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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1页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思路:■本章考情:题型2015年2014年2013年单选题5题5分4题4分7题7分多选题3题6分2题4分3题6分判断题1题1分2题2分2题2分简答题1题6分——综合题———合计10题18分8题10分12题15分(1)历年规律:本章属于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经常涉及主观题。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2)学习建议:本章知识较为零散,但理解难度不大。建议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并且边学边记,切勿将记忆任务留到考前。【考点】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1.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2页2.股东的责任承担: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无须另掏腰包还债二、公司的种类1.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按信用基础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3.按组织关系分为: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系对应母公司,母子公司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对应总公司,分公司在隶属的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性质★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债独立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财产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财产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民事行为能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例题·单选题】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A公司承担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B公司承担C.该合同无效,其民事责任由A公司承担D.该合同无效,其民事责任由B公司承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有效,子公司B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民事责任由B公司承担。三、公司法人财产权1.投资的限制: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数额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约定事项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3页2.担保的限制:【补充】表决权的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B.董事会、股东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4页■思维导图:【考点】公司的登记管理一、登记事项1.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VS法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2)★产生: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法定内约定2.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应依法“登记”。其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应经过批准。【补充】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3.股东出资:【例题·单选题】(2015年)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以商誉作价出资B.以劳务作价出资C.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5页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二、登记程序1.设立登记:(1)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内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2)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3)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NOT领取日)为公司成立日。【总结】各类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均为企业成立日。2.变更登记:45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不包括增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30日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经营范围变动: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3.注销登记:4.年度报告公示:——取消年度检验制度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例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一些登记项目,下列变更需要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是()。A.财务经理由张某变更为李某B.将销售部分立为A公司C.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180万元D.公司名称由“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乙有限责任公司”『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才要进行公司变更登记,选项A财务经理变更不需要办理登记,因此选项A错误;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所以选项B错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6页所以选项C错误。■思维导图:【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要求一、设立条件股东人数1-50人性质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注册资本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最低限额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一般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期限可分期——无法定出资期限要求方式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无货币出资比例限制验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时无需验资章程制定股东共同制定约束力★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NOT实际控制人)具有约束力。【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名称有名称,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住所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例题·多选题】(2014年)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A.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B.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新公司法已经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也没有货币出资额的比例限制,选项ACD不符合规定。【例题·多选题】(2013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A.副经理B.监事会主席C.董事D.董事会秘书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7页『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根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二、出资的具体要求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1)★评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①出资时未评估怎么办?——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②出资后减值怎么办?——事后减值,出资充实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权利瑕疵的出资:——未补正,不认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3)未交付或未办权属变更:已交付公司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1)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口诀】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2.以货币财产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不得直接抽出【例题·判断题】(2013年)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8页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题是正确的。【例题·判断题】2013年1月1日,甲以其持有的A上市公司股权10万股作价500万元出资,与乙共同投资设立B公司;2014年12月1日,B公司以A上市公司股权严重缩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补足出资;经查,投资各方并未对上市公司股权保值问题作出约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答案』X『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根据规定,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考点】公司设立中的责任一、未尽出资义务1.首次出资:(1)对股东内部的人怎么追?■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外部的人怎么追?■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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