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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中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的滥用原产地名称被淡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志,传统久负盛名的真正原产地域产品被混同、假冒。如绍兴酒,目前其海外市场2/3的份额被产自日本、我国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非正宗的“绍兴酒”占有。许多原产地名称被原产地内的某个企业、甚至被原产地外的企业以一般产品商标注册,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其他生产者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形成了不公平的垄断,影响了该产品产业的发展。2美国:对原产地标记的管理最为典型和严格。美国法规定:货物入境时未适当标记的,不得进入美国市场,否则海关将征收相当于货物价值10%的标记税,对于严重违反原产地标记规定的,按美国法律将给予民事罚金或刑事处罚。31996年9月22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的文章《芭比娃娃与世界经济》说,从中国进口的“芭比娃娃”玩具,在美国的零售价为9.99美元,而从中国的进口价仅为2美元。在这2美元中,中国只获得35美分的劳务费,其余65美分用于进口原材料,1美元是运输和管理费用。按原产地统计,将这2美元全部计为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显然是不合理的。4一、原产地规则概述(一)原产地与原产地规则货物的原产地:是货物的原产国。货物原产国:为国际贸易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所确定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描述货物或服务之国籍的标准。5(二)原产地规则的产生原产地规则一开始产生是为了一国贸易统计的需要。美国:每一原产于外国的货物或其包装必须附有原产地标记,以使美国的“最终消费者”(UltimatePurchaser)了解该商品的真实原产地。确定货物的原产国以便实施不同的关税政策。借助原产地规则以执行不同的贸易政策,特别是在反倾销与反补贴、政府采购、执行国别配额等方面原产地规则的运用显得越来越重要。6(三))原产地规则的种类1、完全原产与部分原产原产地规则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部分原产产品)原产地的判断各国一般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SubstantialTransformationTest)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及加工工序标准2、进口与出口原产地规则73、优惠性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RulesofOrigin)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Non-preferentialRulesofOrigin)4、国家与地区性原产地规则8二、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一)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中的运用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税都是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的,因而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就成为反倾销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程序。针对各国日益严厉的反倾销措施,出现了规避行为,主要包括倾销国通过第三国向进口国输出倾销产品(所谓第三国倾销)及通过在进口国“就地设厂、就地倾销”(所谓进口国倾销)等。各国在反倾销过程中还力图借助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以达到反规避的目的。91、反倾销程序中原产地规则的运用(1)在美国,商务部(而不是美国海关)有权决定反倾销中的原产地及反规避问题,从而加大了一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2)欧共体具体规定了正常价值确定及损害确定中的原产地问题。102、反规避措施中原产地规则的运用“第三国倾销”、“进口国倾销”反规避措施中最主要的做法是将用来加工、制造已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倾销产品的零部件也纳入到反倾销制裁的范围中。1988年,美国反倾销法中增加了一项反规避条款使美国的反倾销中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更趋向于“总不吃亏”(即正面我赢,反面你输)。11(二)原产地规则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1、政府采购及其实践总协定将政府采购作为缔约方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而且政府机构在进口必需品时也没有义务为产品的外国供应商提供最惠国待遇,而仅给予其公正平等待遇即可。122、原产地规则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国产货”原产地规则—“购买美国货法案”“美国货”意指那些在美国开采或生长的未经制造的物品、原料及供应品,或视情况大部分采用美国开采、生长或制造的物品、原料或供应品制造而成的物品、原料或供应品。所采用的在美国开采、生长或制造的零部件价值须占所有零部件价值成本的50%以上。13(三)原产地规则在执行国别配额政策时的运用1、国别配额概述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就不能进口的绝对配额制称为国别配额。国别配额不得转让,当年的配额用完后,就宣布停止进口。142、原产地规则在国别配额中的运用为了严格执行国别配额,制止非法转口贸易,达到更严厉地限制进口的目的(采用配额本身就是为了限制进口),一些发达国家制定的用于执行国别配额政策的原产地规则都带有严格、易变的性质。其中尤以纺织品为甚。美国1996年7月1日的“美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15例:美国“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易变性服装的生产至少需经过织布、裁剪和缝制三道工序,以哪一道工序作为判断服装原产地的标准的问题。1984年以前,美国以“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基础,确立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缝制地标准。1984年海关重新解释“实质性改变”标准,是将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改为“裁剪地”1996年生效的美国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规则将标准改变为“缝制地”16(四)普惠制中原产地规则的运用1、普惠制概述在各国的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它用以确定一产品是否原产于受惠国,从而可以成为受惠产品而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其目的在于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真正落在受惠国的产品中。172、普惠制中原产地规则的运用要取得普惠制下的进口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必须原产于受惠国,且一般须直接自受惠国直运进口。原产地规则即为确定产品是否原产于受惠国的直接依据。对于含有进口成份的原产品的确定通常采用实质改变标准,具体又通过加工标准和增值标准来确定一产品是否原产于受惠国,是否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美国还有受惠国成份价值的要求,要求受惠国成份价值不得低于产品出厂价格的35%。183、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之不足原产地规则不同,则其对受惠产品的原产要求不一,而且许多国家还有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因而对于出口商而言,既要熟悉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还要了解各不相同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这对于受惠国签发原产地证的机关而言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19三、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现状及不足(一)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现状1986年12月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于1992年5月实行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原产地条例》,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二)我国原产地规则之不足1、体系不完整2、具体规定上存在较大缺陷适用范围过窄、原产地标准过低、原产地标准不严谨3、作用发挥上的欠缺未区分“中国产品”抑或是“进口产品”、原产地标准过低4、在原产地规则新问题的规定方面是空白服务原产地或投资来源国等原产地领域21四、我国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措施中运用的缺陷及其完善(一)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为促进出口服务尽快完善我国对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原产地标准(二)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为实施贸易措施作准备应制订较为严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内销产品原产地的判断标准、政府采购、“中国货”的可行的原产地标准(三)积极利用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22五、解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一)适用的目的和范围更加宽泛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贸易统计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实施,以及政府采购时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新《条例》仅适用于非优惠条件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确定。有关优惠性贸易措施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办法,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23(二)统一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原则即将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共同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是以税则号列的改变为基本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制造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从而明确了确定实质性改变标准的适用顺序,纠正了以往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确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24(三)引入反规避条款即规定“如果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规避”是指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等的方法或行为。在原产地条例中引入反规避条款为我国限制国外出口商逃避我国反倾销、反贴补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25(四)原产地管理中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应遵循的程序规则进口货物收货人有如实申报货物原产地的义务;提出对将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的申请人应向海关提供海关用于确定原产地所需的资料,即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收货人提交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的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26(五)原产地规则下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表明的原产地应当是真实的,并且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不法商人通过虚假的原产地标记达到伪报货物原产地或者在消费领域进行欺诈的目的。27(六)保密原则即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按照有关司法程序的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否则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28六、完善我国原产地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制订统一、协调的原产地规则(二)制订合理、科学、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三)原产地规则应有广泛的适用性(四)原产地制度的建立应充分考虑促进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需要(五)原产地制度应充分注意原产地规则新问题(六)加强原产地证发放的管理工作29结语纵观世界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不仅体系完善,而且还特别注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措施中的运用。相比较各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原产地规则,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不仅体系不完善,规定不合理,而且未能充分发挥原产地规则在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国际贸易措施运用中的作用。因而不仅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而且应使我国将来的原产地规则为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服务。
本文标题:原产地规则协议(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川师范大学,潘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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