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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冶工字83号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
冶工字〔2014〕83号关于印发《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规范联营合作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合作队伍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在原有冶工字〔2012〕29号文件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14年5月20日主题词:联营工程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建设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2014年5月20日印发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联营项目管理,规范联营合作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合作队伍(以下简称联营合作方)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司”指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其中:建设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总部子公司:建设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建设公司所属分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联营合作方是指公司以外且具备工程项目需要的相应施工资质或劳务资质,有履约能力并愿意接受本管理办法约束的法人单位、其它经济组织。第四条联营项目是指由联营合作方运作获得并与我公司共同履行合同内容的项目。公司和联营合作方为发挥自身优势,签订联营协议书,组建项目经理部,承接工程项目、完成施工任务、实现经济效益、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第五条联营项目毛利率不低于8%(不含税)。原则上,专业单一的项目由专业公司主责,综合(土建占比较大)项目按区域由分公司主责。联营合作方缴纳管理费及联营项目任务分配由项目实施主责单位确定。第六条联营合作工程需对建设公司按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固定比例的缴纳利润用以维持日常管理。以单项合同额为基数,2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缴纳固定利润最低不低于1%;2亿元(含2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缴纳固定利润最低不低于1.2%。第七条联营项目分为以下两类:1.联营合作方全额投资合作模式:公司承接项目后,由公司和联营合作方共同组建项目部,联营合作方投入资金、材料、设备等生产要素,共同参与项目的成本管理,公司对联营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先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项目按照自营模式管理。(此类联营合作方的选择条件为:a.长期合作且信誉良好的合作方;b.联营合作方对所联营项目具有专业施工优势;c.各板块讨论,报建设公司领导班子同意后方可确定实行。)2.联营双方共同投入管理模式:项目承接后,各方根据项目的需要投入生产要素,联营双方共同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按照规定收取管理费用。项目完成后盈亏部分按联营协议书约定进行比例分配(具体投入方式及比例见第七章项目成本管理)。第八条联营项目管理必须坚持透明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管理的原则。所有联营项目必须纳入公司各业务系统的统一管理。第九条联营合作方须按照合同额的1%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在联营合作方保证金缴纳至300万元后,继续合作的联营项目可以免缴纳履约保证金。第二章联营合作方及联营项目资格审查第十条对联营项目规模审查应严格执行公司“四大聚焦”政策,抓大放小,对于土建项目产值小于3000万元、机电安装专业(不含主材)产值小于500万元且没有延续的项目不予合作。第十一条选择联营合作方时,应对联营合作方的信誉、公司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社会资源及业绩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与符合条件的联营合作方进行合作。(见附件1)第十二条对联营项目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应产业政策、法规进行审查,对项目业主资信进行评价(见附件2)。第十三条对联营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对项目的概况、工期、质量标准、项目规划、立项批准、资金来源、土地使用证等方面进行审查。(见附件3)第三章联营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条联营项目经理部由双方根据各自优势共同组建。1.针对第一种合作模式,我公司联营项目管理人员的必备的管理岗位是:项目经理。2.针对第二种合作模式,联营项目中我公司必备的管理岗位是:项目经理、造价人员、财务人员、材料员等。第十五条联营项目经理部所有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企业内部工资标准,由分公司考核并发放,成本计入项目部。第四章联营项目的管理策划与目标责任管理第十六条联营项目应做好项目策划。联营项目的项目策划应采取以分公司为主,联营项目经理部参与的形式进行。联营项目的管理策划目标应与联营合作方充分沟通,形成共识。第十七条联营项目策划的主要内容参照公司模板进行,策划的重点在于明确目标、识别风险、制定措施、落实各项职责、制定相关工作流程。第十八条联营项目应按照要求确定项目管理目标,落实项目经理部的目标管理责任,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联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包括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作为对项目经理部进行考核兑现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分公司应建立联营合作方资信档案,对联营合作方进行动态管理。建立联营项目管理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联营项目管理考核与评价管理程序,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考核方法及评价标准,对联营项目的各项活动和过程进行有效的考核与评价。根据考核结果,淘汰信誉不好、实力不够、水平不高的联营合作方,以确保联营项目处于受控状态。第五章联营项目的工程管理第二十条分公司工程部负责了解、掌握工程项目建设动态,具体落实满足合同要求的各项资源,明确对联营双方的明示与隐含的要求,及时与联营合作方一起与业主进行沟通和信息反馈。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履行过程中的直接责任部门,各联营施工项目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每个联营项目单独核算,实行成本分解、责任到人,在项目全过程做好项目的成本控制。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做好联营项目合同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及人员。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部应将所有合同文件报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归档。第二十三条联营项目经理部印章必须由我公司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并指定管理责任人和印章使用授权范围。项目部印章一般只能在对业主的工程变更、签证或出具联系函件等资料性文件时使用,不得用于材料采购和劳务分包等存在经济关系的合同。第二十四条联营项目的劳务管理方式为:1.