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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风险点及控制措施【摘要】代理信托业务曾经是商业银行维护客户融资需求和投资收益的重要产品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从传统息差收入向中间业务收入转型的重要渠道。但是自2012年起,多款信托产品出现的兑付风险,引起了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和警惕,以防止信托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本文旨在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信托计划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对代理信托计划的选择提供参考,以确保银信合作的健康发展。【关键词】商业银行;代理信托;风险;控制1.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现状2012年我国金融市场迎来了第一个信托产品集中兑付期,曾经占信托资产总规模比例达17.24%的房地产信托(不含基础产业),在国家限购政策不变、房地产销量下滑、房价拐点隐现的情况下,开始逐渐降温,多款房地产信托产品出现兑付困难,不得不选择债务重组或延期兑付。一叶知秋,从房地产信托的大起大落,可以看出信托产品超常规发展后,所必经的理性回归,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面临巨大挑战。各商业银行纷纷调整代理策略,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率先上收审批权限,压缩代理规模,以防范信托产品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然而信托行业是我国唯一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子行业。在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仍依靠大规模投融资拉动的时候,信托产品以宽泛的融资渠道,丰富的投资方向继续受到追捧。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13年二季度,信托资产总规模已超过9万亿元,超过保险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行业。信托产品在满足银行个人客户的投资需求和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对银行而言,银信合作仍然不可或缺,但是代理过程中的风险是银行必须正视的。2.信托产品的风险体现总体而言,信托公司拥有比较严密而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项目审批机制,每一款信托产品均设计相对有效的避险方案,尽可能将信托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但由于每一单信托项目不同,各个信托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同,信托经理人的能力、经验不同,所以每一款产品隐含的风险来源、大小各异。信托产品所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管人和代理银行等各个利益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也各不相同。2.1投资人的风险2.1.1兑付风险如果委托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受托人或者要求保证人偿还,或者提请司法程序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无论何种方式,都将不同程度地影响信托产品的按时兑付,影响受益人的投资收益甚至是本金安全。2.1.2信托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信托计划一般会根据委托人的资金状况,约定提前终止条款,允许委托人在达到一定条件时,提前偿还信托贷款。委托人的提前还款行为,必将打乱信托受益人的资金安排,而无法取得预期的收益。2.1.3信托产品不生效的风险信托产品资金募集完成之后成立之前,可能因监管部门风险提示或其他某种原因,无法向委托人发放信托贷款,则信托受益权面临不生效的风险。2011年末,某信托公司为湖南某项目发行信托计划,资金募集成功后,根据监管要求向银监会进行成立前报备时,银监会以涉嫌房地产而提出风险警示,导致该信托项目下马。根据合同约定,受益人仅能获得募集期的同业活期存款利息补偿。2.1.4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不能有效分散、转移、对冲风险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受益权转让时,受让人必须符合信托产品“合格投资者”标准。这使得信托产品受益人没有通畅的渠道进行受益权转让,无法有效分散、转移、对冲风险。2.2受托人的风险2.2.1信用风险指委托人和/或保证人因主、客观原因未按时、足额履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或保证责任,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面临损失的风险。市场形势的恶化或宏观政策调控的影响,可能导致委托人偿债能力丧失。预先设定的风险缓释措施,如常规性的保证、抵(质)押,及较常用的股权类或结构类产品等,也会因执行程序周期较长,超出产品兑付期,或出现不可预见风险,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2.2.2监管风险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开展的每项信托业务都需要占用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且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对于2010年高速扩张后的部分信托公司而言,上述标准成为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甚至曾迫使某些信托公司不得不延缓业务的发展,以满足监管的需要。2.2.3政策调控风险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监管部门会单独对某些信托产品类型或投入行业板块提出监管要求。