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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股权结构变化难掩纳税风险【标 签】企业所得税,股权结构变化,纳税风险【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股权转让是否按照公平交易确认转让所得,将直接影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文举例说明如下。 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由股东A和股东B各出资50万元组成。2009年,该公司经评估,净资产为1000万元。A、B拟向自然人C转让其各自持有的37.5%的股份。转让价参照每股净资产计算,每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概算为(1000×37.5%-50×37.5%)×20%=71.25(万元)。 为回避纳税,该公司聘请税务顾问为其筹划。根据税务顾问的筹划方案,该公司通过改变股东各自持股比例的增资方式,间接达到转让股份的目的。实施情况为:2009年,该企业接受新股东C增资300万元,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到400万元,股东结构由原A、B各占50%调整为A、B各占12.5%、C占75%,股东A、B减少持股比例损失由新股东C私下另行补偿支付。该公司目前已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这样,股东A、B由原享有50%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500万元,在股权结构变化后,变为享有12.5%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162.5万元,而股东C出资300万元,即享有75%的股权,相对的净资产为975万元。股权结构的变化绕开了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是,如此增资方式,有违公平交易原则,虽然工商部门已给予登记,但难掩潜在的纳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就该公司而言,增资后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净资产为1300万元,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原股东A、B按照正常交易,每人应享有股份500÷1300×400=153.85(万元),新股东C应享有300万元净资产比例,即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资本金为300÷1300×400=92.3(万元)。A、B实际持有50万元股份与按每股净资产计算股份153.85万元的差额,即103.85万元应视为已经转让给新股东C。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股东C应分别支付A、B两股东(103.85÷400)×1300=337.5(万元),从而拥有公司75%的股份。 A、B两股东资本金转让所得337.5-[(103.85÷153.85)×50]=303.75(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A、B两股东应就资本金转让所得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303.75×20%=60.75(万元)。股东C若未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实际支付A、B两股东经济利益,则相当于获得了675万元捐赠收入,存在按照“偶然性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可能性,若是企业,则要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乐税网()邮箱:Jiufu@leshui365.com
本文标题:股权结构变化难掩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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