联营项目劳务分承包方一律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各级公司按规定组织项目劳务招投标,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联营方共同参与。由分公司负责对劳务队伍直接管理和工资的直接发放。2.联营合作方有劳务队伍的可以参加本项目的劳务招投标,若条件与其他分包队伍相同,可优先考虑。第二十五条联营项目材料管理的重点是监控进场材料的质量以满足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监控材料的进场数量以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并作为付款的依据;监控材料消耗以满足成本控制的要求,并全面控制材料方面的经济风险。第二十六条联营项目经理部应对进场主要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供应商情况进行登记,建立验收台账。工程完工后,应将材料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验收记录、材料质量合格证明、验收台账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第二十七条属于联营合作方所属分包队伍采购的材料,不得以我公司、分公司或联营项目部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第二十八条联营的终止工程施工过程中,联营合作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联营合作关系,并向联营合作方提出索赔。1.业主或总包方提出不信任,联营合作方难以继续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或联营协议。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3.给十二冶的利益、信誉造成损害的。4.因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需要更换联营合作方的。5.不服从公司委派监管人员合理化建议的,并造成名誉损失的。由于联营合作方的原因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联营协议终止,联营合作方除承担业主或者甲方要求应赔偿部分的款项外,我公司还应扣除1%的履约保证金,对联营合作方的资信档案进行补充,纳入联营合作方黑名单。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项目管理内容,按照建设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联营项目的成本管理第三十条联营双方根据各自投入的股权比例进行项目最终的利润分成。项目成本核算的时间范围为从项目进场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完成为止。其中联营双方各自在项目部层面发生的差旅费及招待费不计入项目成本核算范围。第三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双方根据资金投入的比例,按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分成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1.若联营合作方投入项目所需全部资金,最终利润分成按2:8的比例分配,其中我公司占两成,联营合作方占八成。2.我公司在第一条基础上按双方投入资金总额每增加10%资金投入,我公司最终利润分成的比例在2:8比例分成的基础上增加一成。3.我公司资金投入所占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双方投入资金总额的30%,双方投入股权的比例不足整数的,按第二条计算规则采用插值法进行计算相应的利润分成比例。第三十二条联营双方各自以资金形式投入股权的,均按10%年利息计入项目成本。第三十三条联营项目经理部必须掌握项目的预算成本(包括量及价),及时收集材料、人工、机械等费用的原始票据,建立成本台账。第七章联营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工程款的收取和支付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使用。联营项目部财务人员主要负责项目的资金、财务与成本管理日常工作。第三十五条分公司应对联营项目所有经济合同原件(无论是否以公司名义签订)存档备案;对于以联营合作方名义签订的合同,还应建立合同执行情况台账,以监控合同的履行,全面掌握债权债务情况。第三十六条联营项目所收工程款必须全额汇入我公司账户,不得出现业主直接向联营方支付工程款现象;公司项目部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到业主处与业主核对收款数据(含业主拨付资金、甲供材),每季度必须有书面对账资料。第三十七条联营合作方所施工工程的营业税、其他税费的发票及完税证明应按时提供给联营项目部,若联营合作方不能提供营业税、其他税费的发票及完税证明,则由公司财务按照国家和企业内部相关规定进行扣除;第三十八条对联营项目工程回款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一律不返现金,不执行公司《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返回和贴现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用银行承兑汇票上交公司款项的,加收4%贴现利息。第八章联营项目的结算管理第三十九条联营工程对联营合作方的结算1.按照公司与联营合作方所属分包队伍所签分包合同中进度款的计量办法和节点,相应进行中期结算,并以此作为进度款对外支付的依据。2.上报总包单位并向业主报送的结算,不能作为总包单位对联营分包单位的最终结算,联营合作方须书面承诺仅供报业主审核使用,方可加盖公章向业主报送最终结算书。3.对联营合作方的最终结算必须在与业主办理完最终工程结算后方可办理。第四十条联营项目在签订联营协议时,应对工程结算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结算时限,对于因联营单位原因久拖不办的工程结算,总包单位及项目部可直接组织相关人员办理结算,对于结算结果,联营单位应无条件认可,并承担办理结算当中的有关费用和给予结算人员3—5‰的奖励。此项费用应从联营工程尾款中直接支付。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联营项目。第四十二条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公司登记备案。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颁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其他文件及办法一律作废,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联营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2.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评审表3.合作项目基本情况评审表附件1:联营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年月日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及电话联系人及电话电子邮箱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企业性质资质等级安全许可证资产负债率流动资金状况经营范围近三年营业收入人力资源状况职工总数高工工程师助工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技术工人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工程业绩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已完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结算值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附件2: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评审表年月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电话建设单位简介对建设单位的评价附件3:合作项目基本情况评审表年月日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工程概况立项批准文号环评审批规划许可证项目设计资金来源土地使用证评审结果主体单位公司领导建设公司主管领导附件4联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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