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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是勞動者自主性組織,勞動者經由結社權的實踐來強化集體意志與力量,藉以調整個人在勞動關係中的失衡地位。工會的崛起,來自勞動者的自覺與需求,並非來自法律的賦權;而工會的衰頹,來自會員的疏離與流失,不可歸責於外部的挑戰。當工會喪失感動會員的力量或其聯合組織出現崩解時,工會的集體力量自然減弱,其代表性也會受到嚴重質疑。工會對其自身與環境的覺察與回應,決定工會的未來生存與發展。任何外部力量的干預或加持,容或產生部分影響,終非固本之道。基此,筆者對勞委會召開「如何強化我國工會團結座談會」一事,頗感突兀、好奇與疑惑。勞委會的舉措之所以令人感突兀,在於政府一向以管制者的角色對工會的運作進行統合與監督,其對工會的約制,除以法律對工會的成立要件、程序、組織區域、任務、權利、結構等嚴加規制,對工會違反法令行為亦握有罰權,甚至可依法解散。近年勞政部門對工會態度,雖然有意朝向社會伙伴關係發展,但在相關法律架構尚未建立之前,勞政部門的管制角色依然鮮明,工會對其行政作為的回應,亦存在相當強度的對抗性。在此一現實關係中,勞政部門竟然「關心」工會團結,焉能不令人感到突兀。筆者感到好奇的是,會議的內容明明以工會法的研議為主軸,為何不以修法座談會名義召開,卻將工會團結與工會法的修正直接連構,似乎暗喻當前縣市與全國性總工會的分裂,來自現行工會法的缺失,而且透過工會法的修訂,即可解決當前工會力量分散的問題。筆者對勞政部門的歸因邏輯與工具性思維甚感好奇,不知為何能把複雜的問題如此簡單化約。如眾所知,工會的山頭主義,除了來自工會屬性的差異與工會職位競爭的分裂,政黨的拉攏與操弄也是重要因素,2000年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政府在工會法未修前,以行政裁量打破單一性工會限制,才是縣市及全國性工會急速分立的關鍵。與其將工會分立歸因於工會法制,毋寧說是勞政部門濫權所致。如今,政權二次輪替,勞政部門有意就現行工會法制進行翻修,此乃其權責當為之事,各工會樂於應其徵詢提共意見,惟若以促進工會團結之名號召開會,筆者自然對其無視於角色分際而向工會傾斜示好的想法感到好奇。至於筆者的疑惑,則來自會議設定之議題內容交織著自由化與管制化的矛盾情結,令人對當前勞政部門的政策基調感到不解。國內對有關工會法制方向的論述,其實已經夠多夠久,自由化、民主化與自主化已是公約數,細節部份容有分歧看法,但政府應在工會法制上大幅鬆綁,此乃各界一致的期待。新政府應有的作為就是以開放來回應,儘速完成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俾使集體勞動關係法制環境更健全,而不是在自由化與管制化之間徘徊。當然,綜觀勞委會此次以工會團結為題的討論大綱,筆者認為並非全然無關緊要,其中不乏工會法修正草案尚待釐清或細究之處。筆者謹扼要提供淺見如次:一、關於工會分類,筆者認為分產、職二類即可,工會法修正草案所增企業工會,本質即產業工會,只是以企業為其組織區域;而綜合性工會在定義上則不夠清楚。換言之,工會分類之目的,應在於同性質勞動者之組合,也方便於區別,至於涉及結社權的行使,在於組織區域的放寬,如將廠場擴大為企業,及對小型企業勞工准予同一行政區域內合併組織。另有關公教人員組織工會,應如何分類也應一併思考。二、關於全國性與地方性聯合組織,筆者認為規範其成立要件乃必要之舉,惟對其組織程序性的規範則應簡約。因為成立要件門檻太低,組織流於浮濫,功能有限且易分化,並無實益。而程序規則部分,則隱含行政干預空間,故宜求簡。三、關於開放地方聯合組織跨縣市結盟,筆者認為既可全國性結盟,跨縣市自無不可,但除了創造更多工會外,並無實質作用或意涵,畢竟台灣幅員不大,區域的同質性高,看不出有成立跨縣市結盟來處理區域性勞動事務的必要性。四、關於現行產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之廢棄,筆者認為其細分乃當前工會零細化的根源,且給與政府干預工會籌組太大的權利,各界早已建議應予廢棄。至於可否以主計處職業分類為依據,筆者並無特別看法,範圍越大自屬更適。五、有關是否維持單一性工會,筆者認為單一性之規範,原意在保護工會免受資方或政黨分化另組工會對抗,今日已無此顧慮,卻成為工會被少數人把持的護身符,不利於工會發展,故應開放多元。當然多元性可能造成工會對立或競爭,但筆者認為工會如果因不再限制單一即生分立,代表其內部運作有問題,而對一個有問題的工會保護價值並不高於工會分立可能帶來的改革。六、有關是事業單位工會人數逾員工數二分之一時,可否強制其餘員工入會,筆者認為此乃政府明知結社自由權包括消極不結社自由,卻不敢取消現行強制入會制所採行的權宜之計,是實上並無法合理性解釋。筆者認同工會向非會員收取代理費,以防搭便車者(freeriders),但無法認同強制入會以任何形式存在。七、有關工會名稱,因其對工會運作與功能並無影響,應由工會自行決定即可,政府何勞多慮。惟為便於國際交流,其外文名稱宜採國際慣用的正確名稱。八、工會會務人員專職化問題,涉及工會財務負擔,現行事業單位工會無法做到日本工會自行負責的境地,這是現實的侷限。至於辦理會務請公假問題,對資方看似不公平,但如果事業單位如此計較,其勞動關係亦值憂慮。如取消現行工會法有關請公假辦理會務之保護,無疑宣告事業單位工會停擺。九、工會會費上下限問題,政府不宜再任加規範。工會如無法收取會費,代表其運作未獲會員認同,是工會應自行解決的家務事。政府在工會財務上的角色,應聚焦於財務監督,防止工會幹部貪腐。至於雇主應否協助工會代扣會費(checkoff),筆者認宜由團體協商決定,不適合以法律規定。另基層工會繳交上級工會會費問題,涉及權利義務對等,則依工會章程規定辦理,亦無須立法規範。十、有關不當勞動行為之規範,工會法修正草案所增列部分,可再參酌日本之規範,求其更週延。「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法則是否應驗在台灣工會的長期發展上,其實目前還看不到明顯轉折訊號。筆者認為台灣工會分立的趨勢還在上升之中,恐也因此而使勞政部門推動的社會對話機制受到牽絆。勞政部門面對全國性總工會四處插旗、各立山頭的紛亂,不僅很難確立對話窗口,還須費力去處理部分工會的激情演出,而且還不能質疑其代表性,這是勞政部門的苦悶。筆者不確定勞委會召開此次會議是否有此情結,綜觀其會議資料多次提及工會代表性問題,卻又語多保留、不願直陳,不知全國性工會能否從解讀到任何來自勞政部門的「關心」與難耐。但願筆者的解讀是只是主觀的臆測,否則全國性的工會幹部恐怕得再三玩味其中的意涵。