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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执行程序论第二十二章执行程序概述第一节执行概述第二节执行原则第一节执行概述一、执行(一)执行的概念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国家运用强制力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根据执行的行为对象,可分为民事执行、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三类。(二)执行的特征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执行手段的强制性执行过程发法定性执行程序的补救性二、执行程序(一)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程序,是调整和规范机构、当事人及协助执行人等进行执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1.将民事执行程序归入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2.将民事执行程序分别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予以规定3.将民事执行程序规定在破产法中4.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单独立法三、执行主体(一)执行主体的概念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二)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又称执行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内设的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专门的职能机构。(三)执行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包括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第二节执行原则一、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原则二、与说服相结合原则三、法院执行与相关单位协助的原则四、维护人权原则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一节执行的根据和时限第二节执行管辖与执行监督第一节执行的根据和时限一、执行根据(一)执行根据的概念执行根据是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二)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具有给付内容3.必须是义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或拒不履行义务(三)执行根据的种类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2.法律规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四)执行根据的效力执行根据的效力应从对事效力、对人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四方面进行理解。二、执行时限(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二)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三)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四)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7日内确定承办人第二节执行管辖与执行监督一、执行管辖(一)执行管辖的概念执行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法院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具体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执行管辖的种类1.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三)执行管辖权争议的处理1.选择管辖。2.指定管辖。3.选择权的转移或提级执行。二、执行监督(—)执行监督的概念执行监督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权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和管理的一项制度。(二)执行监督的主要措施1.督促执行。2.指定执行。3.暂缓执行。4.不予执行。第二十四章执行措施第一节财产报告与执行联动第二节对财产的执行措施第三节对行为的执行措施第四节保障性执行措施第四节执行中止、终结与回转第一节财产报告与执行联动一、财产报告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执行联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节对财产的执行措施一、对动产的执行措施(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的收入(三)查询、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的财产二、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措施。第三节对行为的执行措施指定交付财物、票证和完成行为的措施:(一)交付财物包括交付种类物和特定物(二)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第四节保障性执行措施保障性执行措施包括:(一)搜查。(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支付迟延履行金。(四)继续执行制度。(五)执行第三人财产制度。第二十五章执行过程第一节执行程序的启动第二节执行和解与执行异议第三节执行担保与执行承担第一节执行程序的启动一、执行开始(一)执行开始的条件1.成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被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或应当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的继受人;3.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明确;4.义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定之义务,并继续有规避履行之虞;5.申请提出申请未超过执行时效;6.执行案件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执行开始的方式申请人申请执行、移交执行、委托执行三种方式。二、执行公开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三、执行过程执行过程是执行措施具体实施、权利人权利逐步得以实现和满足的过程。第二节执行和解与执行异议一、执行和解(一)执行和解的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并达成协议,以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诉讼行为。(二)执行和解的程序执行和解的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三)执行和解的效力1.协议能够重新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协议具有终结执行和中止执行的效力3.执行和解的协议不具有撤消原执行根据的效力4.和解协议具有中断、申请、恢复执行之时效的效力二、执行异议(一)执行异议的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二)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必备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主体之外的厉害关系人2.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只能是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3.案外第三人的执行异议必须确有理由4.案外第三人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三节执行担保与执行承担一、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二、执行承担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被执行主体会出现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突发情况,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法律允许有条件的变更被执行主体。第四节执行中止、终结与回转一、执行中止(一)执行中止的概念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了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执行法院不得不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二)引起执行中止的情形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执行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执行终结(一)执行终结的概念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理由而导致执行程序不得不宣告结束的一种制度。(二)执行终结的情形1.申请人撤消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三、执行回转(一)执行回转的概念执行回转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或在执行结束后,由于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消或变更,由法院裁定,将别执行人的财产和权利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状态的一项执行制度。(二)执行回转的条件1.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变更或撤消;2.原执行根据已被执行完毕或已部分执行;3.原取得财产的人拒不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本文标题:第五编 执行程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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