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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讲座心得2011.5.3一、基本养老保险1、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首次将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纳入视同缴费年限。2、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强制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主要针对农民工。其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但具体条件和方式需进一步学习。3、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未满15年的员工,分两种情况:如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5年,则企业需要一起补交;如未满15年,企业则不需补交。补交的年限目前全国无统一标准,一般追溯至当地相关法令发布之前(2008年)。二、工伤保险1、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注意第一种类型,与过失犯罪区别开,过失犯罪算工伤。如:绿化工打翻二楼盆栽,导致路人受伤的同时自己也受伤,算工伤。首次将吸毒纳入不认定为工伤的范围。2、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注意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应承担的工伤赔付费用范围。3、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在保障员工发生工伤得到及时救助的同时,赋予了社保机构的代位追偿权,及拍卖权。今后除工伤赔付之外,如企业不按时缴纳社保费用,社保机构可截留其银行账户资金,甚至拍卖其资产。4、目前在工伤制度上尽量往劳动者利益靠拢,比如退休后产生的职业病、单位体育活动中受伤都可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亡补助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而提高,目前大约为可支配收入的20倍。5、实习生、返聘人员、国外派遣工有制度建议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商业险)6、高流动性行业可以按企业经营的某种比例(如工地建筑面积)收取失业保险费,不按人头缴费,可规避入职而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时的企业费用风险。三、失业和生育保险1、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规定了男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是其配偶无单位的情况下,其妻子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四、其它单位未按应缴工资总额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经查证补交时,按实际工资总额补交。应缴工资在社平基数的60%-300%范围内,实际工资总额可能会大于此数,特别是对于收入较高的企业。
本文标题:社保讲座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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