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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培训课党的组织和纪律党的组织制度和纪律是党为了加强党的建设而确立的各项规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在党的组织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和行动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的组织制度和纪律为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保持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第一节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一、民主集中制的提出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是在党的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民主集中制的奠基人,他们虽然没有使用过“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他们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已经把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结合起来,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列宁第一次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他在1906年3月《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同年4月,他提议把这一原则写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章。后来,列宁又提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从此,民主集中制就成为世界各国无产阶级政党普遍遵守的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之日起,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应该说,民主集中制是伴随着党的建设的历史确立、发展和日臻完善的。党的四大以前的党章虽然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但却贯穿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第一次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规定“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937年,毛泽东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阐述,指出:“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1945年七大通过的党章将“民主集中制”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章的形式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作出明确的概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和党的现状,党在恢复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重申“必须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指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一提法,写进了十四大、十五大党章。党的十六大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民主集中制作了更为系统而深刻的阐述。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执政能力、作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提到全党面前。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不断健全和发展,为加强执政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不断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提供了组织保证。二、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和基本原则1.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十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这一概括,明确地表达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关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刘少奇在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做了解释,他说,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议又做了进一步阐述,决议指出,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关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强调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讲民主不能离开集中,讲集中不能离开民主。党内集中必须以民主为基础,离开民主的集中,就会成为个人专断;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党内民主又是在集中指导下进行的,是受党章和党的纪律制约的、有领导的民主。离开集中的指导,就会成为极端民主化,成为无政府状态。只有把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既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又能有效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根据十六大党章的规定,民主集中制包括六项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更多地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六条基本原则,是我们党80多年来实行民主集中制丰富经验的结晶。它既体现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的辩证统一。它正确规定了处理包括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党的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党员个人与党组织、党的中央组织与下属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党内关系的原则。只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就一定能够造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三、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之所以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这是因为:首先,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要完成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除了思想上、政治上的统一以外,还要有严密的组织。它必须建立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建立各组织间严格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工作制度,从而保证党的组织协调一致的活动和对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而党的这些组织制度都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其次,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党内关系的。党的组织一经建立,就形成了一种多层次的结构,它有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还有广大党员群众。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才能建立起党内生活的正常秩序,才能处理党内多层次的复杂的相互关系。民主集中制是正确处理和协调党员个人与党组织的关系、少数与多数的关系、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三,民主集中制把党的高度组织性和统一性同发挥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起来,并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引向一个统一的方向和目标,使全党在组织上坚强团结和行动上高度一致,从而保证党的奋斗目标的实现。历史经验证明,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的一条规律。我们党在长期斗争中之所以有强大力量,之所以能够保持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一条基本经验,除了靠坚定的理想信念之外,就是在组织上实行民主集中制。而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和东欧发生剧变,其中一个惨痛的教训,就是因为他们长期违背乃至最终根本否定民主集中制,导致组织的涣散和分裂,丧失战斗力,在敌对势力面前顷刻瓦解。因此,邓小平同志告诫全党:“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第二节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一、充分发展党内民主1.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发展党内民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新时期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坚持三条基本要求:第一,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党在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发展党内民主是为了使我们党更好地担负起领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奋斗目标。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第二,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引导、保护、发挥全党积极性为出发点。广大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党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使党保持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源泉,是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内民主,一定要致力于活跃党内生活,扩大和提高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和程度,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全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凝聚起来,为党的事业共同奋斗。第三,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在党的纪律和党章规定的范围内,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展开。2.实行决策民主化党内民主的实质,在于全党和党的各级组织,依据党章行使对党内事务参与和管理的权利,而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决策尤为重要。实现决策民主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必须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和制度,为广大党组织和党员参与决策建立通畅的渠道。二是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三是党的上级组织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3.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认真贯彻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八项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精神。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党内事务,及时听到党的声音,了解党的主张。其次,要建立民主议事制度,保障党员的参与权。每一个党员都有权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讨论。要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再次,要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党章规定应由选举产生的党组织负责人,一律实行选举产生,不得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同时,要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作用,加强代表同选举单位的联系。此外,保障党员的监督权。要建立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员为党工作、维护党的利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广大党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党员的监督。
本文标题:党的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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