如要求房地产信托必须具备“432”,即房地产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证齐全;至少要有30%的自有资金;至少有2级或以上的资质。2.2.4政策法律风险无庸置疑,某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为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最为典型的就是某些股权投资类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在股权资金进入的同时,即约定溢价回购条款,以掩盖其融资类产品的实质,且由于股权资金用途灵活,而备受借款人和信托公司的青睐。在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大量的股权类信托计划投入到房地产行业,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帮助房地产商实现了“空手套白狼”的第一步,此种名为股权实为债权的产品设计,已被监管部门严重关注。2.3代理银行的风险2.3.1客户资金的损失信托产品募集不成功,或到期不能兑付,直接影响到受益人的资金收益。追索无果之时,受益人或多或少都会迁怒于代理银行。虽然按信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仅负责代理信托产品的资金收付,不承担任何风险,不垫付任何资金,也不与受益人签署信托合同,但信托产品客户可能同时也是代理银行自己的客户,客户资金受损,进而引发客户投诉,法律纠纷甚至群体事件,银行不可能独善其身,置身事外,难免会受到信誉及资金方面的波及。2.3.2客户资源的流失银行作为渠道条线,客户资源是其命脉,关系到银行的实力及发展潜力,银行在代理信托产品时,客户信息的专享是第一位的。2011年10月17日,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三级以上、受托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达到一定资产规模的信托公司可在公司注册地之外设立总数不得超过5个的异地营销中心”;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信托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推介信托产品,应签署代理推介协议,明确约定代理推介事项、代理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代理推介机构应向信托公司提供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确保提供的客户信息能够满足信托公司甄别合格投资者的需求,并能够在产品存续期间及时有效地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后续服务等职责。客户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职业、居住地、联系方式等。”这一规定将从政策要求上强迫银行和代理第三方向信托公司交出自己的客户。2.4保管人的风险保管人相对而言风险压力较小,主要体现在操作风险层面,如在资金划拨时,未严格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金保管协议》进行审查,一旦出现违规挪用资金等问题,造成损失,则很有可能承担连带赔付责任。3.代理银行的应对之道上述风险点可以看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诸多利益主体,环环相扣,信托风险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的其他环节。代理银行不应也不可能简单地以仅负责代理资金收付为由置身事外,而应抱有对客户负责,对银行商誉负责的态度,加强内控管理,加强事前预防,审慎选择代理项目,积极主动地帮助客户规避风险。面对风险点如此纷繁复杂,而又极具创新发展力的金融产品,代理银行必须建立一套系统性的综合应对机制,进行风险防控。3.1加强内部管理,梳理内控流程3.1.1强化内功,从制度建设上建立风险管控机制信托产品灵活多样,环节众多,若想清晰地了解一款产品的潜在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必须要由商业银行风险、法律、对公经营和对私经营等各部门发挥专业、专注的优势去共同研判,因此建立一个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风险内控审批团队是十分必要的。3.1.2培养自己的专业化人才信托产品投资领域广,投资方式灵活,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从而做出正确判断。培养自己的专业化人才,可以加强对信托产品风险点的识别能力和持续学习能力,积极学习融资新领域,主动锻炼对政策及市场的敏感性,分析其产品投向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是否符合国家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对国家宏观导向和金融经济趋势的准确判断。3.1.3动态管理合作信托公司严格准入门槛,选择一批管理规范,风控能力强的优质信托公司客户,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对发展战略比较激进,风险控制能力或承担能力较差的信托公司坚决退出。3.1.4主动进行风险识别,将风险关口前移代理银行对代理的信托产品不能简单地仅盯在收益方面,只关心收益率和代理手续费的多少,也不能完全依赖于信托公司提供的可研报告和计划说明书,而应对代理项目p3.2规范对投资人的推介行为3.2.1强化信息披露代理之时,即明确提示投资人,应认真研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材料,充分、全面了解信托产品的风险,并与投资人签署《风险告知书》,以法律文书的形式阐明代理银行的责任、义务、权利,明确代理银行不承担风险、不代垫任何款项等免责条款。3.2.2规范代理行为代理过程中,商业银行不得渗入代理销售行为,代理推介时,仅限于向投资人告知信托计划名称、受托人、信托规模、期限、投资范围及信托公司联系方式等,不对信托产品进行宣传、解释,不代信托公司与投资人签署信托合同。4.风险防控,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由于信托产品具有市场反应迅速,创新潜力大,涉及行业广泛,利益主体较多,金融链条长等特性,存在风险点在所难免。作为代理银行应与时俱进,以发展的眼光,客观地看待信托公司的创新产品,及所带来的风险,积极地去应对、化解、规避,进而促进银信合作的健康发展。毕竟对商业银行而言,停滞不前才是最大的风险。
本文标题:简析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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