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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二、一般规定一、“三小”概念四、小餐饮三、食品小作坊五、食品摊贩六、协管员七、法律责任八、结束语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个体生产经营者小餐饮•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食品摊贩一、“三小”概念•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12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持健康证。实行五病调离制度。采购食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二、一般规定三、食品小作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游戏发烧友的笔记本选购游戏发烧友的笔记本选购游戏发烧友的笔记本选购游戏发烧友的笔记本选购一般游戏用的笔记本选购一般游戏用的笔记本选购具有与所生产加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处理、存放废水、垃圾等卫生防护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1)申请条件三、食品小作坊1.申请书2.营业执照3.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申请材料5.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6.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7.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3)许可证颁发日期(4)续期生产许可证并列关系三三、食品小作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效期为三年,续期在届满三个月前到原许可部门申请,原许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恢复生产日期三、食品小作坊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6)禁止加工食品:四、小餐饮第五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1)申请条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加工经营场所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第一条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四、小餐饮1.申请书2.营业执照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申请材料6.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4.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3)许可证有效期与续期(4)小餐饮违禁食品四、小餐饮有效期为二年,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二个月前到原许可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许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换证。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五、食品摊贩第五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1)申请条件第一条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第六条第七条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因条件限制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五、食品摊贩(3)许可证有效期与续期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2)食品摊贩登记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一.二四.六、监督管理与服务(一)监管措施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五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六、监督管理与服务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食品药监部门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指导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并配合处理(二)协管员职责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三)建立档案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发放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图册、宣传单等。(四)宣讲培训七、法律责任(一)可以直接处罚的条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二)、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或者将散装食品在生产加工点以外销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七、法律责任(二)需先下责改后处罚的条款:(一)、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1、无有效健康证明的;2、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1、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的;2、使用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的;3、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的;4、首批食品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检验和备案的。(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许可信息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法律责任(三)注意事项(一)、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注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五千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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