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ppt版4-11-12问题讲义】房地产的涉税难题处理及对策
1房产行业涉税难题处理及对策一主讲:余华均主任会计师•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企业风险管理顾问国际注册科技经费管理咨询师•擅长:企业风险管理财税隐患实操财税规范实操财税优化实操•实践:房地产行业石油石化行业高新技术行业软信行业汽车行业服务机构:广州卓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会计网校广州分校)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04号华普大厦西座7001室服务网站:www.zosedu.com联系电话:020-85586300卓晟教育zosedu.com卓晟财税智慧广东高端财务人平台★坐席有限,报名从速,报满截止!2房产行业涉税难题处理及对策(1)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2)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3)产权式酒店经营方式的税务处理(4)土地闲置费扣除的税务处理(5)商铺售后返租的财税处理(6)房企代垫首付和购房返税的营业税处理(7)合作建房的税务处理(8)房企汇算清缴中的成本与收入的税务处理3房产行业涉税难题处理及对策(9)房地产企业与业主间违约金的处理(10)房地产预收的诚意金、订金、定金的处理(11)“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营业税处理(1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拆迁补偿方式的涉税政策(13)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税务处理(14)预收款可以作为房企广告费、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15)房企销售未完工产品的税费处理(16)售楼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4房产行业涉税难题处理及对策(17)卖精装房送家电、家俱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18)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19)转让人防设施的税务处理(20)项目公司注销前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21)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给予土地返还款的财税处理(22)房地产企业因逾期交房而按合同规定支付给购房者的违约金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23)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请问售楼部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该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原值?5房产行业涉税难题处理及对策(24)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这笔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2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30%的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2年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这种情况涉及个人所得税吗?6一、拆迁还房账务与税务处理(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是,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7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8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贷:主营业务收入9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贷:开发产品10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11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12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2)计税依据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13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2)计税依据②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则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计税营业额,一是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是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14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15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16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17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8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该房地产公司用自建商品房抵偿应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19拆迁还房案例分析江西省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度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在安置方式上,公司采取“拆一还一,就地安置,差价核算,自行过渡”的产权调换方式对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10年6月该公司用已完工1000平方米的自建商品房偿还被拆迁人(其中等面积还原部分800平方米),同类住宅房屋建造成本2200元/平方米,销售价格3500元/平方米。要求:请进行有关的税务处理分析。20(一)营业税处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就其还原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即本例中的商品房建安造价)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88000元(800×2200×5%)。而对超出部分则按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5000元(200×3500×5%)。拆迁还房案例分析21(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上述“拆一还一”行为,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拆一还一”等面积部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为2800000元(800×3500),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是2800000元,假如江西省规定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56000元(2800000元×2%)。拆迁还房案例分析22(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为简化计算,假设本例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等同于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由此可以看出,“拆一还一”行为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是一致的,视同销售收入及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支出均为2800000元。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所得1040000元〔(3500-2200)×800〕。拆迁还房案例分析23A公司2008年5月开发某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该项目用地面积21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31900平方米,可供销售面积29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面积为7900平方米,其余21100平方米的住宅由A公司自由销售或使用。该项目于2009年5月完工。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的回迁房面积共7900平方米。2010年1月正式对外销售,并于当月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4770万元(21100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拆迁还房案例分析24该项目工程已竣工决算,开发成本为6000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零,前期工程费7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2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16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开发间接费300万元。向某公司借款的利息400万元(假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但没有按照项目进行分配利息依据没有银行的利息票据。请分析有关“拆一还一”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拆迁还房案例分析25(一)账务处理计算过程如下:1.开发成本6000万元,利息费用400万元。2.拆迁补偿费支出=7900×0.7=553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拆迁补偿费不能认为只是拆迁户7900平方米,而是整个楼盘的,需要在总可售面积29000平方米中分摊。视同销售收入=7900×0.7=5530(万元)。拆迁还房案例分析26(一)账务处理3.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6400+5530)÷29000=4113.7931(元/平方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29000平方米是作为总可售面积计算的,不能减去拆迁户的7900平方米,即不能以21100平方米作为分母否则就会虚增成本。4.视同销售成本=4113.7931×7900=3249.8965(万元);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拆迁还房案例分析27会计处理如下: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5530贷:应付账款—
本文标题:【ppt版4-11-12问题讲义】房地产的涉税难题处理及对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57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