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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解读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对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及的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进行了详细说明,对领导如何避免干部干预司法等问题进行了解答。十八届四中全会这份决定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说,世界上并没有普世的法治模式,也没有最好的法治模式,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姜伟表示,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的基本精神对于各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法治建设固然有其客观规律,但是也要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从各国的法治现状看,具体国情的复杂性决定了法治模式的多样性。主要发达国家在政体形式、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方面,也不尽相同。姜伟说,中国经过65年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法治建设成就。这些成就集中体现在我们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走这条道路,我们坚定不移、充满信心。目前,世界已经认可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我们相信,世界也会认可法治建设的中国模式。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问题一直被人们所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有明确的规定,姜伟说,主要有三个措施:第一,全程留痕,就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第二,要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第三,如果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司法人员在履职的时候有时会受到外部干预,任何非法干预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影响司法公信力。在实践中,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姜伟表示,司法权是居中裁判的权力,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司法活动,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有以下三项: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三是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或者打探案情等违法违纪活动。此外,《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些举措对于保障法官、检察官严格司法、秉公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标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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