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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投资摄制合同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箱: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共同投资摄制电影《》(暂名,以下简称“本片”),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原则1.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及广电总局对电影管理的有关规定。1.2鉴于:1.2.1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成立、并持续有权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1.2.2合作双方保证各自为合法成立并真实存在的法人机构,双方完全拥有法律权利和能力签署此合同书并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授权,双方应履行此合同书项下各自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剧本2.1本片剧本由方提供,由甲方支付的有关剧本及前期策划费等计入本片的制作成本。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本片剧本的著作权及剧本改编权。2.2因剧本著作权权属产生的争议,由原著、剧本的提供方负责解决,因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原著、剧本的提供方应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2.3双方同意以方报送广电总局并经批准的剧本为拍摄蓝本,且报送单位需登记为方。第三条电影制作协定3.1影片基本情况片名:《》(暂名,以发行许可证核准名称为准)影片类型:导演:主演:影片长度:分钟(暂定,以审查通过为准)3.2本片由方负责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筹备、拍摄、后期制作、修改补拍、音乐音效、宣传发行等。影片制作应按照乙方批准后的本片剧本、摄制费预算及技术规格进行摄制。3.3方负责本片主创人员的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演员、导演及编剧等。方承诺本片导演为,主演为,若实际主创与承诺人选不符,乙方有权收回投资款,甲方仍应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可预期利益、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及利息等。3.4剧组财务人员由方派驻,负责本片前期策划费、摄制费、宣发费及收益分配的结算,及负责监督本片制作情况并参与配合影片制作。3.5甲乙双方同意,本片在中国境内通过影片的发行、销售、许可和其它商业开发等一切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统一汇入方指定专用账户,方有权随时要求方提供相关收支报告,并查询相关账目,方不得拒绝。3.6甲乙双方同意,本片在中国境外通过影片的发行、销售、许可和其它商业开发等一切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统一汇入方指定专用账户,方有权随时要求方提供相关收支报告,并查询相关账目,方不得拒绝。第四条投资4.1甲乙双方同意,本片总投资预算为人民币元整(RMB元),乙方投入总预算的百分之(【】%),即人民币元整(RMB元),甲方投入预算的百分之(【】%),即人民币元整(RMB元)。4.2甲方承诺严格遵循本片投资预算总额,实际制作费用超出投资预算部分由甲方单独追加投资,但超出部分的投资金额需由双方共同核算确定。前述投资总额用于本剧剧本创作、本片拍摄的筹备、制作、宣传、发行等一切费用。4.3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4.4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可联系新的投资方,但联系新的投资方加入影片摄制必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并由甲、乙双反共同与之签订联合投资合同。甲乙双方的投资不利,权益按解释双方另行签订的或由甲乙双方与新投资方签订的联合投资合同确定。4.5对本片的投资款、发行收益款均应汇至为本片专门开设的银行账户,此账户也为本片费用支出及收益的专有账户:公司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4.6支出超过人民币____万元的,甲方应当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而擅自支出款项的,甲方应承担其擅自支出款项金额2倍的违约金。4.7乙方应按以下约定支付投资款项:4.7.1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4.7.2本影片开机后7日内支付第二笔款项;4.7.3本影片拍摄完成后7日内支付第三笔款项;4.7.4本影片制作完成后支付第四笔款项。4.8甲方在取得电影上映许可证30个工作日内,向各投资方提交影片制作费用结算表。经本片各投资方确认后,投资款如有剩余,甲方应在确认剩余后10日内,按照实际投资比例在退还给相关各方或按照各投资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4.9对本片的投资款、发行收益款均应汇至为本片专门开设的银行账户,此账户也为本片费用支出及收益的专有账户:甲方唯一指定收款账户:公司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乙方唯一指定收款账户:公司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第五条影片送审协定5.1甲方负责本片剧本及影片的报批送审和影片终审通过的有关手续和事宜,乙方配合出具本片送审所需相关文件,相关费用计入制作成本。5.2本片发行前如需按广电总局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工作由甲方完成,甲方将修改费用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相关费用计入制作成本。第六条影片宣传发行协定6.1相关本片的发行与宣传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具体约定如下:6.1.1由甲方负责中国大陆地区电影院线发行,确定本片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电影院线发行的发行代理方。6.1.2甲方确定境内电影院线发行方,制定本片宣发方案及宣发费预算,并书面通知各投资方。本片宣发费预算包括但不限于预告片的复制,新闻发布会、开关机仪式、电台、电视台、新媒体、平面及立体的宣传费用,胶片洗印及大量拷贝费用等。6.2宣发费由各投资方根据最终实际投资比例共同承担。