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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亏损时的税收筹划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根据中国企业合并准则中标准划分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2.根据国际准则合并前企业的市场关系1)水平合并(也称横向合并,Horizontalintegration)。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原来属于同一个行业,生产同类产品。2)垂直合并(也称纵向合并,Verticalintegration)。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之间有原料生产、供应和加工及销售的关系,分处于生产和流通过程的不同阶段。垂直合并是大企业全面控制原料、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建立垂直结合控制体系的基本手段。3)混合合并(Conglomeration)。同时发生水平合并和垂直合并,或者合并双方或多方是属于没有关联关系产业的企业。后一种合并,常常发生在某个行业的企业试图进入利润率较高的另一个行业时,常与企业的多角化战略相联系。3.根据国际准则按照法律形式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Merger),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2)创立合并(Consolidation,中国《公司法》也称新设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也就是说,经过这种形式的合并,原来的各家企业均不复存在,而由新企业经营。3)控股合并(AcquisitionofMajorityInterest,简称Acquisition),是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4.根据国际准则合并的动机1)善意合并(也称友好合并,FriendlyMerger),是指被合并公司同意合并公司提出的合并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故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合并的具体安排,如合并方式(以现金、股票、债券或其混合等)、合并价位、人事安排、资产处置等。由于合并当事双方均有合并意图,而且对彼此之间情况较为熟悉,故此类合并成功率较高。这种方式的合并是以协议为基础的,故又称为协议合并。2)恶意合并(也称敌意合并或强迫接管合并,HostileMerger),是指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管理层对其合并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被合并企业强行进行合并的行为。5.合并国际准则支付方式1)现金合并,是指由合并方支付现金,以换取被并企业的所有权。现金合并方式可表现为用现金购买资产(Cash-for-Assets)及用现金购买股票(Cash-for-Stock)2)股票合并,是指合并企业采取增加发行该公司的股票达到合并目的。可表现为股票换取资产(Stock-for-Assets)及用股票换取股票(Stock-for-Stock)当被合并企业存在有效的未弥补亏损时,情况略显复杂一些,分为如下几种处理原则:一是当被合并企业存在有效的未弥补亏损,而被合并企业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较小时,可以考虑选择免税合并的方式进行,可以将为弥补亏损结转到合并企业进行弥补,对合并企业较为有利;二是当被合并企业存在即将过期的为弥补亏损,而被合并合并企业同时还存在的大量的财产转让所得时,如果选择免税合并,会因为超过弥补期限而使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丧失抵税效用,而如果选择应税合并,则亏损额可用于弥补被合并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因此此时选择应税合并反而更有利;三是被当合并企业的为弥补亏损即可用于被合并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又可用于弥补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时,就需要比较弥补财产转让所得带来的抵税利益于弥补合并后存续企业所带来的抵扣利益的现值,哪一个数值更高,则说明与其对应的税务处理方案从弥补亏损的角度考虑是比较有利的。需要注意的是,有关企业合并的税务筹划应当站在所得合并重组当事方的整体角度来考虑,比较不同方案下合并各方的税收负担,以总体税负最小化或涉税利益最大化作为判断标准,至于税负降低带来的利益,合并各方可以通过收购对价的调整等方式来分享。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应税合并下,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所得,而在免税合并下,被合并企业不确认该转让所得,但这并不意味着免税合并就一定可以带来整体税负的降低。原因在于,在应税合并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将按照起公允价值进行确定,将获得一个增大的计税基础,而在免税合并下,则只能按照原计税基础确认。在合并之后,虽然免税合并递延了被合并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的资产转让所得,但合并企业在以后对该等资产进行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时,这些所得将逐步重新体现出来。然而,在应税合并中,尽管被合并企业产生了即期纳税义务,但是合并企业在资产上获得了一个增大的计税基础,可以多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这样也将逐步获得税收利益,这些利益的现值与即期的纳税义务进行比较,才能看出何种选择更优。所以,在企业合并重组中,合并企业预期未来具有较大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被合并企业具有可弥补亏损,并且具有资产转让所得时,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是一个需要综合靠量和评估的事情。让我们以如下案例进行说明:案例:1.1.1免税合并就一定比应税合并划算吗?背景介绍:XX公司拟吸收合并Y公司。在合并基准日,Y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00万元(AA公司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未分配利润为-900万元(假设税法上的可弥补亏损于会计亏损相等,并且都在法定可弥补期限内)。假定,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3%,银行存款利率为10%。经各方初步协商,拟定了如下两个合并方案:方案一:XX公司使用现金500万元作为合并对价,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案二:XX公司增发价值500万元的股份作为合并对价,重组当事方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何选择上述两个方案?解析我们先对上述两个方案进行对比分析:1、按照59号文规定,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因此,YY公司的未弥补亏损1000万元无法在XX公司进行结转利用。Y在合并中确认资产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元),清算所得=1000-900=100(万元),缴纳清算所得税=100*25%=25(万元),YY公司剩余所得=2000-1500-25=475(万元),AA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475-400=75(万元),缴纳所得税75*25%=18.75(万元)。因此,YY公司和AA公司共计缴纳所得税为43.75万元,XX公司取得的YY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负债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在本方案中,可弥补亏损900万元产生的抵税效用为900*25%=225(万元)2、按照59号文件规定,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X公司截止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因此,可有XX公司每年利用的YY公司亏损=(2000-15000*4.3%=21.5(万元),可抵减所得税=21.5*25%=5.375(万元),假定可以限额抵减5年,总计减少税收成本=5.375*(p/A,10%,5)=5.375*3.7908=20.375(万元)。XX公司取得的YY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负债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相对于方案一而言,为简化计算,假定资产每年减少可折旧、摊销或结转的金额为100万元{(2000-1000)/10},增加的税收成本=100*25%*(p/A,10%,10)=25*6.1446=153.62(万元),因此整体方案增加税收成本=153.62-20.375=133.245(万元),再减去方案一中的所得税43.75万元,还剩余89.495(万元),也就是说,此时采取免税合并反而比应税合并获得的税收利益更小,应税合并的税收利益更大。因此,从案例:1.1.1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涉及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并且有大量的资产转让所得时,是采取免税合并或是应税合并,需要考虑比较弥补财产转让所得带来的抵扣利益于弥补合并后存续企业所带来的抵税利益的现值的大小关系后进行确定,并非免税合并就一定比应税合并更优。
本文标题:企业合并亏损时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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