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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技工职业技能考试 > 17版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1页/共5页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㈠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1.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生产工作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指后者。㈡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略)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㈡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第2页/共5页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㈠从法的不同阶层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使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层级《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补充:《立法法》第82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补充: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⑴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第3页/共5页况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⑶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㈡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他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㈢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就属于综合性法律,《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是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如《煤炭法》既是煤炭工业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的单行法。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既是煤矿安全监察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单行法和配套法。【2015.1】下列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安全生产立法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B.安全生产法规可分为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4页/共5页C.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可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D.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可分为国务院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答案】A【2014.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般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下列关于其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低于行政规章、国家强制性标准B.高于安全生产法,低于宪法C.低于宪法和安全生产法D.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效力一致【答案】C【2012.71】同一层级法律文件在同一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在法律适用上应为()。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B、成文法优于判例法C、单行法优于综合法D、特殊法优于普通法E、普通法优于特殊法【答案】AD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㈠《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㈡《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基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这是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平行的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依照法定职权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时所发生的横向的协调关系。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第5页/共5页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㈢《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2008.4】《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是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二是预防为主的原则,三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四是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五是()的原则。A.综合监管、联合执法B.社会监督、综合治理C.政府监管、群众监督D.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答案】B
本文标题:17版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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