待最终实际投资比例确定后,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宣发费具体承担方式。6.3乙方独家负责本片海外发行工作,发行代理费不低于海外收入的15%。第七条商务开发7.1本片的商务开发(包括但不限于植入广告、片尾鸣谢、器材使用等)由各投资方共同负责。7.2各投资方中任何一方应在与广告客户签约前告知其他投资方合同内容,包括价格、合作内容等信息。如被告知方发现双方所开发的广告客户出现品类冲突(比如同为汽车品类或同为化妆品品类等情况),解决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7.3本片因商务开发所得全部收入计入本片可分配总收入。第八条收益分配条款8.1本片的境内电影院线票房收入(指本片投资方应得的境内电影院线票房收入部分,计算方法见本条1.1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专用账户。8.1.1境内电影院线票房收入=境内净票房*与院线的分成比例境内净票房=境内电影院线总票房-电影专项基金-影院税金及附加(以影院实际情况为准)。境内电影院线总票房=全国各院线公司、影院等发行放映单位形成的原始票房总额(以统计报表为准)电影专项基金=境内电影院线总票房*5%8.2境外发行收入:指乙方在除中国大陆地区以外所获海外发行的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电影院线票房收入,VOD,网络及其他新媒体,音像制品和未知媒体的出版和发行的权利)扣除所有发行代理费、宣发费用以及其他经过甲乙双方认可的,可被乙方及其他发行方抵扣的费用。8.3本片产生的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因其他发行发行方式产生的费用、广告植入和商务开发收入的分配方案)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8.4一方垫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参奖、参赛费用等),有权在在总收入中优先扣除,扣除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扣除费用事由、金额并以相关票据为支持)告知对方及其他有利害关系方,经对方同意后,可先行扣除。8.5本片总收入扣除垫付费用后所剩余部分视为本片可分配总收入(下简称,可分配总收入)。本片的制作成本、宣发费用、发行代理费等该片所有成本费用统称为影片成本(下简称,影片成本)。可分配总收入扣除影片成本视为该片净利润(下简称,净利润)。8.6甲方可获得中国大陆地区净利润的%,可获得境外地区净利润的%。乙方可获得中国大陆地区净利润的%,可获得境外地区净利润的%。8.7本片可分配总收入由各投资方依实际投资比例共同享有。8.8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上述条款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可预期利益、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及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仲裁费等。第九条版权及署名9.1本片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1)本片的版权,包括电影名称、电影内容、电影元素、剧本、片段、人物形象等;(2)本片在各种载体和播出媒体的复制发行权;(3)本片电子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复制权等;(4)本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本片在VOD、数字付费电视、网络、移动电视、手机、音像制品等各种多媒体、新媒体和未知媒体的出版和发行的权利;(5)与本片宣传有关及与本片衍生产品宣传有关的全部角色形象的所有权及使用权;(6)本片衍生产品的所有权、开发权和收益权,包括将本片制作成画册、角色商品化等。(7)本片主题曲、背景音乐、片头片尾等音乐作品的版权或使用权。(8)其他著作权法规定的投资方应享有的著作权。9.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片(含剧本)之所有版权及其他衍生权利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享有,乙方还享有本片出品方署名权及可分配总收入之分配权。9.3甲方为本片第一出品方,乙方为联合出品方。第十条参赛参展条款10.1本片在全球范围内参奖、参赛及参加各类电影节、电影展等活动事宜由双方共同负责申报,所获荣誉、奖杯、证书由双方共同保存。10.2如果本片获奖,单项奖金归个人所有,其他奖金扣除参奖、参赛费用后,各投资方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任何一方不得向合同以外第三方使用或泄露,或许可被使用或泄露,或允许其职员、员工或代理人向任何非本片投资方使用或泄露任何已标为机密信息的信息,下列情况除外:经甲乙双方事先书面同意而使用或披露该机密信息的;经全体投资方授权披露致使该机密信息为公众所知的;或经要求向任何政府或监管当局披露该机密信息的,或根据法律要求或根据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而披露该机密信息的。11.2任何一方应尽一切可能确保其在任何时候掌握该机密信息的职员、员工或代理人不使用或披露或允许或许可使用披露该机密信息。11.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条款,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声誉等),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违约条款12.1付款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款。12.2除另有约定外,违约方自违约之日起10日内仍未纠正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金应按守约方总投资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可预期利益、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仲裁费等。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13.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13.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3.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前述因素造成本片无法完成,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以投资比例承担风险。第十四条其它14.1本合同所注明的联系方式均为有效的联系方式,均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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