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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失业保险Page2学习要点失业保险制度概述失业保险的理论基础中国内地的失业保险制度Page3重点问题:失业保险的含义和类型失业保险产生的原因和作用失业保险的理论基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Page4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一)失业的含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失业:劳动者劳动过程中断——广义的失业:1)在劳动年龄范围内;2)有劳动能力;3)有就业意愿;4)没有找到任何工作两个衡量指标:失业率;失业的持续时间Page5失业水平与失业程度两者相乘的结果,决定失业率的高低,能够综合地反映一个社会失业的全貌。年失业率的计算公式?周平均失业持续期失业人数就业人数该年度的失业人数52Page6(二)失业的类型——根据意愿可以分为: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根据失业特征及失业根本引发机制: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和季节性失业——根据失业表现形式:显性失业(登记失业)与隐性失业——根据失业程度大小:完全失业与部分失业西方国家,失业率在4%左右被视为“充分就业”。Page7二、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的特征1.对象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2.原因在于社会经济因素3.待遇领取期限较短4.保险目的多元性Page8(二)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2.自愿保险补贴制度3.失业援助制度——一次性失业救济或一次性解雇费;——对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提供较低的失业救济;——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4.双重失业保险制度Page9(三)失业保险的目标和功能1.失业保险的目标基本目标: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派生目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体表现:改进失业社会成本分配(分散风险)失业保险基金“蓄水池”功能(缓解冲击)鼓励企业稳定雇佣关系(减少劳动力流失)促进劳动者提高素质(提高匹配度)Page102.失业保险的功能1.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2.通过对劳动力的保护和改善,促进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3.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相配套,促进经济体制的改革Page11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原因直接原因:机器化生产下劳动力的替代效应社会表现:失业成为每一位劳动者都可能面临的社会风险宏观影响:失业问题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Page12(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世纪中叶,欧洲各国工会成立了互助会——1901年,比利时出现政府资助的失业保险(工会管理、自愿参加)——1905年法国率先颁布《失业保险法》(非强制性)挪威(1906)、丹麦(1907)也建立非强制性自愿保险1911年,英国建立第一个全国性强制性失业保险法——其后,意大利、奥地利、波兰、德国等也实施了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美国则于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包含了失业保险。中国,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待业保险)Page13第二节失业保险的理论基础(一)古典失业理论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货币工资具有完全弹性,一旦出现劳动力供求不平衡,货币工资会做出反应,直到新的均衡。失业现象——货币工资↓——实际工资↓——劳动力需求↑——充分就业核心:以自由竞争为假设,否定失业的普遍性对策: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充分竞争(事前为主)Page14(二)凯恩斯失业理论1.“有效需求不足”的失业理论三大心理定律: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资本边际效益递减及流动偏好2.提出“非自愿性失业”主张政府干预经济Page15(三)供给学派的失业理论1.“供给管理”——将经济分为厂商和居民户两个部门——税率会影响劳动供给,即存在替代效应(收入效应较弱)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税”政策主张3.政府职责:整合、规范劳动力市场;整理和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实施限额递减的失业救济Page16(四)刘易斯的就业理论1954年发表《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一文提出通过“工业化”解决农业劳动力过剩发展中国家经济存在二元结构——发达的工业部门与相对落后的农业部门“均衡点”是两个部门收益一致政策主张:工业扩张、先进部门资本积累、加强劳动力转移Page17(五)新古典综合学派的“结构性失业”理论“滞涨现象”的出现微观市场的不完全性和结构变化引起滞涨现象——传统产业萧条、衰落造成产业劳动者失业且不适应新的技术要求——经济发展不平衡,地理位置限制政策建议:人力资本投资、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大培训投入——完善就业信息服务——鼓励劳动力流动Page18(六)货币学派的“自然失业率”理论“自然失业率”是充分就业下的失业率——由于信息不完全、劳动力流动或工作搜寻出现的摩擦性失业——自愿性失业——挑剔对待各种就业机会的等待性失业政策建议:——搭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信息交互平台——普及教育,鼓励培训和强化劳动力流动——实行负所得税政策Page19(七)新凯恩斯主义的黏性工资理论引入原凯恩斯主义所忽视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和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假设吸纳了理性预期假设核心观点:名义工资黏性论和实际工资黏性论隐性合同论、效率工资论、局中人—局外人理论和失业滞后论政策建议:——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改革失业福利政策Page20第三节中国内地的失业保险制度一、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20世纪50年代的失业救济制度1950年6月,政务院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筹集资金:政府拨款、企业和工人缴费(企业1%,在业工人1%)救济对象:新中国成立后失业人员和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救济办法: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返乡生产或移民垦荒、发放救济金等1956年,失业救济相应结束Page21(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创建1986年7月到1993年4月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创建时期;“文革”结束和1978年改革开放,出现第二次失业高峰;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以国企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初建。