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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铁路建设项目架子队用工模式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论文摘要文章首先针对架子队建设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详细研究了在铁路建设项目开展过程当中,架子队用工模式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最后根据法律风险,分析了架子队用工期间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与方法,希望以上问题能够引起各方人员的高度关注与重视。论文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架子队用工模式法律风险从铁路建设项目的角度上来说,架子队的主要定义为:施工企业正式员工充当“架子”,也就是骨干力量,劳务工充当“补充”,负责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正式员工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条件下,使用劳务工补充工作队伍。这种管理模式是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为更好的适应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需求而形成的一种施工生产组织模式,在当前的施工企业当中得到了相当普遍的应用。但随着架子队组织模式的进一步应用,其也开始呈现出一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特别是对于铁路建设项目而言,架子队用工模式下开始表现出一定的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不良的影响,严重时还可能对铁路建设项目的整体质量产生威胁,故而,如何防范架子队用工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问题,确保其长效、稳定运行,这一问题值得各方人员引起高度关注与重视。本文即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详细分析与探讨。一、架子队建设现状分析当前施工企业大量使用劳务工,这一点是毋庸置疑。很大程度上来说,劳务工队伍已经发展并成为建设企业施工生产的主要参与者与生力军。为了能够更加积极与有效的展开对劳务工作队伍的管理,与施工任务的开展相互配合,就需要推行基于架子队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下,能够使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机制发生转变,清退传统模式下的包工队。对于铁路建设项目而言,随着架子队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企业规模有了一定的扩张,对于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标准化建设而言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受到大量因素的影响,在铁路建设项目展开架子队建设工作的过程当中,还存在规范性不足的问题,组织机构配置不合理,经济承包形式有偏差。更为关键的是,架子队用工模式下还面临着相当严重的法律风险。给施工企业以及整个工程都造成了相当不良的影响,亟待解决。二、铁路建设项目架子队用工模式法律风险分析(一)劳务用工时间上的法律风险架子队当中所使用的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时间上有明确的限制。在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当中p从架子队劳务用工的角度上来说,新修订并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当中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够在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发挥相应的价值,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一定的服务。即在铁路项目建设作业期间,劳务派遣用工不能够直接在与主体施工相关的岗位上展开作业。与之相对应的是,劳务派遣用工也只能在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展开作业。此类岗位主要是指:在用工单位劳动者因休假、学习等原因,一段时间内脱产状态下,可以由其他劳动者负责替代的岗位。以上两个方面要求都从岗位属性上对架子队用工模式进行了限制,无形之中加重了该用工模式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三)劳务用工同工同酬上的法律风险虽然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规、标准当中对架子队用工模式下的用工时间、用工岗位属性做出了明确的限制,但仍然要求企业正式员工与这部分派遣员工之间保持同工同酬的对应关系。在同工同酬的政策背景下(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当中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基本权利。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应当遵循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按照对本单位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分配标准来对同类岗位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报酬分配),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角度上来说,作为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还需要为派遣单位的劳务企业损害派遣员工利益的额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连带性责任,由此导致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用工责任的进一步加大,法律风险表现也更加的突出。(四)劳务用工关系上的法律风险在铁路建设项目架子队用工模式当中,在以劳务企业劳务工作者为主要作业人员的条件下,是以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性人员、以及生产骨干人员作为施工作业管理、监控层的。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在架子队的用工模式条件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为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行政层面上认为两者属于隶属关系。