勞動論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號台灣總工會會址:台中市北屯區興安路一段92號電話:04-22309009傳真:04-22309012網址:信箱:tpfl@ms39.hinet.net發行人:董文雅編輯顧問:洪清海總編輯:陳錦煌編者:林孟寬、何珍襄第一版第6期台灣總工會勞動論壇當當政政府府「「關關心心」」工工會會團團結結洪清海壹、歷年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一、民國19年我國政府批准國際勞工組織「設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二、民國25年12月23日國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資法,法規定成年工資以維持其本身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惜因壓經抗戰、勦匪、致未施行。遷臺後,因該法所定標準稍高,工業正起步,故未施行。該法已於75年12月3日總統令廢止。三、民國44年11月中國國民黨會議,總裁指示每月所得不足300者,應予改善。四、民國45年初訂基本工資為每月300元。五、民國53年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450元。六、民國57年3月16日發布「基本工資暫行辦法」,並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600元,每日20元。七、民國67年11月29日發布,自12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2,400元,每日80元。八、民國69年4月29日發布,自5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3,300元,每日110元。九、民國72年4月29日發布,自5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5,700元,每日190元。十、民國73年6月14日發布,自7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6,150,每日205元。十一、民國75年10月27日發布,自11月1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6,900,每日230元。十二、民國77年6月28日發布,自7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8,130,每日271元。十三、民國78年6月26日發布,自7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8,820,每日294元。十四、民國79年7月25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9,750,每日325元。十五、民國80年8月1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1,040,每日368元。十六、民國81年8月13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2,365元,每日412元,每小時51.5元。十七、民國82年8月13日發布,自8月16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3,350元,每日445元,每小時55.5元。十八、民國83年8月19日發布,自8月20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4,010,每日467元,每小時58.5元。十九、民國84年7月13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4,880元,每日469元,每小時62元。二十、民國85年8月31日發布,自九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5,360元,每日512元,每小時64元。二十一、民國86年10月16日發布,自10月16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每日528元,每小時66元。二十二、民國96年6月22日發布,自7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含例假日)。貳、法源:一、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及2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規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下列資料並研究之。(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二)躉售物價指數。(三)消費者物價指數。(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六)各業勞工工資。參、數字會說話一、主計處公佈最新調查,囿於通貨膨脹率的影響,上班族的薪資呈現負成長率,創下民國69以來新高。另報載98年度政府預算編列無著落,爰軍公教98年度確定不調薪。二、主計處發布97年8月份失業率為4.14%(近3年最高),其中大學以上失業率為5.26%(再創歷年新高)。三、台灣人民最富裕的5%與最貧窮的5%間隔幅度鉅增,貧富差距約有58倍,達到歷史高峰。四、行政院會已通過擴大照顧弱勢方案,包括97年9月實施的近貧家庭補貼方案,近貧線的上限劃在家庭月收入25,000元,家庭月收入25,000元以下到17,200元以上,政府將分級予以補貼,最高每月補貼6,000元。五、依據勞委會現行的計算公式,今年基本工資有8.74%的漲幅空間,至少要調漲1,512元,也就是要從17,280元調到18,792元。然勞工團體堅定要求,必須將過去十年沒有調漲的差額一次補足,也就是調漲6,075元,漲幅高達35%,使基本工資將自現行之17,280一舉躍升至23,355元。六、依據資料顯示,一般企業之薪資率約為8.8%(薪資成本占營業收入)。另,以目前我國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就業保險法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等規範,企業薪資二次成本約15~18%(不含分擔雇主風險之商業保險及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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