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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第1页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本章是篇幅最多的一章,内容涉及多部法律规范。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列举性规定比较多;证券部分和票据部分有一定的难度,出现主观题可能性很大。对于证券部分,注意掌握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和上市公司收购,要注意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结合。对于票据部分,注意掌握票据关系、票据的形式要件、票据抗辩和汇票的几项票据行为,要注意与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本章最近四年本章考试题型与分值分布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单选题1题1分7题7分4题4分3题3分多选题4题8分3题6分3题6分3题6分判断题1题1分—2题2分3题3分简答题1题6分1题6分1题6分—综合题————合计7题16分11题19分10题18分9题12分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本节包括三个知识点,其中“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曾经出现过考题。【知识点】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我国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经营货币金融业务,以营利为目的金融企业法人。(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1.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⑥其他审慎性条件。(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第2页③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以下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不可以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B.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立C.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D.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2.商业银行的变更(1)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②变更注册资本;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④调整业务范围;⑤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⑥修改章程;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2)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3.商业银行的接管(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终止的情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也即从法律上消灭了其独立的人格。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第3页(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知识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一)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存款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并获取存款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1.根据期限不同,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2.根据存款人主体的不同,存款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3.按照存款的币种不同,存款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4.按照支取的形式不同,存款可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等。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有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目前,我国能够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照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机构支付存款的能力。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5.财政性存款专营。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第4页(三)储蓄存款业务规则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储蓄是居民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一种信用关系。1.储蓄存款原则。(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下列身份证件作为实名证件:(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为护照。上述未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例题·单选题】甲在乙的陪同下在一金融机构内为丙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甲需要出具的身份证件是()。A.甲的身份证件B.丙的身份证件C.甲和乙的身份证件D.甲和丙的身份证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我国实行法定储蓄存款及利率制度。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定期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的支取日为结息日。活期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2016年修改】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2)存款支取规则。一般情况下,储户可依法随时支取存款。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3)挂失规则。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储蓄机构在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第5页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题·单选题】(2014年)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的是()。A.检查机关B.税务机关C.公安机关D.审计机关『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目前,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①存款人死亡后,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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