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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前任外交部长李肇星新任外交部长杨洁篪2007年11月25日,中国外交部在北京举行主题为“中国外交与北京奥运”的公众开放日活动。图为外交部长杨洁篪与奥运冠军邓亚萍在外交部橄榄厅展开趣味乒乓球大赛。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第一节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关系和使馆概说(一)外交和外交关系外交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外交关系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际组织等各种形式的外交活动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外交关系正式的半外交非正式双方互派常驻使节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二)外交关系法•国际习惯•国际条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4.18签署,1964.4.24生效,我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14条和第16条提出保留,摒除其中教廷使节之规定对中国的适用。–在维也纳公约基础上,我国1986年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三)外交机关A.中央外交关系机关国家元首——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政府及其首脑——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外交部门——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对外交往中当然地代表国家,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不需要出示和提交全权证书。且在外国时,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答案:B(03-20)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A.甲某B.乙某C.丙某D.丁某B.驻外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常驻临时(特别使团)派驻他国的使馆常驻国际组织的使团事务性使团礼仪性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外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四)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2、使馆的职务•(1)代表派遣国•(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6)其他3、使馆的人员使馆馆长使馆其他人员大使公使代办注意:A.临时代办不是一级馆长。B.使馆馆长的等级不同,除了位次和礼仪上有所区别外,在其他方面不应有任何差别。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参赞、武官、秘书、随员使馆人员注意:私人仆役不在使馆人员编制之列译员、会计、打字员等司机、厨师、传递员等外交代表•使馆人员的派遣与职务终止–派遣国指定人选–馆长、武官须征得接受国同意,而其他外交人员原则上自由委派。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赴任与到任A.大使、公使须携带并递交国书。B.代办须携带并递交由派遣国外长签署的并向接受国外长发出的介绍书。外交代表职务终止1.任期届满2.派遣国召回3.接受国要求召回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1949年10月2日,中国和苏联建交。苏联是第一个承认并与新中国建交的国家。图为当年10月16日苏首任驻华大使罗申(前排右六)向毛泽东主席递交国书后合影。苏联首任驻华大使罗申向毛泽东主席递交的国书毛泽东主席亲笔签署、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副署的中国首任驻苏联大使王稼祥的国书。这是新中国的第一份国书。4、外交团外交团是对各国驻在一国首都的外交人员的总称。其制度不是基于某种国际法规范而是依外交传统和国际惯例而设立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使馆和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等理论观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指出:“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二、外交特权与豁免(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用国旗、国徽–2.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美国驻伊朗外交和领事人员案(CaseConcerningUnitedStatesDiplomaticandConsularStaffinTehran)1979年11月4日,在德黑兰美国驻伊朗大使馆门前发生大规模的群众示威游行。美国大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保护,伊朗当局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游行队伍闯进了大使馆,扣留了使馆内的美国使馆人员和领事人员及工作人员50多人,捣毁了使馆的档案文件。11月5日,在伊朗大不里士和舍拉子的美国领事馆也发生同类事件。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国际法院宣布:伊朗政府违反对美国承担的条约义务,伊朗政府应立即释放被扣留的全部美国人,保证他们安全离境并不得对他们进行任何审讯,伊朗应对此侵权行为赔偿美国的损失并将造成此侵权事故的人员交主管当局惩处。1980年5月24日,国际法院在伊朗缺席下作出了判决。国际法院认为:1、在11月4日和5日的袭击使领馆事件中,因不能证明这些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的职务行为,所以不能归因于国家。由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规定了使领馆、外交和领事人员、档案文件的不可侵犯,接受国有义务给予保护。事发后,美国使领馆请求保护,但伊朗政府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馆及其人员,所以国际法院得出结论,伊朗完全没有履行它的条约义务。2、武力分子占领使馆后,伊朗政府不仅没有采取缓和措施,其总理反而宣称人质应继续扣留。这就表明这些行为已转化成国家行为了。继续占领使馆和扣留人质,伊朗一再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合作和领事关系条约》第2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判定:•根据本判决指出的事实,伊朗在许多方面业已违反,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伊朗违反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应负国际责任。