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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1页商铺租赁合同【主体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用该格式】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体为自然人的用该格式】乙方(承租方):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第一部分鉴于条款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商铺租赁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各方共同遵守:第二部分正文第一条商铺基本情况1.1甲方商铺(以下简称“商铺”)坐落于,楼栋号,单元,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面积平方米。随同该商铺一并出租的附属设备详见附件二《附属设施清单》。1.2商铺权属状况:甲方持有(□商铺所有权证/□商铺租赁合同/□商铺买卖合同/□其他商铺来源证明文件),商铺所有权证书编号或商铺来源证明名称:,商铺所有权人(商铺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商铺(□是/□否)已设定了抵押。第二条商铺用途2.1商铺用途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商铺用途。第三条租赁期限3.1商铺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3.2租赁期限届满,任一方决定不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个月通知另一方,否则,租赁期限将在届满后自动续期年。第四条商铺租金、押金及其计算、支付4.1双方确定,以下第条的约定,确定租金:4.1.1商铺租金为人民币元/月(大写:),按季度(自租赁之日起每三月计作一季度)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首季度房租。此后每一季度房租应于上一季度届满前至少日支付。4.1.2商铺租金为人民币元/月(大写:),按季度(自租赁之日起每三月计作一季度)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首季度房租。此后每一季度房租应于上一季度届满前至少日支付。并且,租赁期每满一年,租金在前一年的标准上上浮%。4.1.3商铺租金按照乙方当月进账的%计算,每月日支付上月租金。4.1.4。4.2商铺押金为人民币元/月(大写:),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4.3有关免租期的约定如下:4.3.1鉴于乙方需对所承租商铺进行装修,甲方同意,为乙方设立个月装修免租期,自租赁期开始之日起算,该期间内,乙方缴纳租金的义务免除。4.3.2为,甲方同意,为乙方设立个月免租期,自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次日起算,该期间内,乙方缴纳租金的义务免除。4.3.3乙方支付首次租金的时间,以本合同第4.1条所定为基础,向后顺延本条所定免租期的时间。双方如约定租金按一定周期上浮(或作其他变动)的,租金标准上浮(或作其他变动)的时间不再顺延,如租金标准上浮(或作其他变动)时免租期尚未届满,免租约定仍应继续履行。第五条租赁期间的其他费用5.1物业费商铺物业费为人民币元/月(大写:)。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以下述5.1.1/5.1.2条约定方式支付物业费。5.1.1支付租金的同时一并支付相同时间段的物业费。5.1.2一次性支付租赁期限对应物业费。5.2水、电、燃气、宽带等日常使用产生的费用双方确认,在商铺租赁期限开始前,商铺水表、电表、燃气表读数已记录于本合同附件一《水、电、燃气读数表》中,甲方应负责付清相关费用。在租赁期间,自附件一所列明读数之后产生的水、电、燃气费用以及商铺宽带等因商铺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据实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费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商铺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5.3税、费如因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发生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使、代行公权力的机关收取的税、费的,由方缴纳,他方如代为缴纳的,可以向该方追偿。第六条统一收银6.1如双方以本合同4.1.3条确定租金标准的,则本合同第六条生效。6.2乙方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统一代收营业款(即乙方在所承租商铺中因对外销售而获得的一切进账),该统一收银的具体程序由甲方以商铺管理规章制度的形式确定,乙方应该遵照执行。如乙方违背该约定私自收取营业款的,乙方租金标准应变更为。6.3甲方应于租金缴纳日前,按照本合同4.1.3条的约定,将代收乙方的上月营业款扣除其上月租金的剩余部分,转至乙方账户,同时,乙方上月租金视为缴纳。6.4乙方账户为:。第七条商铺交付7.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满足双方约定租赁条件的商铺交付给乙方。7.2附件二《附属设施清单》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7.3本合同终止后日内,乙方应将所租赁写字楼交付甲方,交付方式选择以下条所述。7.3.1乙方应拆除由其新装修、安装、添置的设施、设备,将其恢复至接手时的状态(但不得对甲方商铺造成损害),再交付甲方。新装修、安装、添置的设施、设备可由乙方搬离,如乙方自愿留下的,甲方不再支付补偿。7.3.2按照本合同终止时的状态交付甲方,乙方新装修、安装、添置的设施、设备,由甲方所有,甲方不再给予乙方补偿,但因乙方造成的损害,应修复后再予交付。第八条商铺的转租8.1乙方单方有权/无权将商铺另行转租给第三方。如乙方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的,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第九条维修养护责任9.1对于商铺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商铺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9.2乙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管理商铺及室内设施、物品的损失,如因使用不当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商铺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9.3乙方如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商铺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且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完毕后,商铺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要求,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9.3.1依附于商铺的装修归甲方所有。9.3.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9.3.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第十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10.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租赁期内保证该商铺能满足乙方的正常使用要求,不存在妨碍正常使用的结构和法律障碍,但该障碍系由乙方造成的除外。交付后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商铺的正常使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进入该商铺。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承租该商铺或承租期限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预付但尚未实际使用的商铺租金、押金及物业费等,并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10.2甲方保证拥有租赁商铺产权的相关证明,并在本次租赁时该商铺没有产权纠纷,未被查封及不存在限制租赁的情形。除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保证不对租赁造成影响。租赁后如因上述未清事项对乙方承租造成影响,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10.3乙方按合同规定及时缴纳房租及水、电、气、宽带、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所租商铺必须爱护,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装修、改建、涂画、粘贴等。10.4乙方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商铺使用权仅供乙方及已经甲方认可的乙方指定主体或人员使用,除本条约定的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使用该商铺,商铺使用人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0.5乙方应遵守治安管理要求,不得在商铺内存放、储存有毒或有害危险物品、管制刀具或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以及其他非法物品,不得在商铺内从事“黄、赌、毒”等与用房性质不相干违法犯罪活动。10.6乙方应遵守商铺所在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如乙方行为不当造成商铺及设施损坏或影响他人使用并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10.7商铺交付后,乙方应就其支配或管理区域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同时,乙方亦应对因其所有或受其管理、控制的物品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11.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1.2.1迟延交付商铺达10日的。11.2.2交付的商铺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11.2.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合法使用商铺的。11.2.4其他:。11.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商铺:11.3.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11.3.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11.3.3擅自改变商铺用途的。11.3.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商铺主体结构的。11.3.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11.3.6利用商铺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使用的。11.3.7擅自将商铺转租给第三人的。11.3.8其他:。11.4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12.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12.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商铺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商铺的,除履行相应义务外,违约方需应向对方支付元/日的违约金。第十三条合同条款的独立性13.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终止14.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合同,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14.2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30日(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15.1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可选择向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6.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16.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16.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16.4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第十七条通知和通讯17.1各方的联络方法均记载于本协议首部主体信息页。17.2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传真、快递、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17.3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7.4由快递发送,以快递公司记载的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17.5由电子邮件发送,以发送方电子邮件记载的服务器成功接收日为送达日。17.6收件人未签收的,或传真、快递、电子邮件退回的,以发送方寄出日后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17.7各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发送方式及送达时间:。17.8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17.9本条约定适用于司法、仲裁等机关或第三人的送达。第十八条双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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