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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驶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依法通过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赔偿的一种。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1.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中对外行驶行政职权的职能机构。还包括劳教管理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我国行政赔偿义务人: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政侵权行为。这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包括三个要素:1.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二)损害事实这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认定损害事实应注意以下几点: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行政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联系,行为人才能对侵权损害承担责任。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主要条件:1)需要有受害人的请求;2)侵权前的原本状态的资料齐备;3)侵权后能够恢复到原本状态的;4)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不会造成违法的后果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采取违法归责原则作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未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驶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只是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执行和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的联系和区别:行政诉讼执行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行政诉讼程序判决结构的实现程序,是审理程序的后续和保障程序,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联系:1.都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司法审查,2.执行机构和措施基本一致。都是由法院的执行部门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实施强制执行,达到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实现。3.执行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一致。区别:1.执行依据有所不同.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等,而非诉行政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2.执行程序不同。诉讼执行是按照《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2类;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自己特殊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作出裁定、实施执行等步骤不仅仅是单纯的执行问题。3审查强度有所不同。2者虽然都存在一定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执行是在审理阶段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在执行阶段基本不需要审查实质内容;而非诉行政实行需要法院行政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执行的要求2者在审查强度方面前者重后者轻。行政诉讼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区别:概念:行政诉讼执行,简称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时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肖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区别:1,2者的地位性质不同.行政诉讼执行是从诉讼法角度界定的关于司法判决裁定的实施问题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制度;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实体法的组成部分。2.执行对象不同,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盘踞书、裁定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等,而行政强制执行的队形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执行的机关有所不同.行政诉讼的执行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能是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具有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只有在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相对人又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4.被执行人有所不同,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既包括行政相对人,即原告,也包括行政机关即被告;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仅仅包括原告.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特征: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一方是行政机关。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法律文书。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或根据: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强制划拨、罚款、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依法所作出的处理。行政诉讼决定就效力而言,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如果当时人对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行政诉讼决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指定管辖;(2)管辖权的转移;(3)是否回避;(4)确定第三人;(5)指定法定代理人;(6)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7)指定鉴定;(8)确定不公开审理;(9)处理妨碍诉讼行为;(10)案件的移送;(11)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12)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13)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问题。不服一审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不服一审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2年以内提出。申请执行的的法定期限: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书和行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i型正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判决的四种情形:(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变更判决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而对其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情形: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情形: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诉讼判决和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区别: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区别:行政诉讼的裁定和行政诉讼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但二者有许多区别,正是这些区别体现了行政诉讼的裁定特点:第一,行政诉讼的判决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行政诉讼的裁定解决的是行政案件审理过程或者是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第二,行政诉讼的判决一般是在行政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的,而行政诉讼的裁定在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通常一个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只能作出一个判决,而人民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可能作出多个裁定;第三,行政诉讼判决依据的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诉讼裁定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四,行政诉讼判决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行政诉讼裁定则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第五,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均可以提出上诉,而当事人对第一审程序中的行政裁定并非都可以提出上诉,而只能对部分裁定有权提出上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讲法律规则使用与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的活动。特征: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主体是人民法院。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性质具有监督性。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对同一行政事项的第2次法律适用。这种法律适用实质上是对行政机关第一次法律适用的监督。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涉及到我国行政法的多重法源,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与法律不想违背的各种实体性规范性文件盒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形式多样。既有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依据又有行诉解释的参照。5.效力具有终局性。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终适用,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仅高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而且高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就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概念:也称之为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依此作出裁判的标准和尺度。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意义: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审判其余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政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起诉并进行审理的制度。意义:案件被受理,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有审判权力和义务。同时案件受理后即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有关当事人皆不得以同一起纠纷再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原、被告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从法院决定立案开始,起诉人即取得了原告的诉讼地位,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即成为诉讼
本文标题:自学考试复习专题:完整版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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