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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3、对于新购进特种设备,应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采购部及设备使用部门进行验收。特种设备的供应厂商应当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文件。特种设备在正式交付使用部门使用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申请首次检定。经检定合格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管理部门在30日内从施工单位处接收相关技术资料并建立特种设备台帐档案。台帐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图纸)、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记录,并注明检定有效周期;(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4)特种设备转入、转出记录及停用、报废记录。(5)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4、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不得继续使用,必须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办理停用、报废手续后的设备必须封存,不得再次使用。5、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工艺、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超负荷使用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将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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