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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组织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二、联合国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二、联合国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一、国际组织与国际法一、国际组织与国际法三、国际经济组织与世界经济规则的制定三、国际经济组织与世界经济规则的制定一、国际组织与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各行为主体相互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章和制度,国际法是表现为法律形式的国际规则。一方面,国际组织的活动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另一方面,国际组织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所谓国际法主体,是“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20世纪以前,只有主权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得到了世界公认。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组织独立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越来越强,即使是一些非政府国际组织,也能与各主权国家平等交往,参与国际立法活动,发挥单一主权国家无法替代的作用。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都成为重要问题。国际组织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具备国际法主体地位缔约权1986年3月,这一权利由《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正式确认,此前,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或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国际条约的权利已被国际惯例和国际实践接受。使节权国际组织有能力与成员、非成员或其他国际组织建立经常的、持久的关系,能够接受和派遣享有外交特权的使节、常驻代表机构或特别使团。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国际组织一般通过接纳主权国家或其他国际组织为正式成员或观察员,订立协定或者邀请参加本组织的会议等方法承认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时也面临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承认的问题。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当国际组织的财产及其他权益受到侵害时,国际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要求赔偿。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国际组织也必须对其损害其他国际法主体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召开国际会议的权利国际组织的活动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当今的多边国际会议大多由国际组织负责召开。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和豁免是在以国家为主体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适用于:国际组织的成员国代表因常驻或参加活动,在国际组织所在国享有工作范围内的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的高级官员享有外交人员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一般工作人员享有执行职务时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其他权利有权使用本组织的徽章标记,有权使用本组织的旗帜,享有通讯权,有权使用密码电报,有权保存国际条约的正本,有权对国际条约进行登记、归档和备案。联合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四条:“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这是对联合国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所做的原则性规定。此后制定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以及其他联合国与成员国间的一系列条约和协定中,这一原则性规定被具体化。1947年,在联合国与瑞士签订的协定中,承认“联合国的国际人格和法律上的权利能力”。1946年生效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第1条:“联合国具有法律人格”,并列举联合国享有的缔结契约、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法律诉讼等权利。1949年,国际法院就联合国的法律人格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认定“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格”,“联合国履行的职责和享有的权利只有在取得相当的国际人格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现”。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局限性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是来自国际组织自身,而是来自国际条约制定的组织章程,其职能范围不能超出有关组织章程的规定。国际组织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需由国际组织活动涉及的各主权国家加以确认和同意。与主权国家相比,国际组织不拥有领土和国民。国际组织驻地所占用地由驻在国提供,该土地的法律地位由国际组织与驻在国达成的协议加以确定。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来自各主权国家,分别持有各国国籍。国际组织所能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也是有限的。2.国际法对国际组织的影响和制约1625年,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出版,为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确立了近代国际法的主要原则——主权平等。此后,国际法的原则、规章、制度不断增多。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国际组织是在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法律秩序中存在与活动的,从形成发展到具体运作,国际组织一直受国际法的影响与制约。国际法为国际组织的创立提供法律依据国际法对国际组织的影响和制约国际组织的创立一般通过成员之间的正式协议实现,这种协议统称为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BasicInstrument)或组成条约(ConstituentTreaty),可以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名称和形式。联合国——“宪章”(Charter)国际联盟——“盟约”(Covenant)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Constitution)国际民航组织——“公约”(Convention)欧洲联盟——“条约”(Treaty)世界银行——“协定”(Agreement)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虽然名称和形式不尽相同,但都包括国际组织的宗旨原则、法律地位、组织结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国际法为国际组织的创立提供法律依据国际法对国际组织的影响和制约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是基于一般国际法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并在一般国际法范畴内起作用,往往本身就包括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国际组织的基本法,基本文件在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中享有类似国内法中宪法的地位与效力,是国际组织运作的最高法律依据。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就是通过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而确立的。