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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失爆考核办法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等违章使用机电设备现象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井下电气设备失爆及机电设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第一条井下出现电气设备失爆现象,一经查出,按每台/处失爆5000元为标准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比例如下:(1)责任单位承担80%,处罚4000元,由相关管理人员及操作责任人存担,其中:队长800元,书记500元,机电队长1000元,其它1700元由单位落实到相关责任人。(2)井级领导承担20%,处罚1000元,其中:机电井长处罚500元,井长处罚200元,安全井长处罚300元。第三条其它机电设备违章使用处罚分摊比例井长占罚款总额的5%,分管副井长占罚款总额的10%,井级业务部门占罚款总额的10%,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占罚款总额的40%,其余罚款由责任单位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员。第四条要求(一)两井必须高度重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现场员工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机电管理和检查监督。(二)上级部门、公司安全质量部防爆检查组、机电部查出的失爆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其它机电设备违章使用视情况限期整改,并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建立电气设备失爆等台帐。(三)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机电部必须严格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的加倍处罚。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更改,不允许将罚款摊给无辜的人,一经发现加倍处罚。对于态度恶劣辱骂、殴打检查人员的中层干部,建议组织部门参与处理。(四)开展电气设备失爆检查时由责任单位派人参与(并自行携带工具),检查时现场不得少于三人,严格对照机电设备失爆规范检查,严禁弄虚作假。(五)对查处情况有异议的可按程序逐级申诉,最终由公司机电副总经理裁决。(六)井级单位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整改。
本文标题:煤矿培训:电气设备失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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