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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2010年2月1日召开的公司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2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第七条董事的薪酬标准1、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年薪,年薪幅度为人民币15万元至50万元(含税)之间。2、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6万元(含税)。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条监事的薪酬标准1、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监事,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年薪,年薪幅度为人民币5万元至人民币30万元(含税)之间。2、在股东单位任职的监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第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年薪幅度为人民币15万元至50万元(含税)之间。第十条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孰高者确定。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十一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1、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3、公司盈利状况。4、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3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第五章薪酬的支付第十四条基本年薪:分为十二个月,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每月按考勤结算并于次月20日之前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发放。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按年考核兑现发放。绩效年薪根据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经考核兑现后发放,公司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年业绩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薪酬额度并预提。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薪酬。代扣代缴: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第六章其他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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