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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海***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下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此罪名的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一、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能考虑这一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且对“大烟壳”没有清晰的认识。理由如下:1、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凭,文化程度低,“大烟壳”是其父亲生前晒干、收集,被告人听老辈的人讲“大烟壳”泡水喝能治病,而其妻子又身体不好,经常肚子痛,于是被告人***便将涉案“大烟壳”带回昆山。被告人的初衷仅是用它泡水给妻子治病,并没有其他想法;2、被告人***并不知道“大烟壳”就是罂粟壳,属于毒品。被告人误以为“大烟壳”是调料的一种,因为他听说把“大烟壳”放到食品里,食品的味道会更鲜。于是,他就误信了传言,而他也尝过加了“大烟壳”泡过的水的面汤,味道的确更好,于是被告人更加相信“大烟壳”是一种调料。三、被告人仅在销售的汤面面汤里加入微量的“大烟壳”泡的水,没有造成致人损害、死亡等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一家经营的河南拉面馆,主要经营的品种有汤面、炒菜、炒面、炒饭等,被告人仅在大锅的面汤中加入了一小勺“大烟壳”泡好的水,数量微乎其微。相比工业酒精勾兑的假酒致人失明、地沟油致人死亡、假奶粉致婴幼儿无法正常发育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而言,被告人只是单纯地想招揽顾客,让店内的生意稍微好点,增加家庭收入,且被告人添加“大烟壳”只有十来天,仅卖出去500多碗汤面,至今也没有发生被人食用后的致人损害、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系初犯,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对此,被告人已经悔罪、认罪。案发前,被告人一家人的生活开支全靠拉面馆的收入维持。案发后,饭店已停业许久,两个儿子尚还年轻,没有社会经验,无力撑起整个大家庭,且其妻子**因乳腺癌于2017年6月22日在昆山市中医院做了切除术,目前尚在恢复期,还需要一笔不小的医药费。目前这种情况,非常需要被告人来撑起家中的所有事物,希望合议庭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是一个十恶不赦无法挽救的犯罪分子,考虑到他的初衷只是为了生计、有悔罪、认罪良好态度、主观恶性小、销售金额不大且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初犯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家中人口众多且其妻患有癌症需要照顾等情节,希望合议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酌定减轻处罚被告人。量刑方面,就本案中被告人的一些具体情况而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被告人好好改造,重新做人。辩护人:
本文标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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