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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二、法院主管的确立标准《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三、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1、民法调解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纠纷;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纠纷;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纠纷;5、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第二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含义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立管辖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丧失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四、管辖的分类1、以是否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以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为标准,可分为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合并管辖和共同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大小4、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例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适用集中管辖法人涉外民商事案件情形,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P125)(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级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公司强制清算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四节地域管辖一、概念: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1、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三、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原告就被告”的适用原则:被告为公民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四、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而确立第一审法院的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P128,详细情况】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五、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2、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六、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当共同管辖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六、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适用协议管辖应注意的问题: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5、当事人必须作确定、单一的选择;6、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五节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裁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一、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3、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不得移送案件管辖的三种情形详见P135二、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形:1、在移送案件过程中,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案件无管辖权。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法院协商解决不了的。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P1371、向上转移2、向下转移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P137A、性质不同B、作用不同C、程序不同第六节管辖权异议一、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提出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一审民事案件提出;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而应诉,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本文标题:第7章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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