Page221.待业保险对象:宣告破产国营企业职工;濒临破产国营企业在整顿期间的精简职工;国企终止、解除的劳动合同职工;国企辞退的职工2.基金筹集:国企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缴纳,税前列支3.待遇标准:标准工资的50%~75%待业救济金Page23(三)失业保险制度的确立1.1993年改革内容为应对第三次失业高峰,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部分调整:——扩大实施范围——将省级统筹调整为县、市际统筹,建立调剂金——明确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紧密联系——费基调整为工资总额(原标准工资),费率在0.6%~1%间——改变计发办法,标准为救济金的120%~150%Page242.1998年末通过,1999年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1)突破和变化:——制度正式称为“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强调职工缴费义务(政府、企业及个人)——放宽待遇享受条件——调整给付期限和计发办法——对失业救济及失业保险制度衔接作出规定Page25(2)《失业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1)参保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Page262)失业保险基金:基金构成项目:城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基金利息、财政补贴、纳入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基金支出项目: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的医疗补助、死亡人员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等、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补贴、其他费用基金市级统筹为主,具体各地自行规定Page273)失业保险待遇:——参加失业保险,且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本人自愿中断就业——登记失业,且有求职意愿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最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1~5年12个月5~10年18个月10年及以上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的期限表Page284)农民工参保:农民工本人不缴纳;连续工作满1年,并由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等,由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Page295)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第51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Page30二、失业保险制度的调整“三条基本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基本保障线相互衔接,构成了“福利+保险+救助”型混合体制Page31(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载体:“再就业服务中心”1.职责包括:——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组织、安排下岗职工转岗培训和职业训练Page322.资金来源“三三制”原则筹集,由政府、企业及社会共同承担,财政兜底3.性质和功能——带有计划体制特征——市场取向的特征Page33(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前在全国所有城市及县建立此制度;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低保制度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配套政策,是最后一道安全网Page34覆盖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差额保障)——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差额保障)——“三无”人员城市居民(全额保障)Page35(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三条基本保障线”的三步走计划:第一步,“双轨”阶段第二步,“转轨”阶段(2001年)第三步,“并轨”阶段(2003年)2005年以后政府开始推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2007年基本完成并轨工作。Page36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一)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1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1)为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提供法律依据;2)建立起就业与失业保险联动机制Page37(二)社会保险法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1)适用范围扩展至“境内用人单位和个人”;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与企业共同缴费3)“失业领取待遇期间可参加基本医保且享受待遇”,“基本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2)待遇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失业保险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4)个人死亡时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只能选一项5)逐步实现省际统筹Page38(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17年人社部向社会征求《失业保险条例(修订意见稿)》与现行制度相比,有八方面的修改1)健全制度功能,增加了预防失业3)降低缴费费率,3%费率调整为不超过2%4)拓宽基金支出范围2)扩大覆盖范围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员5)预防失业,新增技能提升补贴和稳岗补贴等6)扩大受益对象,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和稳岗补贴7)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保办法8)完善监督管理体系Page39实施效果:2016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8089亿人次(其中,农民工为0.4659亿人次,领取待遇人数为230万人次)——2017年,参保人数为1.8784亿人次基金收入为1092.5亿元,支出891亿元Page40【案例1】王某今年50岁。2010年,王某40岁时,因连续旷工15天被单位除名。王某失业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来他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刚领
本文标题:第八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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