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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执行谈话的思考执行谈话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于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内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为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查明其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依法传唤其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司法活动。执行谈话在执行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执行谈话的具体内容因案而异,但执行谈话的也有其自身的规律。为了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谈话的效果,笔者依照法律,结合执行工作实践,以首次执行谈话为例,对其程序和要点归纳如下意见,抛砖引玉,谨供各位同仁参考。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精心做好谈话准备。执行谈话的主要目的有三层含义,一是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对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时要及时通过询问查明其可供执行财产以供进一步核实,准备强制执行;三是通过询问初步审查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为制定下一步执行方案提供依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使首次执行谈话就能够达到预期目的,执行人员在进行谈话前应当认真阅卷,必要时还需要调阅审理卷宗,理清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费用是否有免预交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情况,申请人提供了哪些可供执行线索?必要时还可以围绕执行谈话目的作些调查,拟定谈话提纲,通知司法警察协助等等,精心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2、出示证件,明示身份,审查执行主体是否适格。执行人员在进行执行谈话时不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书记员记录,并要按规定着装,向谈话对象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明确说明自己是某某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表明找其谈话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严肃谈话气氛。接着,应当询问被执行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谈话时2申请人在场的也可以向申请人核对其身份。被执行人是法人组织等单位的还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应当明确代理权限。被执行人的不到场,仅由委托代理人到场接受谈话既不能履行义务又不能申报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到场接受询问,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3、告知执行依据,明确执行标的,审查被执行人的辩解。执行人员在审查被谈话人身份适格后,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本次谈话的原因和内容,简要说明某某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同时明确告知其执行内容。执行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要告知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金额,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的金额,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的金额,迟延履行利息,以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申请执行费用,各项金额之和为本次强制执行应履行的总金额;被执行人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如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同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的也应当一并告知。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依据和执行标的等有异议,提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当,执行通知书未收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计算有误等等,书记员都应当记录在案,执行人员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进一步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属于无理狡辩或者并不影响强制执行的申诉,执行人员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后继续进行执行谈话;对于确有理由和依据的,可以实事求是地依法处理,执行人员如果发现影响到执行效力的重大问题的可以中止执行谈话,待查明事实后依法处理。4、进行法制教育,责令履行义务,如实记录被执行人的态度。执行人员在履行了上述告知行为以后,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要履行,3抗拒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其履行确定的义务。此时,书记员应当如实记录执行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和被执行人对于履行义务的态度。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而被执行人表示拒不履行的应当将原话记下,被执行人的意思表示和不作为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为,执行人员就可以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于经教育表示愿意履行的,应当敦促其即时履行义务,由其明确表示具体履行的方式,对于表示不能即时履行或需要分期履行或是直接表示无履行能力的都应当如实记录在案。5、责令其报告财产,提供相关线索,及时制定实施执行方案。对于在执行谈话中未能即时履行或全部履行给付财产义务,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履行方案并提供有效担保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应当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并根据其财产状况及时采取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产等执行措施,以利于下一步执行;对于拒绝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有无履行能力的证据,是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向法院提供有关帐册和记帐凭证。执行人员对于暂时经济困难确无履行能力的应当实事求是处理,对于隐瞒财产拒绝履行或拒不提供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按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进行处罚。6、完善谈话程序,交待注意事项,为继续执行做好基础工作。执行谈话结束时,谈话笔录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核对后注明笔录无误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可问明拒绝签名的理由由书记员注明“被执行人拒绝签名”并简要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执行人员和书记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完善执行谈话程序。对于初次谈话未能结案需要再次进行谈话能够确定下次谈话时间的可以用传票当面送达,并在传票附注栏中写明附注事项,为继续执行做好基础工作。本次执行谈话即为结束。47、在执行谈话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从执行人员的执法指导思想、执行谈话的有关方法和规范执行谈话记录等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①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民事强制执行是权利人为实现权利而申请启动的公力救济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一般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产生,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消灭,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也可能因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中止或消灭。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要面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处于对立的统一之中。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依法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表现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相冲突,随着执行工作的进展,没有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一方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之间的矛盾就会凸现为主要矛盾。从哲学的观点来看,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中这些矛盾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执行人员的任务就是注意不要让矛盾激化,要善于依法钝化和解决矛盾。执行人员在执行谈话时要强化“居中执行”的意识,时刻注意保持依法、公正执行的执法形象,在任何复杂情况下都要注意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当申请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时,执行人员应当要依职权进行调查,及时依法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确无可执行线索,该中止执行或是该终结执行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裁定,不得采取以拘代执等处罚措施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②通知申请人参与谈话,将执行谈话赋予审理案件的内涵。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知被执行人谈话时,可以通知愿意到场的申请人参与执行谈话。实践证明,申请人参与执行谈话,不仅可以增强执行人员的公正意识,也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压力,同时还可以将执行谈话赋予审理案件的内涵:双方当事人在场,谈话内容向对方公开,不搞暗箱操作;双方5当事人到场,有的问题可以及时解决,减少不必要的再次谈话,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体现“公正和效率”世纪主题。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是一对矛盾,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一般都有所了解,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自己的履行能力,申请人就会当面揭穿其谎言;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人也会及时进行反驳,有利于执行人员掌握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执行谈话过程也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相互接触和了解的机会,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谈话过程中会相互流露出愿意和解的愿望,执行人员也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当被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及时进行质证,执行人员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情况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进一步举证,如果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已能充分证明其无履行能力的,应当限期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可执行线索,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的书记员应当记录在案。申请人参与执行谈话的,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在执行谈话笔录上签名,并且对在执行谈话过程中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③充分认识执行谈话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谈话笔录。执行谈话的目的就是要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了解有关情况,依照法律程序公正处理案件。在执行谈话过程中,执行人员不仅要用严格执法的思想来指导执行谈话全过程,依法办理案件,还要注意配合强制执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要把执行谈话作为做思想工作的一次机会来看待,把思想工作贯穿于执行谈话的全过程。执行人员在进行执行谈话时还要有证据意识。执行谈话笔录本身就是一份证据材料,它既是执行人员依法办事、做思想工作的记录,也是当事人对6执行案件所提出的有关主张,对履行义务的态度的证明,执行人员要把执行谈话作为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来做,书记员更要认真做好执行谈话笔录,使执行谈话笔录能够客观地、真实地、准确地反映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镜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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