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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和调动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的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和经济效益,增强公司高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包括:(一)公司董事长;(二)公司总经理;(三)公司副总经理;(四)公司财务总监;(五)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三条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以企业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收入。第四条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拉开档次,杜绝平均主义;(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三)薪酬激励本着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尽量杜绝短期行为,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以经营规模、业绩目标、工作能力等为不确定依据,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二)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2(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薪酬结构和支付方式第七条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薪和效益薪金两部分组成。基薪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公司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本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效益薪金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即时体现,与本制度实施对象的经营成果、工作业绩及贡献挂钩。效益薪金由基本效益薪金和超额效益薪金组成,按业绩完成情况予以发放。如果考核经营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则全额发放给基本效益薪金和按超额比例发放给超额效益薪金。如果考核经营指标未完成或部分完成,则按一定比例扣减效益薪金直至完全扣减。同时兼任两种及以上职务的高管人员,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按照收入较高的职务领取基薪和效益薪金收入,不重复计算。第八条基薪和基本效益薪金标准(一)基薪标准1、董事长:18万元/年;2、总经理:18万元/年;3、副总经理:14万元/年;4、财务总监:18万元/年;5、董事会秘书:18万元/年。以上基薪按月支付。(二)基本效益薪金标准1、董事长:18万元/年;2、总经理:18万元/年;3、副总经理:14万元/年;4、财务总监:18万元/年;5、董事会秘书:18万元/年。第九条效益薪金考核标准(一)如果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当年度董事会下达的指标,则基本效益薪金按第八条标准全部兑现。(二)在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10%以上时,增加提取基本效益薪金。具体提取方式如下:1、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10%,但未超过20%(含20%)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10%;2、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20%,但未超过30%(含30%)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20%;3、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30%,但未超过40%(含40%)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30%;4、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40%以上时,但未超过50%(含50%)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40%;35、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50%以上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50%。单项指标增加数相加为合计增加数。(三)以上二项指标任一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时,扣减基本效益薪金,具体扣减方式如下:1、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10%-20%(含20%),扣减基本效益薪金的10%;2、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20%-30%(含30%),扣减基本效益薪金的20%;3、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30%-40%(含40%)时,扣减基本效益薪金的30%;4、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40%-50%(含50%)时,扣减基本效益薪金的40%;5、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50%以上时,扣减基本效益薪金的50%。单项指标扣减数相加为合计扣减数。(四)考核结果为(二)、(三)单项指标增减数相加之和,超过基本效益薪金的部分即为超额效益薪金。第十条高管人员成员应按国家有关缴纳风险基金的规定,按超额效益薪金的30%转入经营者风险基金,由公司专项存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高管人员的风险基金待经营者任期届满审计考核通过后统一结算。第四章考核与实施程序第十一条经营年度结束后,在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第十二条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受到公司处分、监管部门通报谴责、罚款等处分及涉及刑事责任的,则扣减全部效益薪金。第十三条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裁决。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最终考核结果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统一实施。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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