遍性,法的效力在该国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有效;法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针对具体要求的、个别的人。•2、法的渊源(种类)•(1)宪法•宪法,又称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全国代表大会•法律•基本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省人大常会通过,由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公告。•省会市和较大的市人大、人大常会通过,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公布。•(5)行政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门令的形式公布。省政府令•按照我国的立法层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3、条例在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处罚第三、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及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对压力管道安全
本文标题:压力管道基础知识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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