•伊朗政府必须立即采取一切行动缓和由于1979年11月4日及其后发生的事情所引起的局势,为此目的,双方应达成协议。2011年11月29日,在伊朗首都德黑兰,示威者试图冲进英国驻伊大使馆•2011年11月29日,伊朗数百名学生在位于德黑兰市中心的英国驻伊大使馆附近示威,其中几十人闯进大使馆内部。示威者投掷石头及汽油弹、拿下并焚烧英国国旗及馆内文件,又挥舞拿走的英女王画像。6名大使馆职员一度被挟持,但在伊朗警方协助下获释。•冲击事件爆发后,英国外交部迅速做出反应,对此表示强烈谴责。作为回应措施,11月30日英国宣布关闭伊朗驻伦敦使馆,并限期48小时要求所有伊朗外交官离境;同时,西方各国纷纷响应,召回本国驻伊大使。•在冲击使馆事件的刺激下,欧美近日接连加码严厉制裁伊朗。西方大国发起对伊朗的制裁理由是怀疑其试图发展核武器,但伊朗则坚称其是和平利用核能。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使馆案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在空袭南联盟期间,悍然使用5枚导弹,从不同角度袭击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造成馆舍严重毁坏,3名新闻工作者死亡和其他人员伤亡。北约对中国使馆的袭击是对国际法的肆意践踏。它不仅粗暴地侵犯了外交特权与豁免,而且构成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肆意破坏,严重地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国际社会对此纷纷予以谴责。中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要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公开、正式向中国政府、中国人民和受害者家属表示道歉;对袭击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迅速公布调查的结果;严惩肇事者。美国及其他北约国家领导人先后就袭击事件向中国政府、中国人民和受害者家属表示公开道歉,1999年7月30日,中美两国政府就美国轰炸中国驻南使馆所造成的中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评析:•本案涉及第三国/国际组织而非接受国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侵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尽管主要制约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一般国际法并不禁止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侵犯另一个主权国家驻外使馆的馆舍。•外交使馆馆舍神圣不可侵犯,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即使在战争中也须受到保护,这是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3.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4.通讯自由(可以使用明码、密码通讯,还可以使用外交信使或外交邮袋)–5.行动及旅行自由(但各国设立的外国人禁止旅游的区域或禁止进入的区域例外。)–6.免纳捐税、关税(使馆的公共用品免除关税,使馆的各种直接税收也被免除)(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①刑事管辖豁免•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③无作证义务4种例外情形注意:A.管辖豁免,由派遣国明示放弃才有效力。B.诉讼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1856年荷兰驻美国使节杜布瓦拒绝出庭作证案1856年在美国华盛顿发生一起杀人案,当该案发生时,荷兰驻美国的使节杜布瓦在场。杜布瓦的作证对美国审理此案有绝对的必要。因此,美国国务卿请求杜布瓦出庭作证,虽然承认杜布瓦没有义务这样做。尽管各国驻美国华盛顿的使节对杜布瓦进行了劝告,杜布瓦仍拒绝照办,没有出庭作证。于是,美国政府就此向荷兰政府提出交涉。而荷兰政府了同意杜布瓦的拒绝,只准许他在美国国务卿面前宣誓作证。但是,依照当地的法律,不在司法机关作证的证词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最后,美国政府没有再要杜布瓦作证,而要求荷兰政府将他召回。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一)外交使节在法律上没有义务作为证人提供证言根据国际法,外交使节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因此,不能被迫、或者被请求在民事、刑事或行政法院出庭作证。杜布瓦拒绝美国政府的出庭作证的要求,这不违反国际法。(二)同意出庭作证的外交使节必须放弃特权与豁免外交使节有与驻在国合作的必要,当使馆人员目睹现场的情况,驻在国为使发生的案件能及时破获,要求提供证言时,可以提共证言,但不是到法庭,而是驻在国派人到使馆人员的办公地方去。如果必须要目睹现场的使馆人员到法庭作证时,该使馆人员必须放弃外交特权与豁免,这种权利的放弃,只有经他的本国同意后才行。(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4.免纳捐税一般原则是免征直接税,而不免征间接税。(直接税指对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征收的捐税及对消费者直接征收的捐税;间接税指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中的捐税)。5.免除关税和行李查验6.其他特权和豁免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并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募捐、征用等军事义务。(四)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权。–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但有限制–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仅有一般优惠。–4.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仅就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接受国国民执行职务范围之内;新到任安家物品免税(五)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允许过境;不可侵犯权和相应的豁免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1)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2)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3)威胁进行任何这类攻击(4)企图进行任何这种攻击(5)参与任何这类攻击国家有依法预防、禁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合作义务:1.国内法上犯罪2.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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