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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概念和基本类型(一)基本概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自愿、民主原则自发地联合起来,以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要、增加成员家庭生产经营收入为目的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购买,产品生产、销售、初加工、储运,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生产设施共同利用,市场信息、生产信贷等服务。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包括第一产业,而且覆盖第二、三产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加入组织的成员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实质上是小农户的一种经济联合体。它并不是要取代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而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一个工具。农户通过合作组织的集体联合行动,来增进各自家庭经营的收益。其次,加入组织的成员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有着共同的经济需求。是农户的共同业务需求,而不是简单的血缘、地缘纽带将成员联合在一起。第三,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成员资格开放原则。农民根据自己的需求、意愿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享受成员的权利,履行成员的义务。一个农民可以加入一个或多个业务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农机服务、手工业生产等。第四,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原则。在组织内部,成员不论个人生产规模大小或出资额多少,人人平等,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修改、重大决策以及理事会、监事会决策层选举等方面,每个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选举权。第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作为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围绕为社员服务的目标,在市场上开展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追逐利润最大化;作为互助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人为本,是以社员为本位的组织,内部运行依赖于成员间的相互帮助、相互信任,成员对组织的主动参与、对组织的承诺和忠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特属性体现在收益分配原则上,是按照成员与合作组织的交易额比例向成员返还盈余。(二)与人民公社制度、公司制的区别与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不同,改革开放以来诞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于政府的,农民自治的、自负盈亏的自助经济组织。第一,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是为社员服务,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像人民公社那样要完成政府的各种农产品生产定购任务。2第二,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自愿入、退社的成员制度,农民自我决定是否加入或退出合作经济组织;而不像人民公社那样,农民个人的自由进出选择权被剥夺,被强迫加入。第三,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构成由一个个独立开展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组成,农户有权自我决定生产的品种、数量;而不像人民公社体制那样,社员仅仅是生产队中的单纯劳动者,由生产队安排社员的劳动分工,个人没有任何自主权。第四,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制度是以社员私有制为前提的联合所有,合作组织的初始财产由社员的入社费或入股金组成。农民入社并不改变其独立的家庭承包经营者的地位,并以保留社员家庭经营的个人独立财产为基本前提;而不像人民公社那样,社员的私有财产被没收,不承认个人私有财产权,只有集体所有权。第五,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分配以社员与合作组织的交易额比例为主进行;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分配制度虽然名义上是按劳分配,但是实际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第六,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或原材料购买、技术服务、生产设备设施利用、产品销售、储运、加工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而人民公社体制是社员集体生产、统一出工劳动、集体经营。合作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也有本质的区别。第一,产生的直接动因不同。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转型期。它是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生存地位的一种自卫行为。第二,组织目标不同。与产生动因相联系,公司的目的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而合作社则是为小生产者为主体的社员的营利服务,为社员服务是合作社的目标,在组织内部,合作社不赚取社员的钱。第三,成员制度不同。尽管股东加入公司、社员加入合作社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但是,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而公司制度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并且,合作社社员可以自愿入退出,退社时社员可以抽走入社时缴纳的股金或入社费。但是股东一旦将股份投入公司,则不可再抽回,离开公司时只能转让他人。第四,所有权安排不同。与公司相比较,合作社的所有权安排具有特殊性。在股份式合作社中,社员的股本认购数额通常有着严格的限定,以每个社员拥有相同的股权为典型形式。社员持股额如果有差异,一般也与其惠顾额(patronage)成比例。最根本的,所有权在合作社中本质上并不能带来相对应的收益,相反,合作社社员的收益权主要体现在与合作社的惠顾中。第五,治理机制不同。合作社和公司内部治理的机构并没有任何差异,但是在决策原则上,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合作社是实行经济民主制的组织,社员对合作社的权利来自于他(她)的成员资格,是成员权利,因此社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即实行一人一票制;而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来自于其对公司的资本投资,它是财产权利,因而公司实行一股一票制,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决策的话语权就大,公司“认钱不认人”。第六,分配制度不同。公司实行按股分红的分配制度,红利水平取决于企业的盈利水平。3而合作社以服务为宗旨,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是基于社员对合作社的使用或利用。合作社经营的可分配盈余是按照惠顾返还原则分配,即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比例返还给社员。第七、,营战略不同。公司为了获得高额的资本回报率,其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广泛的选择性和灵活的弹性,哪种产品或服务的盈利空间大就可以经营哪种产品或服务。而合作社的目标是为社员服务,合作社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范围被锁定在满足社员使用者和利用者需要上。因此,单一合作社的业务经营范围的可选择空间和弹性明显小于公司。(二)基本类型中国目前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较为流行的分类主要按照产生途径、发起人特征、以及组织类型进行。1、按照产生途径分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传统改造型和新建型两大类。