在支配与被支配的过程当中等同于劳动关系,而一旦两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则意味着有关架子队劳务人员的待遇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正式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加以开展。以上从劳务用工时间、劳务用工岗位、劳务用工同工同酬、以及劳务用工关系等等多个方面入手,就铁路建设项目中,架子队用工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一旦在实际工作中,以上的法律风险形成,就势必会导致建设施工单位处于不利的地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条款明确指出: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相关工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是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申请仲裁以及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而对于施工单位而言,若情节较轻,所面临的可能是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令整改通知,若情节较重,所面临的则可能是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每位派遣劳动者标准)的经济性处罚,同时还需要连带承担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三、铁路建设项目架子队用工模式的风险防范分析(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架子队用工模式为了最大限度的从源头上杜绝因架子工劳务派遣模式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问题,要求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内容、工作任务、工作难度、以及工作时间来考虑不同的运功模式。例如,对于工期要求较短,超、平、快一类的铁路建设项目而言,架子队优选用工模式应当为劳务派遣工。特别是对于工期在六个月以内的项目而言,可以在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以后,以劳务派遣工的方式来充实架子队的用工队伍;而对于辅助性风险较小的铁路建设项目而言,架子队优选用工模式应当为劳务分包模式。这种用工模式主要是指以计时为标准或者以计件为标准,将铁路工程项目所对应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方,然后由工程承包方负责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来说就是,在施工单位承揽铁路建设项目后,根据所签订合同的具体要求以及项目建设的需要,自行采购材料,然后委托劳务企业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在这一用工模式下,项目剪子对是劳务分包企业自行管理的架子队,架子队中的相关工作人员除是正式员工以外,同时也充当辅助员工(这一措施的实施能够避免正式员工与辅助员工之间形成隶属关系)。与此同时,架子队工作人员还需要写作劳务企业作业队加强生产组织,培养并提升作业期间的安全意识、工期意识、以及责任意识,配合完成对劳务工作开展期间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与控制工作。(二)将正式员工聘任至劳务企业的方式负责架子队管理可以采取将正式员工聘任至劳务企业的方式进行架子队的管理工作。这一措施的主要内容在于:在劳务企业承揽劳务项目以后,可以通过无偿或者是有偿的方式,与劳务发包企业建立架子队管理人员的聘任工作协议,由劳务发包企业将架子队管理人员的九大员派遣至劳务分包企业当中,负责展开项目建设期间架子队的管理工作,结合项目施工实际情况,对劳务作业进行组织安排,统筹完成劳务作业任务。通过这种模式,可以在防范架子队用工风险方面发挥相应的价值。主要的优势表现为:第一,这种管理模式下不会受到用工时间的限制影响,即对于劳务分包企业而言,可以根据铁路工程项目施工周期的实际需要,长时间的参与到施工生产中;第二,这种管理模式下不会受到用工使用量的限制影响,对于劳务分包企业而言,在生产淡季时(或在施工工作量较为轻松的情况下),可以少用或者是不用劳务工,而在旺季时(或在施工工作量较为繁重的情况下),则可以大量使用劳务企业工作人员。根据这一措施来看,通过将正式员工聘任至劳务企业的方式进行架子队的管理工作这一方案,企业不需要额外增加员工,工作的重点放在对架子队九大员的培训工作当中,确保这部分工作人员能够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以及管理方法;而对于劳务企业而言,由于管理人员交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进行培训,劳务企业仅需要将工作人员培训为分包企业所需岗位工种的熟练工即可,故而能够使用工成本得到合理的控制。(三)重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以合理规避劳务派遣风险在劳务派遣协议的履行中,要避免铁路施工企业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报酬情况的发生,确需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报酬的,则铁路施工企业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委托支付劳动报酬的委托书,明确规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铁路施工企业代为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以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风险及纠纷的产生。同时,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监督其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等,防止铁路施工企业因劳务派遣公司侵害派遣员工权益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发生。四、结语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铁路建设项目开展过程当中,推行架子队用工模式中存在比较严重的法律风险问题,常见的法律风险问题表现在劳务用工时间、劳务用工岗位、劳务用工同工同酬、以及劳务用工关系等多个方面。为了实现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需要采取包括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架子队用工模式;将正式员工聘任至劳务企业的方式负责架子队管理;重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以合理规避劳务派遣风险在内的几点措施与方法,希望以上措施的落实能够得到各方人员的关注与重视。
本文标题:简论铁路建设项目架子队用工模式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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