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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日前发布。员工持股不是新鲜事。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企业对职工持股进行了尝试。总的来说,职工持股在调动职工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过失败的教训。有些实施职工持股的企业,出现持股员工人数明显过多、重激励轻约束、股权退出难、新的“大锅饭”等情况,有的甚至产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现在,为何国有企业要开展员工持股?此次试点与以往的职工持股有何不同?国企为何要实施员工持股?留住人才,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说,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这是党的文件首次明确了员工持股制度,也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对实施员工持股提出的新要求。此次员工持股《试点意见》吸收了以往经验教训。与过去的职工持股相比,此次国企员工持股试点目标定位高。具体来说,主要有3个目的:一是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吸引和留住人才,保持核心人才队伍的稳定性。三是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比较而言,以往的职工持股侧重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某个具体方面的问题,如上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推进股份制改革,一些企业搞了职工持股会;90年代中后期为使某些国有企业改制退出,一些企业让部分职工收购国有资产或进行持股等。改革的统筹性更强。《试点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不是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改革政策,而是与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政策统筹推进。规范性要求比较全面。《试点意见》就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涉及的试点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入股方式、入股价格、股权结构、持股比例、股权流转等关键事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此次出台的《试点意见》不影响过去已经开展的各种职工持股。哪些国企可试点?应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哪些国企可以试点员工持股?《试点意见》明确,首先应当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没有实现混合所有制的国企、国有参股的企业,不适用于此次员工持股试点。开展试点,企业还要具备4种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起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解释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企业、省级国有一级企业的企业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管理层级多、业务种类多,而且大部分属于国有独资且主要职能为资本管控,不少企业经营业务还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些特点使得在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操作具有较大复杂性。因此,此次员工持股试点,会选取资产规模相对适中、业务种类相对较少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进行。首批试点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目前规划数量为中央企业总共选取10户、地方国企每个省份选取5—10户。国资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怎么持?员工持股总量不高于30%,单一员工持股不高于1%,不搞全员持股,避免持股固化员工持股怎么持?可以自由转让吗?持股的上限是多少?《试点意见》作出了系统规范。员工持股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员工持股须以货币出资。《试点意见》规定,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员工持股总量、个人都有上限。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企业还可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强调,实施员工持股后,必须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员工持股将采取动态调整,避免持股僵化固化。《试点意见》提出,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会不会造成国资流失?避免一哄而起,严防利益输送,主要采取增资扩股方式,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员工持股后,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解释说,《试点意见》针对员工持股试点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提出一系列防范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流失。首先,明确只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分别从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成熟一户开展一户,防止一哄而起。其次,对员工持股涉及的关键环节严格规范。“增量引入、利益绑定”是员工持股试点的重要原则。这意味着试点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入股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且国有股东、试点企业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也不得向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三是防止利益输送。《试点意见》明确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对国有企业和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加强审计监督。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和监管管理。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国有企业与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员工持股企业要进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白天亮)冷却塔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本文标题:四问国企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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