传统改造型是指在政府的直接主导下,改革传统人民公社体制,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在村或村民小组一级建立的社区型(也称为地域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建型是指获得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广大小农,在发展商品生产中,以生产经营相同农产品为纽带,自发形成的自我民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互助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早在198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对这两类合作经济组织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正式提出将土地承包期一般延长至15年以上,并指出为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它可以以村或原生产队(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为农户服务。具体包括“做好土地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管好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组织植保、防疫,推广科学技术,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其他产前产后服务”。在此之外,“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见,社区型合作组织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并非按照社员自愿原则建立的,而是在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围绕原旧体制下的公有土地、按照农民居住的村落形成,具有社区型和综合性特点。它最突出的标志是土地及其生产资料归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行使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他财产的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权。2、按照发起人特征分类它只涉及到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类,也是目前最为流行的分类方式。根据4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2007年的初步统计,在全国目前15万家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村能人、专业大户领办的比例已经达到了69.2%,其次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占12.70%,而龙头企业、基层供销社、基层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所占的比例依次为5.40%、5.0%和7.7%。3、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它通常将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协会等三种基本类型。其中,专业合作社通常是围绕某项或某个环节的农产品生产而建立,参加者主要是生产同一产品的农民,他们自愿联合、自我出资、在流通领域共同开展集体采购或销售服务的合作经济实体。股份合作社是成员按照入股方式联合出资、自愿建立起来的,共同开展集体采购、联合生产、土地共同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产品销售服务等活动的合作社,它既包括新建的、面向流通领域的农产品股份合作社,也包括改造传统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或社区股份合作社①。专业协会最初是以从事某项农产品生产的农户组成,按照自愿、民主原则建立,社员缴纳会费,为成员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信息传播等生产环节中的技术推广服务。但是随着专业协会的不断发展,其组织功能会逐步从单纯的产中技术交流服务逐步向产前、产后环节延伸,为会员提供农业投入品购买、农产品运销的中介、市场信息提供等服务;还有一部分专业协会通过吸引成员入股,成立经营实体,为成员直接提供农资购买、农产品购销、储藏加工等服务,尽管不少还保留专业协会的名称,但是就其组织性质来看,已经是从社团性的松散协会发展成为企业型的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4、按照业务功能分类除了上面提到的三种分类方法外,国际较为流行的分类是按照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功能进行,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对于合作社的分类也是按此进行,将合作社分为农业合作社、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四大类别。按照此分类方法,中国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以为成员提供投入品为主的供给合作组织;以经销成员生产的农副产品为主的营销合作组织;以为成员提供机械、生产设施、仓储等共同利用、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等为主的服务合作组织;为成员提供资金、生产生活信贷服务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以及共同开展生产、产品初加工的生产合作组织等。①广义地讲,它也包括乡镇集体企业改造而来的股份合作企业。5二、改革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演进历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的制度环境变迁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体制的两大变革,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创造了基本的微观经济制度基础和经济制度环境。首先,农村中全面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制,带来了农村微观生产经营体制的深刻变革,彻底地瓦解了传统的农村组织系统——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生产)队为基础、三级(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所有”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农村经济组织的基本单位由原来的公社体制内部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独立核算经济组织,生产队一级为基本核算单位,转变为农户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它意味着农民成为了拥有土地使用经营权、拥有私有生产资料财产的独立小生产经营者。其次,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逐步取消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农民获得了农产品生产的经营自主权和自由交易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等基本生产经营问题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由政府独自决定,而是把这些权力移交给了农户,农户成为了拥有自我生产决策权的、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此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农业计划管理体制,由传统的政府支付各种农业公共服务向企业化经营转变,为农户经营提供服务的外部支持体系由“官办”转向“民营”,也促进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在计划经济时代下,与人民公社体制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相配套,农村中按照行政区域和行政层次,建立起了由中央到县、公社、大队等直达农村基层的纵向高度贯通、横向部门之间相互分割的政府农业技术经济的行政服务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土肥站、植保站、农机站、水利站、农经管理站等生产技术服务部门;以供销社、粮食局等为代表的流通服务部门;以及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组
本文标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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