对国际组织的成员而言,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组织的运行受到国际法的制约与调整国际法对国际组织的影响和制约二战结束以来,国际法“处在动的状态”,“从旧的传统的国际法向新的现代国际法过渡”,“从以欧洲为中心的体系过渡到普遍性的国际法体系”。国际法在政治、安全、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作用日益强化。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是在长期的国际关系实践中总结和归纳出来的,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能够指导主权国家及其他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对外行为和对外关系。国际法的各项内容,从宏观上有效地指导和规范着国际社会的活动,维持着国际间正常的、有秩序的和平交往,有助于避免国际冲突的产生和激化。国际组织的运行受到国际法的制约与调整国际法对国际组织的影响和制约国际法不仅为国际社会通过谈判、协商、调解、斡旋等方式解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设置了相应的国际司法程序、制度和机构,对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进行审理、裁定、判决和仲裁。国际法对国际关系具有规范和制约作用,对国际组织也不例外。国际组织的内部活动,国际组织同成员的关系,国际组织同非成员的关系,以及国际组织同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都应以国际法原则作为基准。国际组织法是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分支国际法对国际组织的影响和制约规范国际组织内外关系及有关法律关系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准则、规章和制度统称为国际组织法,其发展变化受国际法整体发展变化的影响。国际组织法的来源:作为国际组织创立文件的国际条约和协议;其他国际公约与条约;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内部的程序规则、财务规则、人事规则;国际组织的某些决议。国际组织法的研究范围: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法律地位、成员资格、组织结构、职能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特权与豁免、经费的来源与管理、内部争端的解决等。国际组织法是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分支国际法对国际组织的影响和制约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国际组织法可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外部法调整国际组织与成员、非成员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内部法调整国际组织内部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各机构间的职权分工、各种议事及会费分摊、人事安排管理与选举事宜等。根据效力的层次不同,国际组织法可分为组织性条约和行政性法规。根据国际组织的性质和职能不同,国际组织法可分为综合性组织法律制度和专业性组织法律制度。根据国际组织的地域范围不同,国际组织法可分为全球性组织法律制度和区域性组织法律制度。3.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创立、发展和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国际组织本身就是国际法的实践和发展,国际组织的活动不断提出新问题、开辟新领域,推动现代国际法的丰富与完善。国际法的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规则,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可能间接地形成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并非所有国际惯例都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只有经过长期实践被证明是有益于正常的国际交往因而被普遍公认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才被公认为国际法。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国际惯例是国际实践中的默示协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以使用的法律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组织为订立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提供了便利条件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组织是各国政府官员或社会人士聚集交流的场所,为各国间加强协调、增进了解、缓和冲突提供了对话的机会。在国际组织中,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讨论,就此制定的各种公约和条约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际组织赖以建立的条约,往往也规定有世界各国需要共同遵守的一般性规则,如万国邮政联盟制定的邮联法规、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关于电信的一般条款和关于无线电的专门条款等。加入这些国际组织的国家越多,这些一般性规则的国际适用面就越广,从而产生一般国际法的效力。国际组织可以通过其决议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影响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组织的决议是指国际组织的某一机构依程序规则以书面形式通过的决定,通常由组成某机构的成员以表决方式按所要求的可决票数予以通过。决议的形式和名称多种多样,可以是一项建议或请求,可以是一项决定命令,也可以是一项声明宣言,或者是上述含义兼而有之的一项书面文件。虽然绝大多数国际组织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但决议往往代表了国际组织成员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对基本文件规定的宗旨、目的、原则做出的解释。国际组织可以通过其决议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影响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组织为其自身法律秩序而制定的各项规定或规则都表现为组织机构的决议形式,对成员具有约束力。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赞成组织决议的国家依照决议行事,形成一致行动,就会对其他国家产生一定程度的说服力,从而推动国际惯例的形成。国际组织中的习惯法规则经常表现在许多程序法上,当某一问题多年都采用一种特定方法处理时,就转变为一种惯例,为将来同样问题的处理方法提供了依据。国际组织直接推动和参与国际法的编纂工作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法的原则、规章、制度先前大多散见于各国订立的多边或双边条约以及基于各国形成的国际惯例中。国际法的编纂工作就是国际法的法典化,对国际法的原则、规章、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归纳,使之条文化和系统化。国际组织为履行职责以实现其基本文件所规定的宗旨,经常召开国际会议来签署有关公约,或设立专门机构系统地编纂国际法,对国际法的明确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影响。国际组织在编纂国际法的过程中,各国不尽一致的主张和原则能得到充分讨论和协调,对国际法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国际司法组织的判例是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广义上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判决。虽然按《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只有适用法律的权力,没有创造法律的权力。但实践中,国际法院在适用和解释国际法时要对国际法的原则、规章、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这种认证和确定不仅为国际法院在审判其他案件时以及其他国际司法组织在审判案件时援用,而且往往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按《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际司法组织的判例是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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